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明華(譯 ]——(2004-9-3) / 已閱45719次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咨詢性文件
銀行內部合規部門(翻譯)
英文原文可參閱:www.bis.org/press/p031027.htm
本文件于2003年10月公布,如有意見,請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
目錄
引言
合規部門的定義
董事會在銀行合規管理方面的職責
原則1
高級管理人員在銀行合規管理方面的職責
原則2
原則3
合規部門應遵循的幾個原則
地位
原則四
獨立性
原則五
職責
原則六
合規部門工作人員
原則七
原則八
跨境問題
原則九
與銀行內部審計的關系
原則十
與外聘人員的關系
原則十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會計事務工作組成員名單
主席:Dr. Arnold Schilder教授 荷蘭銀行,阿姆斯特丹
工作組成員名單(略)
歡迎對本咨詢性文件發表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至位于國際清算銀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秘書處,地址為:瑞士巴塞爾,BH-4002。您也可通過下列方式提交意見:電子郵件baselcommittee@bis.org ;傳真:+41612809100。您提交的意見將不會在BIS網站公開。
引言
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一直致力于解決銀行監管問題和提升銀行的管理水平,為此,委員會現發表這份咨詢性文件,探討有關銀行合規部門(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關問題。銀行合規部門的作用主要是輔助管理銀行的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s)。這里所稱的合規風險是指:因違反法律或監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風險、遭受金融損失的風險以及因銀行未能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行為準則以及相關慣例標準(統稱為“法律”、“規則”和“標準”)而給銀行信譽帶來的損失等方面的風險。有時,合規風險也指誠信風險(integrity risk),因為銀行的商譽有時與其一貫遵循的誠實廉正原則和公平交易原則密切相關。為了滿足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銀行必須采取有效的合規政策和流程規定,以確保在違反法律、規則和標準的情形發生時,銀行管理人員能夠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
2. 遵守法律、規則和標準有助于維護銀行的商譽,符合銀行客戶、市場及整個社會對銀行的要求。盡管遵守法律、規則及標準一直以來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過去幾年里,合規風險的管理還是變得越來越正式化,并已經成為一項獨特的風險管理準則(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為銀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從銀行監管部門的角度,對合規部門在銀行組織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說明。本文件規定的原則具有普遍適用性,但是它們必須在特定的法律和規章框架內適用。關于銀行合規部門的組織結構及其職責范圍,各銀行之間存在重大差異。有些銀行的合規部門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規部門的工作人員都集中在一個合規部門工作;但有些銀行的合規部門則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員分布在不同的業務部門。許多銀行已經設立了一位負責整體合規的負責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而在一些銀行中,法律部門可能單獨承擔咨詢職責。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規部門的組織架構和職責范圍同樣存在許多差別。在有些法律體系中,合規部門須承擔一些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義務;而在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合規部門則無類似責任和義務。
4. 委員會認識到,就某個具體的國家而言,銀行采用何種模式設立其合規部門須取決于多種因素,如銀行的規模、經營的混合程度、銀行業務的性質及其地理分布等。但是,不管銀行的合規部門如何組織,銀行均應遵循下列兩大原則:(1)銀行合規部門的職責應當明確界定;(2)銀行合規部門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銀行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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