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20-2-6) / 已閱10047次
C、某HR提出:在疫情發生后,公司可能因原材料等問題需要停工停產,公司停工停產的時間何時開始計算?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孫斌律師回復:
年后在公司復工后,公司如因原材料等問題需要停工停產,公司決定停工停產之日即開始計算工資支付周期。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概念):
泛指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支付工資具體期限長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可分為周、半個月、一個月。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的,具體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也是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沒有將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一個月進行替代的具體原因。
二、國辦發明電【2020】1號文的問題:
延長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因工作原因加班人員的工資如何發放?
孫斌律師解讀:
2020年春節期間的假期綜合各地規定看,以上海市公司回漢員工為例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國務院規定的春節假期;
第二階段: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因發生武漢肺炎疫情國務院規定的延長春節假期;
第三階段: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因發生武漢肺炎疫情上海市規定的延長春節假期;
第四階段: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發生武漢肺炎疫情經國務院批準湖北省規定的延長春節假期。
延長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關鍵看這一天的性質。因發生武漢肺炎疫情國務院決定延長春節假期,其性質與2015年9月3日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國務院決定全國放假一天一致。
因此延長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包括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地疫情制定的延長春節假期規定),應嚴格按照人社部下達的《關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4號)規定執行。
具體為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并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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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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