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常慶 ]——(2004-8-5) / 已閱14952次
試論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
隨著社會結構的不斷發展變化,司法活動的地位和作用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重要,公正與效率在法學界和實務界上已備受關注,人民群眾對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程序公正更是司法公正的聚焦點,在社會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認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是義不容辭的職責。“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主旋律,確保程序公正更是訴訟監督的重點,訴訟監督特別是對審判的監督尤為重要,因為法官是否公正審判不僅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影響到司法的公正,影響到國家機關的威望。本文就如何加強對審判活動監督、促進程序公正略談一些淺見:
一、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的關系
程序公正是依照法律開展的訴訟活動,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內容,也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而其具有直觀性,即是人們可以看得到的公正,也是訴訟程序內在的價值所在。法律賦予司法者的權力,就是體現在司法活動上是否公正、公開、公平執行法律。在審判活動過程中,法官是否依法作出正確裁判和適用法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架起檢察官對審判活動全過程的監督職責。
1、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有人認為檢察機關對加強審判監督有制約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其實不然,強化對審判監督與維護訴訟程序公正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我國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為了保證法院依法公正依法行使審判權。如果沒有監督和制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訴訟程序公正性就難以體現,法律就難以得到正確實施。所以,程序公正與審判監督是密不可分的,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是辯證的、統一的關系。
2、審判監督是程序公正的前提
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在世界各國都是存在的,只是檢察監督權大小不同而已。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因此,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是有法律的依據。審判監督是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以國家監督者的身份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也就是通過以國家公訴人身份的檢察官參與訴訟,對有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整個訴訟活動過程是否合法予以監督并提出糾正意見,對認定確有錯誤的生效或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訴。使案件在審理中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確保程序法的正確實施。
3、程序公正的實現需要檢察機關監督來保障
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律理論都認同,在訴訟中實現法律的正義,就是實現程序公正的價值目標。程序公正是指刑事訴訟過程的公正,也是刑事訴訟程序本身應符合公平和正義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對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應予以尊重和保護。在審判活動中,法官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庭審過程是在法官指揮下進行的,自由心證的思想在執法的過程中也就難以避免產生,因而在實踐中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等司法腐敗現象,在這種情況下訴訟程序公正是無言可談的。導致這種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的重點和難點。維護訴訟程序公正離不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只有以監督來制衡,才能防止法官權力腐敗的滋生和蔓延。因此,程序的公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法律內部生命。無論是法院行使審判權,還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都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的任務。加強審判活動的監督,通過合法公正的訴訟程序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對于保障人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審判活動監督的現狀
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刑事審判監督的職責,對庭審過程中的每一個訴訟環節是否公正合法的監督,直接關系到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但是目前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方面還缺乏立法上的依據和具體的操作程序 ,致使監督乏力,收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1、審判監督在立法上尚不明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然而對監督活動是通過公訴人參加訴訟活動對庭審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由于公訴人忙于就實體法的事實和罪名進行指控、舉證、答辯,對監督只是流于表面形式。所以,以人民檢察院為主體的監督是用什么方式和程序來操作,對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又如何監督,在法律上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提出的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意見是否能被法院接受并執行,也是很難保證。若不接受,應如何處理,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對自訴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如何來實現監督,也是一個存在的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是限制著檢察機關對審判監督開展的一個主要原因。
2、公正執法意識不強,監督不力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在制約上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力度還相當薄弱,當前還存在著重審查、多配合、輕監督的情況,主要表現在怕影響關系,怕傷感情,怕以后工作不配合等消極因素,致使對訴訟過程的監督存在于表面,流于形式,出現審判監督權的行使力度疲軟現象。
3、監督措施不到位
國家權力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手段和措施來保障。沒有處分權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檢察機關對審判監督仍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使監督權的行使空間有限,難以發揮制約作用。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只能對審判人員構成犯罪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對訴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只能發出檢察建議或口頭、書面糾正違法意見,被監督者不答復、不糾正,檢察機關就束手無策。因此,對有違法的行為沒有給予一定相應處罰,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就難以落實,程序公正也難以得到實現。
4、監督途徑與方法簡單、抽象
當前對審判活動的監督途徑與方法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程序法的大框框規定,對監督的途徑與方法缺乏明確的施行細則。當前對監督的內容主要有:a、法院對案件的受理有違反管轄規定的;b、法院審理案件有違反法定審理和送達期限的;c、法庭組成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d、法庭審理案件有違反法定程序的;e、有侵犯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f、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對于上述內容,人民檢察院只有在派員出席法庭,對庭審活動進行監督,或是受理當事人和其他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以及庭審外的調查研究監督等。對違反審判活動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確有錯誤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訴;對有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途徑與方法在執行上過于簡單、抽象,沒有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缺乏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造成在實踐中某些具體問題上無章可循,監督效果較差。
三、完善對審判活動監督的有效機制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司法公正越來越體現其重要性,而公正不僅要求司法者嚴格執法,依法辦事,還需要對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才能防止權力的腐敗,保證司法權能依法運行。訴訟程序的公正同樣需要法律的監督,制約其審判權的濫用,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列寧指出:“保證法律實施,第一是對法律的執行加以監督;第二是對不執行法律加以懲辦”。因此,作為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必須有完善健全的監督體系,才能保障程序公正和法制的權威。
一是完善審判活動的監督立法。訴訟程序是訴訟活動的準則。只有在立法上保障程序公正,制定出規范的、合理的、科學的法律規定,司法者在實施法律時才有法律依據。負有立法的權力機關應盡快對法律監督特別是審判活動監督的內容進一步加以明確,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或是通過司法解釋來規范審判監督程序的完善,以補充法律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雖然檢察機關擁有檢察建議權,但在立法上還不具有約束力,也即是沒有強制性,法律上又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監督的處分權,使審判監督工作開展不深入,難以付諸兌現。因此,建議增設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監督的處分權,也就是當法院不接受檢察建議,不糾正違法行為以及違反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時,檢察機關應享有檢查權、調閱案卷權、審查權、調查取證權、出席庭審權等以及作出其他處理的權利。同時應規定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有權發表和提出建議,進行監督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的活動是否合法。所以,權力的行使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督,否則就會失去控制,必然產生腐敗。筆者認為,只有制定公正、科學的訴訟立法,規范訴訟程序的活動,明確界定審判監督的內容、職權和具體程序,才能體現法律上的公正。
二是轉變執法觀念,樹立檢察監督權威。執法觀念的轉變,就是要求檢察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在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條件下,突出體現程序公正優先的執法觀念,以適應新形勢下提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求。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行使監督權,應堅決予以履行,樹立監督權威,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對于不接受監督的或一切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嚴肅法紀,予以制裁;對觸犯刑律的,堅決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以防止法官濫用職權,妨害程序公正。同時對檢察機關內部應建立案件監督制度,完備有效的監督機制,防止監督權濫用,保證案件在訴訟程序上依法運行。
三是推行量刑建議制度。量刑建議實際上是檢察機關的建議權,是屬于公訴權的一部分。所謂量刑建議就是在審判活動中,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刑罰而提出的具體要求。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迫切期望,量刑建議是隨著時代的要求而采取的新舉措,是檢察機關發揮審判前一種必要的引導作用。因此,公訴人在審判活動中提出量刑的具體建議,是實現審判監督新的有效的途徑。不僅可以監督和制約法官對被告人量刑的偏倚,減少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現象,促進法官公正行事。同時也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依據,量刑建議的提出,能使法官在量刑時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準確適當作出裁判。若量刑建議不被采納,判決明顯失當時,檢察機關可以作為是否抗訴的依據。所以,量刑建議制度的確立,在訴訟程序上不僅能保障量刑的公正,增強刑罰適用的透明度,而且能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公正。這一制度是符合我國刑事政策發展的需要,對保證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公正永遠是法律的靈魂。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因此,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已是時代的趨勢。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監督是法律監督的的一項重要職能,加強和健全檢察機關審判監督權,是符合與時俱進的要求,符合維護公平與正義的要求。只有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法律監督權,強化對訴訟程序監督,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推進我國依法治國進程。
作者: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檢察院 游常慶
聯系地址: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檢察院
聯系電話:0753---6616600
郵編:51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