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皓 ]——(2004-7-19) / 已閱16853次
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
作者:劉皓
伴隨著司法現代化建設中法院改革的實踐,司法公正的價值觀念以深深根植于廣大法官的心中,與之相適應,其蘊含的司法民主、獨立、公開、中立、統一的觀念,以及對司法權進行監督制約,是審判管理動態性和非行政華、重視程序價值、強化法官職業化建設等一系列符合審判規律,代表司法改革發展趨勢的現代司法理念,也日趨形成并得以強化。
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在中國現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法官獨立辦案受到諸多限制和妨礙,在體制的限制下,我國確實尚未形成法官個人司法理念的發揮的空間和自由,社會轉型期的思想混亂和道德示范也對法官個人理念的形成和堅持造成了各種障礙。但是,即使在這樣的環境法官的也是必需的,而且一個真正的法官必須把理念的形成作為自身基本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司法公正便應運而生。
司法理念是知道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動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現代司法理念是現代化法制原則的結晶,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司法民主、司法公開、司法效率、司法廉潔、司法程序、司法職業化等。同時,現代司法理念作為一種系統的理論提出來,其意義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準確不足會導致法律之間的不統一,影響法律制度的穩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形成相對成熟的理念對其進行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第三,理念的匱乏會造成思想的混亂、信仰的缺失,僅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政黨、正義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題是以結合為住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
現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公正的理論基礎。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現代司法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知道。是我國依法治國條件下需要確立的司法理念。這些理念支配者人們建立制度、運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動。司法公正的價值觀念正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結合目前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發展情況形成的。
司法公正是現代司法理念的集中體現。司法公正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它不僅要通過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動來實現,而且必須落到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證、化解矛盾的審判過程中去。
現代司法理念的歷史沿革
在中國的歷史上,特別是在現代的發展中,居于指導地位的經常是一種經驗主義、功利主義的思想傾向,及時二所謂“摸著石頭過河”、“不管白貓黑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的方法論,在制度建構和改革過程中,往往顯得理念準備不足,甚至是沒有經過理念上的論證,在司法制度建立之后,亦缺乏對其內在理念的系統闡發。因而表現為制度設計上的不系統,不周密和較大的試探性、靈活性。在改革中和革命的特殊時期,這種方法有其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由此也就埋下了任意性的伏筆。
以往我國關于司法理念的論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方式出現的,表現為類似于“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以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滿意的好法官”之類的口號,并輔之以運動式的動員和推進。這種意識形態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導向極端,一方面容易導向繆誤,另一方面則掩蓋了其內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極亦招致同樣一時意識形態化的反駁,使建立在正當性與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學性的基礎。例如:計劃經濟的統一標簽。人民性、實質正義、效率、調解、職權主義。口號在其熱情鼓動之下,往往可能掩蓋著一種片面性甚至錯誤,在矯枉過正的做法之后,有時會產生許多始料不及的危害。正如一位學者指出的:“口號這種特殊的話語形式往往張揚了一種強硬的語言暴力色彩,力圖用斬釘截鐵的語義和簡潔短促的句式結構遮蔽所有的話語口間,該對話、討論、質疑、辯駁等統統拒之們外。誠然,口號運用得當往往可以充分發揮感召里和號召力,成為凝聚民心的話語“磁場”。然而,口號是一的感性宣泄終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務實的實踐二指,口號的泛濫或許會潛伏著一種非理性的災難。……法制口號往往成為主流法律意識的話語載體,甚至會擁有法制領域的話語霸權地位。
我國歷史上素有理念表述(宣言與理想)與現實嚴重脫節的現象,以至于人們如果把外在宣示出來的理念作為真實理念基礎時,實際上可能與事實相距甚遠。例如,所謂中國人“厭訟”、“無訟”經常被夸大地說成是一種傳統,而實際上,歷史上,與統治者宣傳的“無訟”理想相反,中國人實際上某種程度上經常出現濫訟、纏訟的事實,而西方人也并非都熱衷于訴訟,西方法諺中戒訟之語比比皆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致力于傳播西方現代司法理念的同時,缺少對自己司法制度與實踐的歷史現狀的了解,尤其是建立在現代通用的概念和范疇之上的、在現代的語境中所做的實證性研究十分匱乏,因此,每當面對西方司法理念博大精深的體系時,我們常常感到自漸形穢,而當兩種理念在進行交流和對話時,顯示出的是一種時代話語上的差距以及思辨之嚴謹與口號之蒼白的鮮明對比。于是,我們常常不得不承認自己理念的貧困,心悅誠服地接受西方理念的體系。
今天,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演進和改革的深化,理念的需求終于日益凸現出來了—為改革提供正當性的論證,包括批判和建構。于是,理念逐漸成為一個非常時髦的概念式用語,部門法學由于認識到法律解釋學方法的不足,開始出現了一種理念化的研究趨勢,法哲學成為各部門法學者最高的境界和方法,各類法哲學研究論著成果昭示者法學界的理念研究正在向一個鼎盛時期。
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
關心司法公正,評價司法公正與否,是任何文明社會公民的正當權利。公民可以對法院、法官的任何裁判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這是公民權利對司法全力的一種制約。而在現實社會的審判中,衡量司法公正的標準時什么?人們是如何評價司法公正?筆者認為,評價司法是由公正,只有兩個最基本的標準一是法律標準,二是社會標準。
法律標準時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違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部公正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標準以裁判適用的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類規范,自然派生出的實體法律標準與程序法律標準時兩個紀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獨立判斷價值尺度的標準。適用實體法律是否公正,必須只能根據裁判結果做出判斷。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幅度內作出的裁判,也就就公正的。適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則只能以適用程序法是否嚴格和正當作為標準,根據案件審理的過程和方式做出判斷。只要沒有違反程序法,而且程序政黨,就是司法公正。
社會標準是指輿論、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裁判的態度是贊同還是反對。在社會群體對人民法院司法公正進行的評議中,往往采用的是這一標準。但作為司法公正的社會標準,在作為特定標準使用時,必然顯示其雙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觀的,反映了社會輿論對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態度,在一定條件下它是確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觀的,作為思想意識各異的個人,以其個人的價值觀念、法律意識等形成自己的感受對人員目的所作出的裁判的評價往往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作為司法公正評價的社會標準其實質和要害恰恰表現在這種不確定性上。
有鑒于此,應當如何正確評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筆者認為,要正確評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首先應當正確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我國雖實行成文法制度,但法官也同樣享有無可爭議的自由裁量權;司法機關雖有依法辦案的嚴格要求,但是任何法律,不論其規定的多明確、具體,都要給法官個人理解、適用兩下足夠的自由裁量空間。以刑法為例,絕大多數條文所規定的均是一個或數個量刑幅度、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節及各種因素確定適用某一個量刑幅度或在某個幅度內確定相應的刑法都是合法的。因此,不少專家認為,要追求案件實體上的絕對公正往往是不可能的,如在民事審判中,即使是勝訴一方,也有可能認為法院在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比例、賠償的份額、財產的分割等問題上存在不公。而事實上,法院判決也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確,我們有時無法求得尸體二指判決上的絕對公正。基于此,學者們早已理性地把司法的絕對公正概括為司法程序的公開與公正。程序合法正當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現代司法理念所追求和所能表達的最基本的司法公正。作為看得見的公正,這應當成為我們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標。
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關心司法公正,評價司法公正與否,是任何文明社會公民的正當權利。這是對司法權利的一種制約。然而近年來,為司法的程序外監督不斷升級。程序外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現象。單但,由于程序外的監督大多是從普通的生活邏輯出發,主要關注的是實體結果的合乎正當,而司法的過程卻是嚴謹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審判過程的合乎正當性,這就使得司法人員與其他社會主體在法律思維方式上產生了差別,并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監督司法與司法獨立的沖突和對立,損害了司法權威。因此,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在任何國家,不可能也不應當僅僅是司法機關、法院和法官們自己的事情,維護司法公正應當成為全社會公民共同的任務。它不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不僅需要培養并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更需要維護司法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
樹立維護司法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
樹立維護司法公正的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辦案,法律體現一般的社會公共理念,是對法官權力的支持、限制與制約,良心是保證法官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的基本條件,良心是法官依據個人的理念對社會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釋,法官的良心是社會公共理念、個人良知和價值觀的綜合體現——法官的個人理念:包括奪道德、政治、常識、哲學的價值選擇。
(一)對于法官而言,職業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質要求是道德素質的提高,其次才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公正是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質要求,公正才能對良心精心守護,由此,才可能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官。黃松有說過:“判決是經過法官道德過濾過的法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離公正這一主題。
(二)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現代憲政的重要內容,揭示了現代法治的一般規律,因而 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現代社會中高度的司法獨立機制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體審判過程中得獨立于一切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其他法官與法院。香港法律所規定的每一位香港法官就任前都必須作出的“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的宣言,典型地體現了法官良心獨立的意蘊,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當或無關因素的影響,僅僅依據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是相輔相成的。現代社會關注法院的獨立性,其目的固然在于通過這種獨立適當分離法院與政治、社會以包括司法功能的良好發揮。這并不能排除由糾紛自然性質所決定的當事人意見之合法表達機制,也不能排斥與當事人厲害關系相關之利益集團以正常方式行使意見表達 權,法院獨立也不排斥公民和新聞媒體的批評。事后的、公開的、言之成理的批評,不會侵犯法院之獨立性,而是現代民主社會日常生活的慣常現象。
(三)司法的權威性,是指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由于司法機構是代表國家執行法律、裁決糾紛,司法具有權威性、實際上表明了法律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正是司法能夠有效運作,并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的基礎和前提。司法權是國家統治社會的重要公權力。在現代社會、司法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幾乎所有的法律領域,司法都可以介入,各類沖突和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依循一定的程序轉化為技術性的問題進行處理。正是由于司法作用的突出而使司法的權威得到加強。在我國,自新中國司法機構建立以來,司法歷來強調民主性,而司法的權威性問題并沒有得到高度重視。然而,由于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沿襲政審合一、司法從屬于行政的體制和觀念的影響,特別是由于長期集中型的管理體制決定的行政權力管理和支配全部的社會生活的特點,造成了我國法院一直受行政的制約,加上司法機構在人財物等方面都受各地政府的支配,因此,司法并不具有足夠的權威性。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加強,法院處理案件在數量和范圍上的不斷擴大,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也在提高,尤其是隨著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頒布,法院已經享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審查權,從而可以監督政府嚴重依法行政,這就使其權威性大大增強。另一方面,要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必須要求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司法的權威性首先要依賴于司法的公正性,這就是說,只有當司法是高度公正的時候,人們才能對司法產生信賴和尊重。這所謂“惟公生明,惟廉則生威”。
[參考文獻]
1、范 愉 《現代司法理念漫談》
2、李勤模 《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為民》
3、何家弘 《司法公正論》
4、王 智 《司法公正評價標準的認識與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