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向爭 ]——(2004-8-31) / 已閱9725次
關于人民法院女法警不足的思考與建議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 張向爭
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違法犯罪的案件日漸增多,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女性當事人的案件中需要配備相應的女司法警察,以便更好的完成審判工作。如在刑事案件中,對女被告人的提解、押送、值庭、看管,對女死刑犯執行死刑時的押解;在民事案件中,對女當事人的傳喚、拘傳;在執行案件中,對女被執行人身體的搜查;此外,在法庭審理、法官執行公務過程中,對違反法庭秩序、阻礙法官執行公務的女當事人實施的拘留,以及對突發事件中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采取強制措施等等,都需要有女司法警察來完成。
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按不低于法警總人數的20%的比例配備女法警。而事實上,許多法院女法警只有一名,還有一些法院就沒有配備女法警,本應由女法警完成的工作只好由男法警或法院女工作人員臨時代替。而這樣做有許多弊端:刑事案件中,當男法警看管女被告人時,女被告人常常利用上廁所之機在無人看守的情況下進行串供或自殘、自殺甚至脫逃;在執行過程中,因為男法警不能對女被執行人、女性家屬進行身體搜查,許多被執行人利用女性身體藏匿存單等有價票證以逃避執行;法院女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法警業務培訓,對法警工作不熟悉,不能處置突發事件;有的女工作人員因為是臨時代替法警完成工作,其責任心不強,容易讓女被告人趁機串供、自殘、自殺甚至脫逃。另外,讓男法警或法院女工作人員臨時代替女法警的工作違反有關法律,是一種違法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在全國法院進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同時,也應重視人民法院女法警不足的問題,根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法警隊伍建設,解決女法警不足的問題,以更好的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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