[ 蔡武 ]——(2017-7-20) / 已閱23611次
2012年下半年,筆者執行一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時執行通知書發出后,被執行人范某主動到法院交了5000元執行款,并打電話給我說已交了,讓筆者查下將案件結了,不要影響到他的誠信度。將案件調出后一看還差5000元未付,因為該案是調解結案的,賠償款總共計10000元,分二期給付,每期5000元。因被執行人范某未按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履行第一期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要求一次性給付10000元,但被執行人說第二期給付期限未至拒絕給付第二期賠償款,執行人員再三向被執行人釋明調解書中約定有如被告未按期給付,可就第二期賠償款一并申請執行,但被告執行人就是拒付,通過原審法官做工作也是不行,期間被執行人又將相應財產轉移,使得執行人員一時無法只得執行,而且被執行人患有肝病無法實施拘留。執行人員商討后,認為案件在審判時是調解結案的,可以組織雙方再次調解,于是在鎮、村干部的協助下,做雙方工作,此時,被執行人提出拒付是因調解結案后,原告違背事實,在村里宣揚被執行人的壞話,所以不愿給付。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宣講了誠實信用乃做人的根本及相應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當場地從家里拿出5000元履行完畢。
其實,縱觀本案件都是在調解中處理的,無任是審判還是執行是體現出要求當事人要一諾千金,誠實守信。而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也應緊扣該原則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尤其是做被執行人的工作要貫穿這一原則。
(四)經濟原則
經濟原則原本是管理學名詞,是組織設計中遵循的傳統原則之一。是指組織要以較少的人員,較少的層次,較少的時間達到管理的效果。是成本控制的原則之一
經濟原則是指因推行成本控制而發生的成本,不應超過因缺少控制而喪失的效益。 選擇關鍵因素加以控制,而不對所有成本都進行同樣周密的控制。
經濟原則引伸到民事執行中要求民事執行實際操作中要注意降低執行成本、糾正執行偏差,要求在民事執行中貫徹"例外執行"原則(如一些特殊類案件特殊執行,比如近幾年對企業案件的執行);要求貫徹重要案件重要執行原則(如集中執行涉民生類案件);要求民事執行中采取的執行措施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象現在創新機制作用下各類新型執行方式的產生已屢見不鮮)。
2014年10月份,筆者在執行一例民間借貸案件時,申請執行人陳某提供執行線索,說是被執行人周某在江山市賀村王家衛生院內有一批縫紉機設備可供執行,執行人員趕到王家衛生院發現設備鎖在各個房間內,通過查詢得知該批設備現由熊某掌控使用,執行人員找來熊某說明情況,熊某當即表示該批設備是周某抵押給自己的,并提供由周某出具的書面材料一份。執行人員看后,發現是一份對還款方式附條件的借款合同,只是在借款期間由熊某無償使用該批機器設備,執行人員向熊某釋明法律規定后,當即向熊某出示扣押裁定擬將物品扣押至申請執行人陳某所安排的場所封存。熊某在此時向法院提出因為有一批訂單需要完成可否由自己交些保證金,物品讓熊某自己繼續使用一段時間。申請執行人聽后,堅決不同意讓熊某繼續使用。此時,問題來了,執行人員向分管領導反映遇到的問題怎么解決,應用經濟原則答案一清二楚,即由熊某交納保證金,暫由其繼續使用并負保管賠償責任。
(五)威懾執行原則
威懾最早是指一種軍事戰略,指一個主要大國以迅速和壓倒一切的報復行動有效地威脅其對手。威懾既可以是宏觀的理論,又可以是微觀的戰法。科索沃戰爭、伊拉克戰爭都證明了這一點。2003年3月,美國把對伊拉克首都巴格達實施的大規模轟炸稱之為“威懾戰略活生生的實例”,認為“威懾將成為信息化戰爭的一種重要戰略行動。這種戰略行動雖然野蠻,但卻是一種能迫使敵人屈服的精確戰術。”
威懾執行原則,引伸到民事執行當中,其威懾性可“軟”可“硬”。“軟”威懾主要針對被執行人的心理防線和認知體系,使其產生心理恐慌從而積極履行義務。一旦讓被執行人心理恐慌或因逃避執行而產生焦慮不安,從而最終覺得依法積極履行義務才是正途,便可以達到預期執行目的。“硬”威懾當然是通過一系列的執行措施直接作用到被執行人身上,從而迫使其依法履行執行義務。
現在,最高院提出的用2-3年基本解決執行難浙江省境內的法院工作已到了總結收尾階段,各法院無任是采取公安布控、失信人員名單、張貼公告、集中對失信人員罰款等行為,無非都是在積極營造一種威懾力。大家知道現在案多人少情況突出,筆者在執行局4年辦了1500多件案件。不說局務工作、庭務工作,單就這些案件,除去節假日平均每天二件,如果每個案件四必查后都要再通過其他執行方式,如銀行劃撥、查封、扣押、評估、拍賣等,我們就是再增加一、二倍的人員也無法完成執行工作任務。怎么辦,就是要形成威懾執行,統一部署對有錢不還的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甚至于追究刑事責任,迫使更多的人主動還款。
(六)人權保護原則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保障與維護已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理想和共同追求目標。我國的這一舉措,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規定的精神。實現這一理想目標,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執行制度則勢在必行。
世界各國民事執行立法中所關注的主要內容一般都是在民事強制執行中,通過對執行方法和手段的完善及優化,以最適當的執行措施達到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債權的目的。民事執行措施采取的適當性與時效性等等,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時間、程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依賴于各種執行措施之間適用的多樣化、合理化、迅速化,以期提高債權實現的實際效果。
不少國家的民事執行立法中對債務人適用有關強制執行措施時都體現了對債務人基本人權保護的理念,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58條規定,在夜間、星期日與節假日實施執行行為時,只能根據初級法院法官的特別命令準許后才能實施。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第519條規定,查封不得在節假日進行,除非獲得獨任法官的批準。而法國則對限制查封的時間要求更嚴格,在早上六點鐘之前或晚上九點鐘之后不準扣押,星期日或法定假日也不準扣押,特別批準的除外。
而我國在實務操作中,“凌晨行動”“集中執行”“聯合行動”等等花樣百出。執行機關可以自行決定采取執行措施的時間,利用節假日、休息日和夜間執行常常被作為典型經驗。這種只注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而忽視債務人人權的做法,實際上是對債務人人權的侵害。對禁止或限制查封的標的物范圍的規定不夠詳細、具體,范圍較窄。對債務人應享有的諸如受教育權等關注不夠,亦未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社會風俗習慣等內容。而許多國家的法律對禁止或限制查封的標的物范圍作了詳盡的列舉式規定,其中既涉及到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及其他人員在一定期間內的基本生活用品;也涉及到債務人從事職業、技藝或手藝所必需的工具、物品或書籍;還涉及到債務人接受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以及神圣之物和用于宗教禮儀的書籍、物品等等 。例如美國“大多數州慷慨地對債務人的財產給予豁免,諸如債務人的住房以及工作所需的汽車。這一豁免規則反映了對判決債務人的同情,他們被想象為受到貪得無厭的債權人壓榨的老實人。”
為了防止因債權人回收小額債權而侵害了債務人以及第三人的正常生活,法國1991年的民事執行程序法第51條還專門就小額債權的動產執行作出特別規定,即在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住所內的動產進行扣押時,如目的旨在收取生活費債權以外的其他債權,需要扣押的動產數額不得低于3500法郎,如果低于該數額,必須以扣押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工資不足以回收債權為條件。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65條之1是專門對債務人的“執行保護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在充分顧及保護債權人的必要后,如果由于極其特殊的情況,強制執行的措施成為一種有違善良風俗的苛酷行為時,執行法院可以依債務人的申請將執行措施的全部或一部分取消、禁止或暫時停止。因為這種民事執行,往往會造成相當大的社會恐慌氣氛,影響和妨礙被執行人和其他公眾的休息權和生活安定權。對此,很多國家都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瑞士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56條規定:“除資產凍結程序(Arrestverfahren)或為保護資產必須采取措施情形外,不得在非營業時間,也即20點至7點之間及星期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采取任何執行行動。”同時也不得“在執行節假日期間,即復活節和圣誕節之前的七天和之后的七天以及7月15日至7月31日之間采取任何執行行動。”但也有例外,瑞士法規定匯票執行程序中無執行節假日的限制,原因在于,匯票執行時不會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休息權和生活安定權。
(七)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法律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起源于英國的“自然正義”,源于英國古代《自由大憲章》,光大在美國,傳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在我國有部分執法人員仍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
1215年英國國王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對正當法律程原則作了初步規定。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凡自由民,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損害”。
正當程序原則在法院執行中應體現為以下六方面內容:
1. 程序公開原則,是指執行主體在實施執行行為過程中,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將執行行為向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公開,包括執行過程的公開和執行決定的公開。
2. 順序原則,是指執行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的順序進行活動,具體的規則是:執行程序不得顛倒,不得跳躍。
3. 效率原則,是指設定執行程序應當確保執行權在行使時具有一定的執行效率,因此應當確立時限、代理、不停止執行、緊急處置、排除執行障礙以及執行協助等制度來保障效率的實現。
4. 參與原則,是指執行程序應當盡可能為執行當事人提供參與執行活動的機會,從而使執行活動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參與制度包括聽證、案件當事人的申辯權等制度。
5. 程序合法原則,是指執行主體實施的執行程序應當合乎法律尤其是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基本規定。
6. 程序合理原則,是指執行程序法律關系的主體,尤其是執行主體不得任意濫用執行程序權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為都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具體內容包括,執行主體所選擇的程序必須符合客觀情況,具有可行性;必須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必須符合客觀規律或常規,具有科學性;必須符合社會的一般公平心態,具有公正性。
四、民事執行的措施
(一)民事執行措施的定義及其基本分類
1、民事執行措施的定義
民事執行措施又稱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它是指國家賦予了執行權力的執行機關有權采取和使用的讓生效法律文書中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斷得以實現的手段與方法。
2、民事執行措施的基本分類
民事執行措施可以依據不同標準加以分類如下:
(1)根據執行標的性質不同,可以將民事執行措施分為對動產的執行措施、對不動產的執行措施和對其他財產權的執行措施;
(2)依據債權請求權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民事執行措施分為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對物之交付請求權的執行措施和對行為請求權的執行措施;
(3)以執行措施的功能與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民事執行措施分為控制性執行措施、處分性執行措施以及其他執行措施;
(4)依照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是否直接作用于執行標的,可以將民事執行措分為直接執行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
3、民事執措施的基本特征
(1)強烈的法定性
民事執行措施的適用是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落實與調整,直切影響著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執行機關在實施民事執行行為時,只能根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依照案件執行的實際需要從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中進行選擇,法律未加規定或認可的手段與方法即便對現實有用也不一定能適用,否則就可能構成執行違法。
(2)濃厚的強制性
民事執行措施是國家公權力在執行上的體現,它不以被執行人的意志為前提,被執行人只能服從,若反抗執行措施的實施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故又稱為強制執行措施。執行措施的強制力不僅直接作用于被執行人,而且憑借其以維護執行行為根本的擴張性能,在一定的前提和條件下也會作用于與民事執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甚至更廣泛的人群。
(3)具有程序性
程序公正是民事審判階段追求的價值目標。在一定的意義上來看,民事執行既是對審判結果的保障,也是一定程度上對審判的延伸。在民事執行階段同樣做到程序公正。在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要求民事執行人員應當根據社會正義規范自己的執行行為,嚴格遵守程序,認真聽取當事人及案外人對執行工作的意見,平等公正地對待當事人。不得隨意顛倒實施順序。例如,在對金錢請求權的執行中,應先提取被執行人的現金或存款;當其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金錢債權時再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只有當債務人仍不能實現債權時才能將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拍賣或變賣。
4、民事執行措施與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民事執行措施是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中采取的,主要是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處分手段,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強制性。除去拘留外,一般并不具有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懲罰的屬性。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對故意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財產所采取的一種處罰和制裁手段,具有排除性和懲罰性的作用。
(2)目的不同
民事執行措施適用的目的在于強制債務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著眼的是民事實體權利;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目的在于及時排除程序中的障礙,保障民事程序的順利推進。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