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林 ]——(2004-6-4) / 已閱38701次
20世紀50年代,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接連不斷。1952年12月的倫敦煙霧事件,1953年至1956年日本的水俁病事件,1961年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5—1972年的骨痛病事件。其原因是由:人口迅猛增長,都市化加快,工業不斷集中和擴大,能源的消耗增大。
4、環境問題的第二次高潮(二十世紀80年代以后)
一是全球的大氣污染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和酸雨,二是大面積生態破壞,如大面積森林被毀,草場退化,土壤侵蝕和荒漠化,三是突發性的嚴重污染事件迭起。如印度博帕爾農藥泄漏事件,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事故,萊因河污染事件等。
造成上述原因:(1)人類認識的有限性;(2)市場的缺陷:市場不能精確的反映出環境的社會價值是由以下幾個原因造成:第一,由于很難區分和履行對環境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所以不存在環境的市場。而價格不能體現污染物的有害影響,結果導致大量的污染。第二,一種資源的某些用途(如熱帶雨林)能夠出售,而其他用途(如它對流域的保護)卻不能,由于不能出售的用途經常被忽視,因此導致資源的過度使用。第三,開放的資源使它們可為所有人所開發使用。第四,個人和團體對環境的影響或使其免遭破壞的低成本方法缺乏了解。(3)政策失誤,世界銀行指出,政府的勞動有時候鼓動低效能,而這些低效能反過來又會引起環境的毀壞。例如,對農業能源的投入和對砍伐森林和開發牧場實行補貼,公共部門排污不可能承擔責任,按補貼的價格提供一些服務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微管理學。由于這些政策的失誤,可能會增加由于該缺陷引起的環境破環 。
(二)環境問題的對處方面的困難
臺灣學者葉俊榮,從行政對其它行政管理領域的比較中,較為全面地概括人類在采取措施對處環境問題時,該問題表現出的四項特點:
1.是“科技關聯性”,葉教授認為,環境行政往往涉及濃厚的科技關聯導致決策風險的提高。在時間的壓力與特定的時空條件下,不能行為或不行為,由于咨訊的欠缺,決策的對錯都是很難判斷的。事后也難驗證。因此形成了所謂“決策于未知之中”的情形。他也指出,科技背景的因素也容易造成決策者力求慎重而不敢負責任,從而發生拖延決策的現象。此在科技背景的牽扯下,環境主管機關對污染者的要求,往往必須在可行性或技術的現有上作出的舉證,而對此最為清楚的污染者,卻以逸待勞的質疑主管機關的管制措施,造成環境管制上行政主管機關占了推動科技發展的火車頭。
2.“利益沖突”,葉教授認為,由于環境行政往往觸及相當廣泛的利益沖突,造成環境行政上數量空間的擴大,也容易導致驗證困難與決策拖延等現象。此外,環境問題所涉及廣泛的利益沖突,也與環境品質具有“公共”的性質,容易在交易過程中制造社會成本,以及誤導資源有效使用的方向有關。
3.是“隔代平衡”,葉教授認為,環境行政的核心問題,是資源的使用與配置,而由于現今通行的資源使用與配置的方法,有許多不可恢復或恢復困難的,因而造成這一代人作決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擔后果的“隔代平衡”問題。由于隔代平衡問題的存在,在環境行政上容易衍生代表危機的發生,以及倫理意味濃厚的現象。而由于上一代對下一代的強勢影響作用,環境決策有時在資源使用后果預測控制上,則顯得更為重要。
4.是“國際關聯”,葉教授進一步分析認為,在國際關聯的特點下,環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國防及國際勢力介入,造成環境問題的復雜化。所以環境問題因應制定在考慮到國際格局時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正和調整。
從古至今環境問題都或隱或明的對人類做出回應,從近現代,環境污染問題由局部到整體,由國家到世界都成為一個普遍關注的問題,從污染嚴重到環境問題對處困難,無一不是人類當今的一大難題。環境問題的存在于解決環境問題的困難性的沖突需要環境法理論去指導和解決。現有的環境法已經不足以解決現有問題。傳統的觀點也適應不了科學技術的發展。經濟技術的過度發展膨脹也造成人們當前思維混亂。如前所述多元利益的沖突導致多元矛盾的存在。人類現有思維空間與現有科學技術發展所帶來需要思維空間差異日益增大,迫切需要新心理論進行指導。
二 環境法存在——應然性要求
法之所以存在,源于經驗。這句話從實證上來看理由充足。但是就是因為從經驗出發,導致了法的滯后性和消極性。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后果中的原因之一也由于法律的作用調解和限制不到,造成了現有環境惡化。要避免此不利后果,需要挖掘中國傳統的道家思想,其自然倫理思想的重要性溢于言表。
追求天人相與,物我相一,神人合德的生生不息,流化自足的宇宙觀。說明中國智者先天先覺的真知灼見,它是超越時空和相對永恒的。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沒有經過痛苦的折磨和眾多無可挽回的影響就可以先驗的指導人類應當如何去做,去滿足本體,必然的實現與宇宙統整成互助,同進退,共成長,相自足,與宇宙共同構成統一的秩序和法則。
“天人合一”,“天人和諧”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涵含著濃厚的生態倫理觀,《易經》還強調“萬物合生”的生態科學思想。儒家思想認為:萬物相育而不相案。道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孟珂“茍得其養,無物不長,茍失其養,無物不消”;荀況的“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的禁發思想和控制自然保持持續發展觀;莊子的“物固相與,二類相召”的生態哲學思想。
天人合一是中國文化、哲學、秩序、倫理思想的主流和依據,它最早始于《周易》對本體的體悟和表達:元享利貞,意即體用一體。稍后《象》傳解釋說:“天哉乾無,萬物資始,乃統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名,保全大和,乃利貞。”可謂將體用關系表述得淋漓盡致,并將天人合一的思想的總綱出示給人性——乾、變、性、命、和。從而使本體論、生成論、存在論、本質論、價值論、合為一體。然而未對人類作具體要求。《象》與《文言》繼續解釋說:“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大人省,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兇,先天而無弗違,后天而奉天時”。
由以上可知,天人合一有以下特點:
其一,本體是一。中國天人合一思想不是現象化的研究或歸納結論,而是中國人對本體,體悟,直覺所知的真意。故合一不是現象的合一,也不是功利、目的論的合一,而是本原,起源,具有必然,相化的合一。
其二,體用一體的一,宇宙世界是由本體發端的,故世界雖有形形色色,千差萬別,然總而言之,均不過是本論之變相。此變與彼變,前變與后變,此相與彼相,種相與屬相,只是變之后果的差別,其實是一。
其三,能覺與所覺的一,人為萬物之靈秀,而人具有能覺的智慧。此智慧乃本體變相后日日息息,自足之結果,故它與本體,是相近的,與世界之相亦是交相感應的,將人所具之智慧的運行,交感與本體與諸相則達于真覺之境地。
其四,實然與本然的價值取向的歸一,實然世界由于被變相,故一直被氣質之性所熏染,此乃人與本然為一的阻隔,亦導致了人與自然的二致。因此,為重新歸入天人合一,流化不已的真必然之境,作為萬物之靈秀的人類負有最高的使命,主顯天命之性,除去熏染的阻隔,求真知,真覺,真念,與宇宙生生不息,同時而自強不息,不斷改善。
由是可知,中國文化實已在幾千年前就已經提出了人與自然相一,相與,相自足的認真的,嚴肅的超越的框架體系。它是大智慧,大覺悟的賦出,亦從根本上殺出了中國文化田園式的特征,也使這個東亞大地基本上保持了長達數千年之久的和諧,宜人,宜物的美的天、地、人物和睦相處的時空特點。在混亂,失去真覺,育于形式,盲于世俗,不務正業的西方哲學一步步地把西方樂境變成焦土的時候,東方哲學以其不拔其矢志的堅韌,仍苦苦追尋著宇宙秩序的必然途徑及流向。陶樂在須叟不可離,與自然、自性與心靈,體與用之中。不為鼓噪所動,不為外物所誘,不為聚樂所惑,不為功利所移。可以說中國的生態哲學也給人類提供了一個理想的王國,一個去向,一種動力。盡管很難達到,但也為人類應該何去何從提供了一個模式:人與大自然和諧。
中國生態哲學為人類生存提供了一個應然性要求,現存關于環境法作為應然性要求的外化形勢不足以與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污染相抗衡了。
三 環境法理念——打破傳統法的理念模式
所謂的理念就是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 環境法理念,就是關于環境法的各種理想的,永恒的普遍范例。就此,先看什么是環境法。
我國學者對環境法定義如下:
環境保護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執行的,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生態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環境法給予一定的說明,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從其保證實施的機關看,都是國家,國家是利益的集合體,它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局限性和局限性內的廣泛性特點。之所以說其是局限性,因為它所代表的是國家的最根本利益,局限性內的廣泛性是因為一個國家內的利益多元化。出現廣而不專的特點。馬驤聰教授僅把對象定于社會關系,范圍過于狹隘。對于環境法定義很難有一個定論。因為只要有定義必然對其反映的實然性進行弱化,而同時又不得不對其進行定義:環境法是指由公共信托機關制定或認可,基于廣大信托者利益所具備的權威保證實施,使人際,域間關系趨于完美和諧和平衡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謂的公共信托,則是由自然人將自然的環境權交于某一部門去幫助實施。人際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域際指人與事物,事物與事物之間的關系。基于此定義首先應對傳統法理念模式進行分析解構。
(一)思維模式的變革:
傳統的法的觀念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其牽扯到自然也不過是為人服務。這就陷入了定向的思維。并以習慣沿襲下來以為這就是常態,凡違反這樣的常態,往往被看作異態,就要受攻擊,并將其扼殺在搖籃中。從古代,這種方式還反映著現實經驗的東西。福柯曾經把理論放于第二位,把分析放于第一位。就遭到很多人的攻擊,說其異化。現有理論知識只能供參考,而需要你用更多的知識去懷疑。防止走入一個怪圈。當我們習慣于怪圈的時候,其是我們本身就不是生活在現實的世界里,而是生活在都是“幻覺”的理論。就像人們居住在黑洞里那樣,每個人都習慣于黑洞,假如有一縷光線,對于大部分人來說是不適應的,而對于小部分人來說,他們就試著去適應。對于環境法作為一部新興學科,其主體,其調節模式及功能作用,不能用原來傳統的觀點去認識。因而我們應該用非對象思維方式去認識。對于環境法非對象思維模式就是要用人非人、物非物的思維方式去看待,用主體的客體化及客體的主體化的觀點去看,去認識。
(二)內容的變革
1 其主體不同于其他法律主體:對于環境法主體,應適用主體的客體化,及客體的主體化。人在此過程中要有所為,和有所不為。其達到的目的是域際,人際之間的平衡協調。生態人的存在成為必要。所謂生態人,是指以追求生態利益為唯一目的的人,其抽象出“生態人”的原因有:其一,面對日益深入的環境危機與生態危機,愈來愈多的自然人之意識到若再不以生態利益為目的,人類將無復存在,整個地球環境將毀于一旦。其二,在社會理論邏輯中,社會人類進化正是根據自然人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其三,由市民理論與商人理論歸納出市民與商人。依同樣的邏輯,我們也將關注生態利益之人抽象為“生態人”。其四,由法律發展過程,從私法—社會法—生態法過程,法律在人的模式上亦是從市民—社會人—生態人的過程。其五,自然權利的實現。我們描述的生態人,具有如下特征:(1)生態人是理性人;(2)生態人是以生態利益為目的的理性人;(3)生態人是以追求生態利益作為唯一目的的。
2 內容權利的變革:環境權是自然賦予人之權利。表現在;
(1)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何謂人權?根據自然權理論者的觀點,人之作為人擁有的平等、自私、自主、自尊、自衛之類的“本性”宣布為權利,按照邏輯,本性權利就是自然權利。自然權力是與生俱來的。既然自然權力就是超越實在法而存在,并且是不可剝奪的。既然,本性是人所共有的,而且表現了人之作為人的基本現實,那么,本性的權利就是人所共有的。所以自然權利或本性權利,就是人權。
環境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則認為環境權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環境權是一種超越實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剝奪的。人之作為人,在于天生萬物,人作為自然的一部分,可以享用萬物。第二,環境權的核心是生存權。
(2)環境權是一種物權
第一,環境權是一種環境要素之歸屬的權利,第二,環境權是絕對環境要素之歸屬的權利。
(3)環境權是一種人格權
第一,環境權的基礎是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第二,環境權涉及到身體權的利益。第三,環境權是一種健康權。
(4)對于自然來說,人應作為自然的代理人,在其受損害或污染是為其主張權利。其權利之地位與自然中的人的權利具有等同的地位。
四 環境存在可能性的必然性的要求
現有的環境法存在何以被忽略,除以上論述的原因之外,就是與人類利益關系距離遠。人類經驗不到,或經驗到的地位很少。現存的環境法律制定者國家根據其自身的利益制定出環境法條例,這屬于可能性法律,只有得到普遍遵守才能使其為法律。怎樣使現有法律得到應用?其做法如下:
(一)觀念的形成,環境法觀念的形成至關重要,形成的途徑為剛性和柔性。對于剛性來說,就是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形成。我國現有形成以這種方式的如計劃生育。其二就是柔性,就是柔性。就是宣傳與教育,讓人們深入其中,體味到污染對人類造成的嚴重后果,自發的形成這種觀念。
(二)科學技術的過份信仰導致環境進一步惡化。因而我們不能過于信仰技術,技術帶來了許多益處,但同時也造成潛在的危害。如電腦網絡除現實的電腦輻射外,人的精神也陷入到虛擬的環境中去,因而,我們在應用技術的同時,要多方面考慮追求社會綜合的最大利潤。
(三)公共信托機構的設立。因為對于環境來說,人對技術所了解的信息甚微,需要這種機構來平衡單個人因了解信息所花費的大量成本。
(四)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博弈,通過公共信托機構或國家的介入,使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通過共同的信息,達成合作博弈中的正和博弈取得社會的最大利潤,將環境污染減至最小。
(五)作為國家或公共機構要有意識將人類生活條件及生產模式規劃地更好更適于自然環境,必須進行原則性規定。使人類可持續發展。其一,排污不要超過環境自凈力,其二生產對資源的需求和環境對生產的供給要平衡。
綜上所述,從實然、應然等角度要求環境法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之必然性不是偶然,而是社會發展到今天的必然性要求。環境法的理論的提出,必須要與現實的情況相一致。環境法存在的可能性,不僅是公益的事業,而且是我們自身的權利得以實現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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