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4-6-14) / 已閱43607次
F、其他重大的公證事項。
⑶、調查取證的方法
A、從事調查活動時,嚴禁將當事人或與公證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一同帶往調查地點,調查的內容應當與公證事項有關,嚴禁以公證處的名義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調查與公證各項無關的事實;
B、調查活動應做到客觀、真實、完整、準確,復印或抄錄的材料應注明出處,并交提供材料的單位核實、蓋章;
C、談話筆錄、調查記錄或工作記錄內容應準確、詳盡,作成后交被談話人核對、簽名,確實不能簽名的,可由其本人蓋章或按手印;調查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談話筆錄,調查記錄或工作記錄若確需更改的,更改處應加蓋被談話人的簽名或按手印;
D、進行電話調查的,應制作電話記錄,記明發話人、發話時間、發話號碼以及受話人、受話號碼、通話內容等;
E、作現場勘驗,應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必要時應輔之拍照、錄像,拍照人、錄像人還必須在勘驗筆錄上簽字。
⑷、在調查中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對于公證員在調查中發現調查結果與當事人提供證明完全致時,為提高辦證效率,可以不做調查記錄,允許有條件的“內心確信”。
3、堅持處務會議討論案件制
⑴、處務會議討論案件的主要任務
A、研究公證業務的新情況、新問題;
B、總結公證業務中帶有指導性的經驗;
C、檢查、監督公證質量;
D、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
⑵、處務會議討論案件的原則
處務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議每周舉行一次,形成例會,必要時還可以根據需要適時召開,處務會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主任也只有一票,主任必須執行處務會議的決定。
4、堅持案件的三級審批制
⑴、案件審批三級制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案件的審批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公證處主任指派的公證員審批,我們處對案件的審批采取三級審批制。
一級審批制指參照主辦公證員出證方式審批,由承辦公證員辦理后再審批。
具有獨立辦證公證員的條件:
A、具有公證員資格,在業務部門辦證三年以上;
B、法律本科畢業;
C、辦證質量良好,連續三年無錯、假證。
獨立辦證的范圍:
A、出生、婚姻狀況、學歷、經歷、成績、死亡、生存、親屬關系、未受刑事處分、委托書;
B、婚前財產約定、房屋買賣、房屋租賃;
C、民間借款協議、個人購房貸款、抵(質)押合同(包括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級審批指由承辦公證員受理、審查,報審批人員審批后出證。審批范圍包括:
A、遺囑、繼承權公證;
B、證據保全、現場監督公證;
C、企業改制公證;
D、新開辦的公證事項及社會影響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公證事項;
E、涉外及涉港澳臺公證事項等。
三級審批制指二級審批人員簽署審批意見后,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審核后出證。
⑵、審批職責
對審批的公證事項,審批人員應以高度的責任心仔細審核、嚴格把關、杜絕各類差錯,防止出現假證、錯證以及其他不合格證。
⑶、審核的內容
審批人員對公證事項進行審批時,應著重審核以下內容:
A、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B、證明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C、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D、是否符合公證程序,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字、印鑒是否齊全。
審批人員在案件審批過程中,必須做到六不批:
A、法律關系不明的不批;
B、談話筆錄與調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C、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與調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D、當事人提供材料之間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E、案由與證明不一致的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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