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2-22) / 已閱10501次
對于上文提及的2014年10月10日實施的該通知第11條等,凍結需要工商登記的規定,法院認為,該通知僅要求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時,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該通知未規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凍結,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協助凍結手續。且該通知的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0日)在南通中院案涉凍結之后。(注:該點應該是不援引的重要理由,至于前半段的觀點,值得商榷)
該通知實施后,凍結股權及續凍,需要工商登記,公示生效,登記在后,為輪候凍結。
三、工商局不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機構,不具有協助執行案涉股權查封事宜的權限?
實務中存有此類觀點。
(2016)蘇執復14號一案所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登記機構交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解決,但至今除部分省市組建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托管交易機構外,國務院尚未出臺針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統一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即目前尚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法定登記機關。
那么,工商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該類權限,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50號一案中,給予肯定性的參考觀點。
經最高法院審查,認為-
首先,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均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構,并未明確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登記事宜排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權范疇之外。
其次,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曾先后兩次裁定凍結案涉股權時,該工商局并未對其負有協助履行查封凍結案涉股權義務提出異議。
四、上市公司股權的查詢及凍結
上市公司的股權登記機構是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凍結協助單位,如中登公司。
法院查詢:根據法[2016]72號文件,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應當分別提交蓋章的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凍結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的電子版,并附兩名執行人員公務證件復印件的掃描件。
律師調查:若是律師持有調查令查詢,以查詢自然人持有股票情況為例,簡單說明下
線索:已得知被告開戶的證券公司,律師持法院調查令可查詢證券賬戶。
一般情況下,證券公司要求調查令上的兩名律師均到場,但若調查令上記載的只有一名律師,一人前往也可辦理。具體操作,建議在開具調查令時,與證券公司、法院協調溝通。
線索:若不知開戶的具體證券公司,則先行在中登公司查詢其開戶的證券公司。
律師持調查令一人前往即可辦理查詢。
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股權凍結的效力及于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但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發、配售新股而產生的權利。
【注: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權凍結并不必然覆蓋到股息、紅利等孳息】
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后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并書面通知上市公司。
五、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的凍結
查詢平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類型與凍結:無限售條件流通股(流通股)和有限售條件流通股(限售股)。一旦區分股份類型,則選擇相對的凍結協助單位。流通股可通過券商代辦,也可以直接在中登公司辦理。限售股則只能在中登公司辦理。
續凍:法院續凍每次不得超過3年。公安、檢察院,證券監管機構每次續凍時間各有不同,前者不超過2年,后者不超過6個月。
六、一點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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