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全福 ]——(2004-6-4) / 已閱10448次
談紓解涉法上訪問題的對策
李全福
黨的十六大對司法體制的改革有明確要求,一年多過去了,司法體制改革有了進展,但改革的力度離群眾的要求和司法面臨的新情況還有一段距離,很多涉法信訪解決難度大,就是由于很多問題用現行法律手段不能解決,許多類似問題都需要通過司法體制改革才能從根本上予以紓解,否則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進而降低群眾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度。俗話說:“哀莫大于心死。”對于法律的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會消解人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動搖人們畏法度、守法規的自制力,久而久之就會埋下諸多不穩定因子。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制度的不健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交叉,私有制與公有制的混合,監督的虛設和缺陷;少數干部漠視群眾利益,違法行政、司法不公、信訪“掮客”的存在等等,致使涉法越級上訪、集體上訪的群體案事件增多,妨礙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筆者擬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建立健全處理涉法上訪工作長效機制紓解信訪難題,談幾點對策。
一是健全信訪領導機制。信訪工作是聯系黨、政府和司法機關同群眾的紐帶,是傾聽群眾呼聲的重要途徑之一,是群眾監督的一種方式,是體現我們“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窗口;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配置和完善現有的信訪領導機構,充實相應的法律人才,提高其辦事機構人員的法律素養,強化對涉法上訪工作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督辦、下訪、回訪工作。
二是建立預防控制機制。善于從各類執法活動、受理控告申訴、刑事賠償和信訪舉報中,發現容易引發群體性案事件、影響穩定等不安定因子,及時采取紓解措施。
三是建立快速反應處置機制。一旦發生涉法集體上訪、告急信訪及群體性突發案事件,信訪領導機構人員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采取相應的控制和應對措施,妥善進行處理,堅持耐心說服,積極疏導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規范情況信息反饋機制。職能部門的信訪工作要專人專責,對涉法上訪和突發性群體案事件或可能影響一方穩定的要將有關信息資料上報上級信訪部門和信訪領導機構,便于從全局角度掌握信訪動態。而信訪領導機構應將轄區內的涉法上訪案事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報,便于各職能部門把握上訪動向,研究部署以后工作。
五是完善協調合作機制。有些涉法上訪的問題不是哪一個職能部門所能獨立解決的,需要信訪領導機構發揮其領導和組織作用,召集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本著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理念,精誠協作,相互配合,從速從快辦理,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六是建立公開聽證和公開答詢的工作機制。對于集體上訪、重復上訪等難以息訴的,要在信訪領導機構的統一組織下,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政協、司法、新聞等各界人士參與,實行公開審查、陽光執法、集體答詢,賦予上訪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使其感到我們工作的公開、公平,并借助社會各界和群眾輿論的力量做好、做實化解矛盾糾紛工作。
七是建立問責機制。有些涉法上訪問題本可以解決于基層、當地,但由于接訪者缺少“菩薩心腸”,對群眾利益麻木不仁,漠不關心或推諉扯皮,或不講處理藝術和技巧,激化矛盾或辦事效率不高,造成上訪、群訪的,要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追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八是強化懲處機制。帶著深厚感情,懷著“菩薩心腸”用“有理推定”的理念真誠接待涉法上訪人員,改進信訪工作,決不等于毫無原則的讓步。對于那些不依法反映問題,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制造事端、阻斷交通、借信訪泄私憤、圖報復的行為要依照《信訪條例》、《集會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有關規定依法嚴厲懲處 ,決不能有“花錢買平安,息事寧人”的縱容思想。特別要注意嚴懲那些充當信訪“掮客”的人,其雖是極少數,但危害卻決不容忽視。他們利用當前新舊體制交換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故意制造事端,顛倒是非,煽動群眾上訪,激化干群矛盾或為上訪群眾穿針引線,或直接充當信訪代理,以借機斂財。
總之,各級信訪部門必須帶著濃厚的感情,徹底改變“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官僚衙門作風,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基層,吃透案情、找準癥結、傾聽意見,反復做好說服解釋疏導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以情動人,負責到底,自然能夠贏得群眾的理解,從而降低涉法上訪案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