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9-14) / 已閱50590次
債權人撤銷權的五年行使期間在性質上類似于除斥期間,因此債權人撤銷權屬于一種實體權利,債權人未在法律規定的行權期間內行使,便發生消滅實體權利的效果。
同時,債權人撤銷權亦兼具程序權利的特點,即債權人須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故而債權人撤銷權也是一種在法律規定期間內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程序上的請求權,即債權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便喪失通過訴訟程序獲得救濟的勝訴權乃至起訴權。
因此,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既可消滅實體權利,亦可消滅程序權利。正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雙重性質,導致人民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訴訟過程中,必然涉及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的不可分離的審查,也自然要綜合適用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
而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可參考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676-1號。
法官認為,偉士特公司的債權人王慶鳳之撤銷權在債務人偉士特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的2005年9月21日即產生,撤銷權之產生不以債權人王慶鳳是否知道債務人偉士特公司與第三人草橋公司簽訂了前述協議為前提。
北京市二中院2010年12月1日判決偉士特公司協助辦理涉訴房屋過戶手續,以及偉士特公司、草橋公司、玉美建材市場簽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均是《房產轉讓協議書》履行中的行為,該行為未在《房產轉讓協議書》之外對債權人王慶鳳產生新的損害,故不應以北京市二中院判決時間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簽訂時間作為撤銷權的產生時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務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時歸于消滅,這表明債權人之撤銷權的最長存續期間為5年。
王慶鳳的撤銷權自2005年9月21日產生后,其應在5年期間屆滿前即2010年9月21日前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七、債權人撤銷權與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權利的行使
為何要將撤銷權和合同無效放在一起?出發點很簡單,在個案中遇到了該問題,綜合案件的復合因素,需要考量訴請的設定,譬如管轄法院、訴訟成本。
至本文此處,債權人撤銷權基本有個框架認識。
至于合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民法總則》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當然,合同法第52條自不多言。
經檢索發現,就同類情況,債權人選擇撤銷權訴訟較多。個案中,債權人訴請為合同無效,而法院依然是以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為案由進行審理的。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17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合同法》中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兩個重要的制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和請求撤銷合同制度。這兩個制度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前,債權人認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侵害其合法債權的,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請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但是,債權人要證明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惡意串通的故意和行為,是很難舉證的,所以(合同法》上的貨權人的撤銷權制度作為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制度,比《民法通則》的規定前進了一步,債權人只需證明務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損害其利益即可能獲得支持。
該觀點,司法實務中存有印證,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刊登過(2012)民四終字第1號-
【裁判摘要】:在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保護債權的方法,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訂立的相關合同;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務人簽訂的相關合同無效。
其中,該案的重要性在于已抬升為指導案例—指導性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裁判要點】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于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令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而不能根據第五十九條規定直接判令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債權人。
八、債權人對于提起撤銷權訴訟或代位權訴訟的選擇權
股權轉讓中,股權受讓人未支付轉讓款但以有償轉讓合同二次轉讓股權且未收取二次轉讓款,就二次轉讓合同,債權人對于提起撤銷權訴訟或代位權訴訟有選擇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股權轉讓中,股權受讓人未支付轉讓款但以有償轉讓合同二次轉讓股權且未收取二次轉讓款,債權人對于提起撤銷權訴訟或代位權訴訟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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