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11-20) / 已閱27733次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因在性質上屬于債權請求權范疇,理應受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限制,屬于訴訟時效制度規制的范疇。
但如何計算起算點?可以參考文件如下-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主張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如何適用訴訟時效、保證期間等問題的處理意見》2004年12月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2012年3月7日)
合同簽訂后,尚未完全履行,當事人因履行中產生爭議訴至法院,經法院釋明后,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請求的,對于訴訟時效的起算,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的,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絕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方式處理;
在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損失實際發生之日起算。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2007年3月12日)
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六、一些特別案件的合同無效的處理
就合同無效的問題,之前寫過一篇《開發商以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部分法院裁判觀點》。
起因是基于西安(2018)陜0112民初3901號類案件,開發商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嗣后,有公眾號載河北石家莊(2018)冀0104民初6440號案件,認為-
原告在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銷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額款項后,又在房價大幅上漲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預售許可為由要求宣告合同無效,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為屬濫用訴權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應從實體上否定其權利請求。
最后,駁回了開發商確認無效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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