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9-3-12) / 已閱5400次
一、案例再現
1.案由
原告錢某(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俞某(以下簡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登記結婚,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穩定。原告認為雙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無法共同生活,請求法院判決: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裁判過程
雨花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俞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事實認定
原告訴稱,××××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為一套位于長沙市雨花區樹木嶺龍吉灣小區龍翔苑5棟1001房的經濟適用房及個人生活用品。自2010年起,原、被告雙方長期兩地分居,且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請求判決:
被告俞某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長沙市雨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共同購買了位于長沙市雨花區自然嶺路241號龍吉灣小區12號棟1001號經濟適用房一套,原、被告各占50%的份額。
本案審理過程中,因被告未到庭,法庭無法進行調解。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4.裁判結果
判決如下:
原告錢某要求與被告俞某離婚,不予準許。
本案受理費25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810元,由原告錢某負擔
二、案件評析
本案從一下幾個點進行述評:
1.本案中被告未到庭,這是本案未獲得理想裁判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為離婚糾紛案件涉及主體的身份關系,這具有特別屬性,當事人未到庭,很多事無法查清楚,故而法院在做裁判時,很難依據原告單方陳述和舉證,做出離婚的裁判。而且法律也由規定,尤其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糾紛案件,當事人不出庭,就等于只聽到單方陳述和舉證,就算法律也規定可以缺席裁判,但是一般法院為了謹慎起見,也不會在第一時間支持原告的訴求。
2.本案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夠充分。
“原告僅以分居兩地,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為由進行起訴,雖然這是法律規定的一個離婚條件,但是這也是最難獲得法院認可的一個條件,如果以這個理由主張起訴離婚,獲得支持的難度就會翻倍,因為現在國情決定了大部分人都會分居兩地,因為養家糊口不簡單,大部分人并不是富二代,生下來就生活無憂,他們大部分需要離家工作謀生,這就決定了,結婚后肯定會分居兩地,那么分居兩地就不一定獲得認可,此其一也。
性格不和,是指相互矛盾的性格,相互沖突的性格,在一起只會吵架。能夠結婚,說明雙方還是有共同性格或者說相同的三觀。并不會直接導致雙方相互沖突,如果原告僅以性格不和來描述雙方之間的關系,那很難獲得法院認可,沒有天生就三觀符合的,即使談了幾年的戀愛,也是一樣的,人是一個很難琢磨的物種,他的喜好會隨著時間變化進行遷移,沒有什么固定不變的,所以,就算開始三觀符合,后來也會變的不相符。
無法共同生活,是指雙方見面就會吵架,任何一方都拒絕做家務,不管家庭人員生活,只顧自己瀟灑,很難引起對方生活共鳴。還有很多言不盡表,但是就一般人來說,無法共同生活的情形還是很少存在,之所以是無法共同生活,不就是自私造成的?凡是都想著自己,很少為對方考慮,但是這并非不能解決。
所以,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知道,僅用這一條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不會獲得法院支持。法院之所以不支持這樣的理由,那是因為,婚姻是家庭穩定的核心,而家庭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所以,對于離婚案件,法院采取的是謹慎態度,能不判離的,堅決不判離婚。本案就屬于這類案件。
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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