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明學 ]——(2004-8-25) / 已閱43058次
[16] 梁玉霞:《論污點證人作證的交易豁免》,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0年第11期。
[17]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頁。
[18]陳光中主編:《辯訴交易在中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頁。
[19] 梁玉霞:《控辯對抗與辯訴交易》,載陳光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7卷,第546頁。
[20]陳光中主編《辯訴交易在中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頁。
[21]江禮華、楊誠主編:《外國刑事訴訟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271頁。
[22]參考孫洪坤、陳世平:《美國辯放交易是非之爭及我國辯放交易制度之構建》,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23]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撤回起訴文書的樣式定名為“撤回起訴決定書”,其中撤回起訴的理由統一寫成“因事實、證據發生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只規定了“準許撤訴裁定書”的樣式,而沒有規定“不準許撤訴裁定書”的樣式。可見,最高司法機關并沒有充分意識到撤訴權的請求權性質和對撤訴進行司法審查的意義。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文書應定名為“撤回起訴意見書”較為合理,對撤訴理由應具體寫明屬于哪一種不起訴情形;法院應增加“不準許撤訴裁定書”的樣式。
[24]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新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第420頁以下。
[25]目前,我國檢察機關抗訴權的指導思想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而不是糾正錯誤,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導致對被告人權利的漠視。將被告人作為“人”看待,尊重被告人,維護被告人的尊嚴和合法權利,這是我國刑事訴訟走向文明的基本要求。“追求案件真相是刑事訴訟的當然性目的之一,這是現代各國據以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統治秩序的條件,然而,刑事訴訟又不完全是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存在,甚或可以說,刑事訴訟主要不是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存在,如果那樣的話,還不如把偵查、追訴和審判機關合而為一,同時完全剝奪被告人辯護的權利,放任國家司法機關按照便利原則去開展追訴和審判活動,在查明案件真相以切實打擊犯罪的效能上都要高的多,但這是任何一個現代文明國家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現代刑事訴訟的存在肯定還具有獨立于查明真相以外的獨立目的。”見左衛民、周長軍著:《刑事訴訟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頁。
[26] [美]M·A·格林頓:《比較法律傳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頁。
[27]刑賁思主編:《馬克思主義經典寶庫》,南海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66頁。
[28]龍宗智:《論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2年第5期。
[29]龍宗智:《主訴檢察官的權力界定及其活動原則》,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3期。
[30] [日]法務省刑事局編:《日本檢察講義》,楊磊等譯,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頁。
[31]張建偉:《刑事司法體制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頁。
[32]朱朝亮:《司法官法草案》,載高點法律網“司改專論”欄目。
[33]龍宗智:《主訴檢察官的權力界定及其活動原則》,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3期。
[34]轉引自張建偉:《刑事司法體制原理》,第202—203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