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斐 ]——(2004-6-23) / 已閱27131次
融通人是以出借其信用和姓名給另一票據當事人為目的,而以任何身份在票據上簽名的人;被融通人則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而取得票據金額的人。融通人通常為社會上有信用或有資力者,被融通人利用其信用或資力比較容易獲得資金。融通人雖成為融通票據上之債務人,但融通票據實質上之計算關系全歸于被融通人,所以融通票據具有委托票據的性質。假若融通票據實質上之計算關系不歸于被融通人,則為資金借貸或贈與。通常融通人與被融通人之間內部關系就資金之實質負擔有約定,也就是融通契約。
融通人和被融通人的關系并不復雜。融通人對被融通人不負責任。例如:A為匯票的出的出票人(被融通人),B為融通人,C為受款人。嗣后A經回頭背書獲得了該匯票,并持其請求B付款,則B得以拒絕。因為B(融通人)只是出借其信用和姓名給A(被融通人),對他并無負擔債務之意思。(圖一)同理,A在支付票款后,不得請求B分擔。(圖二)
A B C A
(出票人) (融通人) (受票人) (權利人)
(被融通人) (簽字) (背書人) (被背書人)(圖一)
票據融通問題初析及業務創新應用
A B C D
(圖二)
(出票人) (融通人) (受票人) (權利人)
(被融通人) (簽字) (背書人) (被背書人)
融通人在支付票款后,取得對被融通人的票據上的權利UCC(1972年)規定融通人在支付票款后取得追索權。試舉例以說明:A為出票人,B為融通人在票據上面背書,票據經幾手轉讓后,當票據付款人Y拒絕承兌或付款并作成拒絕證書后,權利人E享有追索權,E向融通人B追索后,融通人B在支付票面金額和相關費用后,當然取得對其前手(被融通人)的追索權。(圖三)
A B C D E
(出票人) (受票人) (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 (權利人)
(被融通人 (融通人) (背書人) (背書人) (被背書人)(圖三)
Y
(付款人Y拒絕承兌或付款)
由于融通人取得對被融通人的票據上的權利,是一種代位求償權,所以融通人的權利還存在于該票據其它的擔保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被融通人對權利人享有的某些抗辯足以阻止自己責任的發生,而當權利人請求融通人付款時,由于融通人不能主張這些抗辯,必須付款。在付款后,可以要求被融通人償還。在融通人知道融通人享有這些抗辯實施,仍允許融通人向被融通人追償全部金額會有失公平。例如:甲是乙的父親,乙未成年,二人共同簽發票據給丙,供乙向丙購車之用,甲已注明自己融通人的身份。當丙請求乙給付票款時,乙得以自己未成年進行抗辯,丙未獲付款,便向甲請求。甲必須對其付款。當甲向乙請求償還票款時,乙仍得以主張自己未成年,且甲也知道,則會發生融通人的權利和被融通人的有效抗辯沖突。官方評論指出這種沖突由《保證法》調整。
2.融通人和權利人
依UCC3-419(b),融通人須按照其簽名的身份負票據責任。融通人在票據上的簽名身分是不確定的,既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書人,還可以是承兌人。當融通人是出票人時,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之責,當權利人在規定期間內提示票據并請求承兌或付款遭拒絕,在作成拒絕證書后,權利人可以向融通人行使追索權。當融通人是承兌人時,被融通人是出票人,融通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應當對匯票進行承兌并付款。當融通人是背書人時,則應負權利擔保之責。依美國法,除背書人另有規定外(如載明“免于追索”),每個背書人應承諾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以及收到任何必需的退票通知和拒絕證書時,應根據背書的票載文義,向權利人或取得票據的任何后手背
票據融通問題初析及業務創新應用
書人支付票面金額。 若同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為同一人提供信用,則數個融通人之間應負連帶責任,這是因為他們中的每一個人都必須以自己在票據上的簽名來負責。同時,二人的信用應比一人強,鑒于人的信用變化較快并難以判斷,所以有必要讓數人負連帶責任。
四、我國是否存在融通票據及票據業務創新
上文對英美法的“融通票據”作了簡單的介紹,我國票據法對融通票據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國經濟生活中是否存在“融通票據”呢?
(一)票據的無因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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