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9-6-27) / 已閱8559次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贈與配偶子女等親屬,十年前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于伏海
這幾天朋友圈的律師都在歡欣鼓舞地刷屏一條新聞,那就是房屋產權人將房屋贈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政府不再向贈與人和受贈人征收個人所得稅了。看到朋友圈的發(fā)的這個新聞,我很好奇,因為最近十年我辦理的房屋贈與案件,贈與合同雙方都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怎么突然之間又出現了從2019年6月開始不用繳納所得稅的規(guī)定?
按照朋友圈的新聞信息,我在百度搜索了《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我點開了百度提供的財政部官網的鏈接,該公告的文件號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落款日期是2019年6月13日,第五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也就是說,這個文件應該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就形成了,但是財政部的網站卻是在2019年6月13日公布,不知何故?
仔細閱讀一下這個文件,我們可以看到關于房屋產權人贈與房屋的規(guī)定是在第二條里: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guī)定計算。
其實上述這一條第一款“關于將房屋贈與給配偶等人的規(guī)定”就是對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的重復,一個字也沒改,也就是說,從十年前開始,房屋產權人將房屋贈與配偶等人,政府就不再向贈與合同雙方征收個人所得稅了。
這兩個跨度十年的文件用的都是“無償贈與”這個術語,讓人好生奇怪。難道還有“有償贈與”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贈與是這樣規(guī)定的,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這個規(guī)定,贈與都是無償的,將財產有償給別人,那不是贈與,至于是什么法律行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肯定不是贈與。
有人說有些贈與是有償的啊,比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遺贈人承諾去世后將房屋贈與給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必須承擔對遺贈人的生養(yǎng)死葬義務,這不就是有償贈與嗎?我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跟贈與合同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不是有償贈與。因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里在贈與前加“有償”二字純屬多余,會讓人們誤以為還有“有償贈與”這個法律概念。
財稅〔2009〕78號這個文件規(guī)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此條第一項說的是房屋產權人將房屋贈與給最親密的八類親屬,贈與人和受贈人都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1,配偶。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雙方互贈房產,不納個人所得稅。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其他名義同居的男女,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不是配偶關系,互贈房產,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包括繼子女,還包括收養(yǎng)的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有血緣關系的子女,婚生子女,就是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生下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就是男女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就生下的子女。
繼子女,相對應的是繼父母,繼子女和繼父母沒有天然的血緣關系,比如,宋丹結婚后生下一個兒子,然后離婚又結婚,宋丹的再婚丈夫如果承擔撫養(yǎng)教育宋丹與前夫所生兒子的責任,那他們就形成了繼父和繼子的關系,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也就是說,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法律關系跟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是一樣的,前提是二者之間必須形成撫養(yǎng)教育與被撫養(yǎng)教育的關系,比如宋丹離婚后將兒子送到自己娘家,讓娘家人撫養(yǎng)教育,那宋丹的再婚丈夫跟宋丹的兒子之間就不能像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樣了。
收養(yǎng)的子女,跟養(yǎng)父母也是沒有天然的血緣關系的,他們之間的關系適用收養(yǎng)法的規(guī)定,只有依據收養(yǎng)法辦理了收養(yǎng)登記,那才能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辦理了收養(yǎng)登記,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的法律關系就跟有天然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樣了。天然的血緣關系是不可以解除的,但是收養(yǎng)關系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收養(yǎng)關系解除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就沒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了。
3,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和奶奶,外祖父母,就是姥姥和姥爺,或者外婆和外婆。具有血緣關系的孫子或者孫女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爺爺奶奶,不納個人所得說;不具有血緣關系的孫子或者孫女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爺爺奶奶,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張三(男)收養(yǎng)了一個兒子李四,依法辦理了收養(yǎng)手續(xù),李四長大后結婚未育,依法收養(yǎng)了一個女兒王小花,王小花長大后買了兩套房子,王小花將其中一套房子贈與給張三,王小花和張三都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受贈人張三是王小花的爺爺,也就是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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