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9-12-29) / 已閱7513次
【2】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0)潭行初字第11號 http://www.lawxp.com/case/c869479.html
原告鄒建洪訴被告湘潭縣民政局民政結婚行政許可一案行政判決書” http://www.110.com/panli/panli_15357143.html
【3】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0)邕行初字第5號,原告黃學干訴被告南寧市邕寧區民政局(以下簡稱邕寧區民政局)、第三人李某0民政行政許可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北京大學法制信息中心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754775
【4】http://www.110.com/panli/panli_20663738.html
【5】智障者離婚引發行政許可官司
日期:2004-07-18 作者:夏正玉 來源:東方早報 ,http://www.news365.com.cn/gd/t20040718_142678.htm
【6】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李迎春 趙世德以“假身份”登記結婚的婚姻案件如何辦理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49409.shtml
【7】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117564322
【8】金水區2012年2月1日(2011)金行初字第564號http://jsqf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803207
【9】勇敢訴沈丘縣民政局等民政行政管理頒發結婚證糾紛案,沈丘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2)沈行再字第1號。此案也說明無效婚姻案件,可以申請再審。此案之所以檢察機關抗訴,主要原因可能是當人不能對生效婚姻判決申請再審。
【10】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208/06/98711.shtml
【11】 http://ts.hncourt.org/video/detail/court/1010/id/29035
【12】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法院(2012)宜行初字第16號行政裁定書, 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13/06/id/1061923.shtml
【13】廣西壯族自治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2)羅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http://www.lawxp.com/case/c1908445.html
【14】原告李式華不服被告順昌縣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順昌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順行初字第1號,http://www.fjsc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986343
【15】“天大問題”的法律制度應當廢除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9890&list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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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1052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銷被脅迫結婚。而第1053條規定一方隱瞞疾病結婚,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銷。脅迫結婚與疾病結婚,都是典型的民事行為,即民事脅迫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對此,當事人都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在民事合同和其他民事行為中,脅迫與欺詐行為,都是通過民事程序撤銷。民法典草案之所以規定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撤銷脅迫結婚,可能主要是受2001年婚姻法的影響。問題在于2001年婚姻法的這一規定,源于對婚姻法的性質定位錯誤所致。婚姻法到底是公法還是私法,長期存在爭議。婚姻登記也被視為婚姻“管理”甚至“行政許可”,民政機關撤銷婚姻被認為是行使行政執法權。現在與2001年的立法背景完全不同,婚姻法納入民法典,其民法性質已經確定無疑,脅迫結婚的撤銷權自然應當回歸民事。而且,由于民政機關缺乏審查婚姻效力的職能和能力,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規定,事實上名存實亡。無論是從可操作性考察,還是從科學立法考察,應當刪除草案中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內容。
【關鍵詞】民法典草案;民事行為;脅迫結婚與疾病結婚;同質異法
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關于脅迫結婚與疾病結婚的撤銷機關采取雙重標準標準。這種立法值得反思。
民法典草案三審稿規定分別規定被脅迫結婚與一方隱瞞疾病結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一些學者和民政機關的同志認為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脅迫結婚與疾病結婚的規定不合理,建議刪除。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刪除了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疾病結婚的內容,但卻保留了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內容。雖然有學者認為,這已經來之不易了,刪除了一半,也值得祝賀了。
但在筆者看來,雖然有可喜之處,但對相同性質的民事行為,采取不同處理方式,仍是立法上的瑕疵,有煞風景,必將成為民法上的詬病,故建議徹底刪除。
一、2001年的婚姻法修訂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脅迫結婚是錯誤理念影響的產物
婚姻法的性質、婚姻登記的性質,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有時錯誤理念甚至占據主導地位。在2001年修訂婚姻法過程中,婚姻法的民法性質、婚姻登記的民事性質,并沒有足夠認識。可以說,2001年婚姻法之所以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銷脅迫結婚,其主要原因則是對婚姻登記性質和婚姻法性質錯誤定位的結果。
1.婚姻登記屬于民事登記,外國立法和我國澳門的《民事登記法典》均有明確規定。但我國長期以來對婚姻登記性質認識錯誤。
比如,早期理論乃至立法,均認為婚姻登記是“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婚姻登記條例”被稱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直到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才去掉“管理”二字。
雖然隨著人們認識的變化,對婚姻登記的性質出現了不同認識,但認為婚姻登記是“行政許可”的觀念根深蒂固,不僅在理論上沒有消除,法院判決書和相關媒體仍然廣泛認同和使用。如“結婚登記畢竟是一種行政許可,該行政許可的效力應當通過相應的行政程序來解決,這不屬于婚姻法本身所能調整的范疇”。【1】原告鄒建洪訴被告湘潭縣民政局民政結婚行政許可一案(見(2010)潭行初字第11號判決書案由)【2】;黃學干訴南寧市邕寧區民政局民政行政許可糾紛案【3】;原告何成達訴被告南寧市邕寧區民政局、第三人盧伶民政行政許可一案;【4】《智障者離婚引發行政許可官司》;【5】等等。2013年8月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在分析當事人使用虛假身份結婚案件時還是認為,“公安機關將董xx的虛假身份及戶籍信息刪除并注銷,使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許可行為”被**”。【6】
而認為婚姻登記是“行政管理”的看法,則更為普遍。如喬某、席某不服C單位婚姻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7】 “原告楊磊訴被告鄭州市金水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行政管理一案”;【8】原審原告張勇敢訴原審被告沈丘縣民政局、原審第三人馬桂靈不服民政行政管理頒發結婚證一案;【9】 2012年06月29日開庭的“王景祥訴許昌縣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案”;【10】2012年09月28日開庭的“楊華杰訴商水縣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糾紛”;【11】宜章縣民政局不服婚姻登記行政管理糾紛一案;【12】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糾紛一案;【13】順昌縣人民法(2013)順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即原告李式華不服被告順昌縣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14】等等。
2.婚姻法屬于民法,這也是世界各國的共識。但由于我國一直沒有民法典,婚姻法的性質一直存在公法與私法之爭,一度時期,婚姻法的公法性質甚至占主導地位。
3.由于對婚姻登記和婚姻法性質的認識錯誤,在視婚姻登記為婚姻“管理”甚至“行政許可”的背景下,自然賦予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的管理權。尤其是在“兩無時期”,【15】民政機關撤銷婚姻可謂“一錘定音”,既沒有實質要件的限制,也沒有程序要件的約束,當事人無申訴權,錯案無救濟途徑。這卻被一些人認為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簡便”。
上述錯誤理念和習慣做法,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訂過程中,仍然具有很大市場,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無疑受其影響。
二、2001年婚姻法關于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規定事實上名存實亡
由于2001年婚姻法第11條規定了民政機關可以撤銷脅迫結婚,國務院頒布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因下位法不能逾越上位法的原因,也保留了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銷脅迫結婚,但由于民政機關受其職能和能力的限制,無法對脅迫結婚的事實和效力作出判斷。于是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了民政機關受理撤銷脅迫結婚的嚴格條件,即當事人向民政機關申請撤銷脅迫結婚時,應當出具“能夠證明被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北京、江蘇等省市民政機關規定的受理條件是:當事人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民政機關才能受理。
據基層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介紹,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難以執行,實際上名存實亡,基本上沒有受理這類案件。
三、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缺乏科學性
脅迫結婚不適用行政程序,婚姻登記機關與人民法院都是撤銷脅迫結婚執法主體。這一規定缺乏科學性與操作性。
當事人一方脅迫他人結婚或者隱瞞疾病與他人結婚,屬于民事脅迫和民事欺詐,屬于民事性質,可謂大道至簡。適用行政程序撤銷脅迫婚姻,面臨諸多障礙和不便。
1.面臨受案范圍的困惑
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首先面臨是否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條件?是否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民政機關采取何種方式撤銷的困惑。
現在民政機關撤銷婚姻不像過去想撤就撤,需要依法行政,即要適用行政復議程序審查決定。但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條件是“公民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的情形。而脅迫結婚與疾病結婚,完全是當事人的脅迫和欺詐民事行為,根本不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2.行政程序審查的對象不適用脅迫結婚與疾病結婚
行政程序審查的對象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脅迫結婚或隱瞞疾病根本不涉及行政行為違法問題。行政程序審查脅迫結婚和疾病結婚的效力,實際上是審查當事人的民事行為效力,即有無違反意志和欺詐。這顯然與行政復議的性質不符。
3.民政機關沒有職能和能力判斷是否脅迫或隱瞞疾病
民政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而且是主要是形式審查,沒有判斷婚姻有效與無效的職能。民政機關更沒有能力判斷當事人是否屬于脅迫或隱瞞疾病。這需要法院通過舉證質證等審判形式認定。
4.民政機關撤銷婚姻會發生三種可能
由于民政機關受其職能和能力所限,民政機關撤銷婚姻會出現三種可能:
一是設置苛刻的受理條件,原則上不受理。目前民政撤銷脅迫結婚的受理條件是需要有公安證明或法院判決等,且沒有子女財產爭議,民政撤銷脅迫結婚形同虛設。相反,則導致大多當事人 “誤入歧途”,空跑一趟后重返民事,或以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受理后又以不符合受理條件作出程序性駁回。此則可能引起當事人以行政不作為而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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