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仕元 ]——(2004-6-11) / 已閱10299次
李某行為應定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案情:
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駕駛一輛貨車在某縣由北向南行駛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駛的一輛公交車后,又向右打方向盤,當兩輛車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紅燈停車時,公交車司機王某下車到李某的汽車駕駛室左側,抓住車門欲與李某論理,李某見狀即發動汽車,王便撲上已經啟動的汽車左側門外,李某不顧王某的安全,闖紅燈加大油門向前急駛出200多米時,從右超越同方向行駛的一輛貨車,致使王某被該車車箱伸出的鋼筋掛下來,仰面倒在公路上,李某便駕車逃逸。后王某被他人送往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于次日8時死亡。經法醫鑒定,王某系頭部受到強大外力的撞擊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著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在行車中與王某產生矛盾,當王某扒車欲與論理時,李故意開快車欲甩開王某,結果在超車時將王某摔下致死,李某主觀上僅有傷害王某的故意,對王某的死亡結果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因此,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明知王某扒在車門外,快速行車會導致其摔下致死的嚴重后果,但其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快速強行超車,導致王某從車上摔下致死。客觀上,李某違章行車造成王某從車上摔下致死的結果。因此,李某的行為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特征,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筆者認為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李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如何認識,首先從主觀方面講,王某扒在李某車外,李某是明知的其不顧王的安危闖紅燈加大油門急駛和違章從右邊超同方向行駛的貨車,是故意進行的。雖然,李某對其行為究竟造成王某的傷害的結果還是死亡的結果不能明確預見,但李某對王某可能死亡的結果應該是有預見的。
二、李某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否將放任態度,從刑法理論上講,放任是指行為人追求某種目的而不顧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或者說是不想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該案件,李某明知王某扒在其車左側門外,為了甩開王某不顧王某安危,闖紅燈加大油門急駛,并在駛出200米后,從右側超方向行駛的貨車,王某被掛下后,李某急快駕車逃逸,這些均表明李某對王某被傷害或致死亡的結果,并非想逃逸,而是一種放任態度。
綜上所述,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王某傷害或者死亡的結果,卻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王某受傷后死亡的結果,根據這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吉水縣人民法院 何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