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20-11-5) / 已閱15727次
民法典新規則解讀十二:受遺贈人的范圍
王冠華
第1133條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王律解讀:
繼承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據此,受遺贈人包括三類,分別是國家、集體、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規定在繼承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作為受遺贈人,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擴大了受遺贈人的范圍。
遺贈作為一種死后法律行為,其發生效力的時間標準,一般是遺贈人死亡之時;附條件的遺贈,該條件在遺囑人死亡前已經成就的,仍應在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該條件在遺贈人死亡后成就的,于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144條的規定,遺贈可以附義務,遺贈附有義務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由于遺贈是采取遺囑的方式進行的,因而,如果設立遺贈的遺囑違反了法定的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那么,該遺贈當然全部或部分無效。但是,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存在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1.主體范圍不同。遺囑繼承權人是法定繼承人,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以及繼承順序;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組織,也可以是國家和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2.客體范圍不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不包括財產義務。當然,根據民法典第1162條、第1163條規定,如果遺贈人將其全部遺產遺贈給受遺贈人,而其生前又有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時,則受遺贈人只能接受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后剩余的財產,但這種清償只能是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處理,受遺贈人本身并不承受被繼承人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第1161條等相關規定,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而且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概括地承受,在承受遺產的同時,還擔負著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義務;3.行使方式不同。民法典第1124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據此,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至遺產處理前未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即視為接受繼承。民法典第1124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依照該規定,遺贈的接受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單純的沉默視為放棄受遺贈[1],且遺贈的接受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的60日內作出。如果受遺贈人自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視為放棄受遺贈。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的遺產部分應依民法典第1154條的規定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的,得依民法典第6編第4章相關規定請求遺囑執行人向其移轉遺贈標的,繼承人只能繼承執行遺贈后剩余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第1、3款規定,受遺贈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受遺贈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此外,在對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理解時,尚需注意以下兩個問題[2]:
1.受遺贈人是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內沒有作出明確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是視為接受遺贈還是視為放棄遺贈?
關于這一問題,民法典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民)發〔1985〕32號,以下簡稱貫徹執行繼承法意見)第8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據此,在受遺贈人是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內沒有作出明確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應視為接受遺贈較為合理,并以此作為民法典第1124條第2款規定的例外,這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
2.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的60日內死亡的,其繼承人表示接受遺贈是否有效?
這一問題涉及到受遺贈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對此,民法典亦未作規定。貫徹執行繼承法意見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雖然受遺贈權是一種形成權,自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后發生法律效力,具有一定身份專屬性,通常不能轉讓,但根據上條規定,并不能排除受遺贈權的繼承。因此,在繼承開始后,根據上條規定,受遺贈人在法定的60日除斥期間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有權利表示接受遺贈,其作出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有效。
注釋:
[1]房紹坤、范李瑛、張洪波,2015.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第四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34.
[2]同前。
作者簡介: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副主任、執業律師,九三學社新疆區委法律專門委員會主任,聯系電話:18699089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