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仇萬娥 ]——(2004-6-4) / 已閱13706次
如何收集固定好搶劫案的犯罪證據
搶劫罪是一種常見、多發性犯罪.,是“嚴打”整治斗爭的重點。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搶劫罪的證據標準是規范認定搶劫罪具體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實搶劫罪犯罪構成應當具備的證據要素、證據要求程度的規則和尺度。它對于認定搶劫犯罪的證據從數量和質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只有符合搶劫罪證據標準的案件才能定罪。因此,研究搶劫罪的證據標準,對解決司法實踐中認定搶劫罪的難題,規范搶劫罪的證據收據、固定、采信,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搶劫犯罪的特征決定了證據標準的特殊性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1)搶劫犯罪中的直接證據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現場痕跡是搶劫作案的重要證據。(3)被害供述、證人證言比較真實且容易獲得。(4)認定搶劫的財物數額的證據實踐中多有爭議。(5)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是搶劫犯罪的主要證據之一。(6)其他種類的間接證據,特別是在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情況下,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主體、行為、結果、主觀、
二、搶劫罪的主體、行為、結果、主觀、情節五方面證據構成了搶劫案的證據標準
從搶劫犯罪的特征和犯罪構成要件入手,搶劫罪的證明對象的主體、行為、結果、主觀、情節五方面證據構成了搶劫案的證據標準:
(1)關于搶劫犯罪主體的證據: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微機戶口底卡、醫院的出生證明及其他精神狀態的證據。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年滿14周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搶劫罪的主體要件。
(2)關于搶劫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臨時起意還是經過事前策劃,準備了什么工具,怎樣排除妨礙,何時動手,如何逃離,作案的動和是什么,如何處理劫取的財物等。若是共同犯罪,查明有無策劃,策劃的內容是什么,策劃中有無不同意見,案發時,案發后的行為和態度,分贓情況和贓物去向。
(3)關于搶劫犯罪行為方面的證據:被害人關于公私財物存放位置、數量,物品特征和被搶經過的陳述有關證人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當場劫取財物行為的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搶劫行為所持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搶劫現場毛發、指紋、腳印及其他遺留、痕跡的技術鑒定結論;證明贓物價值的鑒定結論;證明收繳贓款、贓物作案工具等物證的搜查、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證明犯罪嫌疑人進入現場的路線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搶劫作案的視聽資料。
(4)關于搶劫犯罪的結果證據:被害人被搶劫款物特征數量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劫取款物特征、數量的供述;有關部門和證人關于被搶劫款物證言;有關部門對被害人有關傷情、死因的鑒定結論;搶劫未遂和中止的有關證據。
(5)關于搶劫犯罪的情節證據:根據刑法263條1款之規定的8種加重情節的證據有:有關入戶搶劫的證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證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意設立金融機構的批復,核發的特許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關多次搶劫的證據;有關被搶劫物品的價值鑒定結論;有關致人重傷、死亡的證據;有關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證據;有關槍技性能鑒定報告;有關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證據。以及有關前科,是否是累犯的證據,有關自首和立功的證據等。
三、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收集、固定運用證據
司法人員應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種類入手,根據搶劫犯罪的特點依法、全面、及時收集、固定、運用證據、揭露犯罪、證明犯罪、打擊犯罪,應當嚴格按照刑訴法和有關規定從事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避免因遺漏證據或貽誤時機而導致案件難以定案的被動局面,特別需要注意的是:(1)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2)詢問、訊問筆錄應注意填寫起止時間,兩名以上偵查人員簽名。杜絕偵查人員一人詢問、訊問,沒參加的簽名現象。(3)所有書證、物證必須注明其來源、出處、蓋有印章。(4)指認現場、辯認物品應有見證人,最好能用照片予以固定,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審中出現反復。(5)應增加有行為能力被害人、目擊證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程序。(6)應重視作案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提取。
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搶劫行為,最核心、最基本是必須做到:一是必須證明搶劫犯罪事實存在;二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搶劫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這些是搶劫罪訴訟證明中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