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19-7-16) / 已閱6697次
國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助措施。建立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彰顯司法為民本質要求的需要,是深化司法改革、保護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重要措施,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的重要體現。司法救助對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幫助擺脫生活困境,既彰顯黨和政府的人文關懷,又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此項制度的形成發展進行學習研究,對適用對策進行粗淺探究,撰文如下,觀點可商榷。
一、 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國家審判機關保障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通過訴訟程序維護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一項制度,是司法機關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訴訟制度上的保障。2000年7月12日,最高法出臺《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提出“司法救助”概念,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正式實施始于2004年全國各級司法機關開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試點工作。2009年出臺的《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使得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實現了被害人救助與涉法涉訴信訪救助等專項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統一的國家司法救助,促使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規范化,為司法救助制度未來立法和相關制度的改革完善積累了經驗。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司法救助對象由原來5種情形增加到14種情形,對申請司法救助程序作了規定。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頒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司法救助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要點中首次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機制”。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相關部門下發了《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就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出了原則性和授權性規定。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2014年3月26日最高檢印發《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的若干意見》。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法委等6部門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2016年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2016年8月30日,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2018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深入推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專項活動。2019年3月,最高檢、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關于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全國10個省份先后開展了“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試點工作,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對因暴力犯罪致死、重傷案件,被害人無法獲得犯罪人賠償,致使生活困難,法院給予一次性救助,減少涉法信訪,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安定。設立執行救助基金。開展“執行救助基金”試點工作。對被執行人因服刑、下崗、重病、殘疾和企業經營困難等原因,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由法院協助申請執行人向民政局申請臨時救助待遇或城鄉低保待遇,彰顯黨和政府人文關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 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問題一:立法存在缺陷,銜接不夠緊密。我國對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2000年7月最高法《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并沒有將刑事訴訟中的刑事司法救助相關內容囊括到司法救助制度中來;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還沒有上升到立法層面。
問題二:救助標準模糊,量化不夠精確。司法救助規定模糊,缺乏量化標準,法無明文規定不救助,法有明文規定必救助的司法救助原則還沒有實際建立起來。按《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司法救助的對象是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吧罾щy”是司法救助的限定條件,何謂生活困難界定模糊,缺乏具體量化標準。
問題三:救助對象不當,程序不夠規范。司法救助程序繁雜,審批過程較長,不應得到救助的得到救助,應得到救助的得不到救助,造成救助不當和當助不助,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問題四:救助資金不足,發展不夠平衡。司法救助工作起步晚,發展不平衡,與社會救助銜接不暢,司法救助工作社會知曉度不高,當事人對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導致錯失救助機會的情況發生。司法救助案源、線索不多;救助資金保障不到位、沒有建立起政府主導、社會幫助的長期性司法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機制,對象不明確、標準不統一、工作不規范、救助工作權責模糊等問題亟待解決。
三、 加強和改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對策
對策一:立足新時代,深刻認識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司法救助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開展國家司法救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踐行司法為民宗旨、保護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有利于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促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要深刻認識加強和改進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學習領會中央政法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內涵,勇于擔當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責任,加強宣傳,營造氛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落實好被害人救助與涉法涉訴信訪救助等專項救助的合并,使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逐步實現司法救助法律化、規范化、常態化,推動依法治國和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
對策二:強化制度創新,不斷完善和改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機制
構建司法救助工作銜接機制。成立由政法委牽頭,財政和政法各單位參加的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將司法救助工作納入流程管理,搞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案各階段的分工配合,進一步明確審批期限、救助范圍,完善救助對象、內容、方式和機構,規范救助程序,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程序順暢統一。建立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無縫對接機制,兩者相互補充, 在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振興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完善司法救助監督機制。實施司法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定期公示司法救助的案件,杜絕“人情救助”。建立急救“綠色通道”。把國家司法救助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建立刑事案件傷員急救“綠色通道”、對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的被害人實施心理治療、對行動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幫助等多種救助方式,增強救助效果。建立救助資金籌措機制。充分運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資金籌措方式,解決司法救助經費保障問題,把司法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捐助司法救助資金,為規范司法救助發展和解決司法救助困難提供根本保證。建立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嚴格管好、用好救助資金,對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相關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確保救助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對策三:堅持四個原則,開展多元化國家司法救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的責任主體,負有實施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職責。按照中央政法委等6部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要求,堅持司法救助四個原則(1、輔助性救助;2、公正救助;3、及時救助;4、屬地救助),嚴格把握司法救助的范圍、對象、標準和條件,遵循告知、申請、審批、發放程序,公平、公正、合理開展多元化救助。大力宣傳國家司法救助制度,運用各種手段、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司法救助工作,建立長效救助機制,拓寬資金來源,鼓勵社會各界捐贈資金支持,積累充足的救助資金。司法機關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鄉鎮及婦聯、殘聯、社區、村委等機關和組織的支持,開展社會救助。如辦理社會保險、民政救助、城鄉低保、教育基金、農村五保等,多元化開展救助工作。對受到犯罪侵害心理存在創傷的被救助人,邀請專業機構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疏導,幫其恢復心理健康,重拾生活信心,感受到民心工程的溫情關懷。落實受救助人員公示制度,向社會公布受司法救助人員名單,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加強司法機關內部銜接、上下聯動、內外協同、合力救助工作機制建設,搞好司法救助與扶貧幫扶工作銜接,加大對貧困當事人救助力度,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維護公民生存權益和發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平安、法治、美麗中國。
國家司法救助制度作為保護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一項重要措施,體現了人民司法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本質要求,為維護實體公正提供了條件和保障。要不斷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豐富完善現行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搞好與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為建設社會文明、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積極貢獻。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