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旺翔 ]——(2004-7-7) / 已閱21347次
任何一項制度本身都存在著其固有的內部缺陷,或者說是一種內部機制的不協調,獨立董事制度亦是如此,無論是美國的安然事件還是我國的鄭百文事件都說明了這一點。其中某些問題可以通過制度內相關機制的設立來解決或加以弱化,例如高經濟激勵和保證獨立董事公正性之間的矛盾以及獨立董事事務的復雜性和其工作時間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前者可以通過合理薪酬構成機制加以解決,而后者則可以通過獨立董事工作時間和兼職數機制的設定來得以弱化;其中某些問題可以通過制度外的相關配套設施的建立來解決,例如獨立董事相對低收入和高責任風險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設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來加以解決。實際上許多法律制度的構建正是在構建中受到不斷的質疑,在質疑中得到不斷的完善。
注釋:
[1] 參見李愛榮:《中德公司法關于監事會規定之比較研究》,載《山東法學》1998年第4期。
[2] 參見王保樹、崔勤之:《中國公司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頁。
[3] 轉引自李占猛、楊宏偉:《美國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研究》,載《國外財經》2000年第4期。
[4] 殷少平:《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載《中國證券報》2001年4月25日第16版。
[5] 徐永濤、邢書恒:《獨立董事的運行之路》,載《政法論叢》2003年第3期,第56頁。
[6] 參見婁芳:《國外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現狀》,載《外國經濟與管理》2001年12月。
[7] 詳見湯欣:《公司治理與上市公司收購》,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43頁。
[8] 轉引自李占猛、楊宏偉:《美國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研究》,載《國外財經》2000年第4期。
[9] 詳見李占猛、楊宏偉:《美國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研究》,載《國外財經》2000年第4期。
[10] 詳見徐永濤、邢書恒:《獨立董事的運行之路》,載《政法論叢》2003年第3期,第56頁。
何旺翔 南京大學法學院中德經濟法專業2003級碩士生
聯系方式:南京市南京大學法學院中德法學研究所(南京大學逸夫管理科學樓11樓)
e-mail:dieterhe@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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