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紅兵 ]——(2004-9-9) / 已閱8907次
婚外情生一子,撫育責任難逃
案情:被告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于1999年8月相識后,雙方對外以朋友相稱,也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多次在不同的處所發生兩性關系,2000年8月原告懷孕,此后雙方沒有往來,2001年4月5日原告生下與被告的孩子(男),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撫養并承擔撫養費。2004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自己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期間與原告發生兩性關系并致原告懷孕生子實屬錯誤,雖然原、被告雙方不以夫妻名義,但并沒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雙方的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應視為同居關系,但原、被告違反了我國的公序良俗的道德規范,其行為和后果雙方均應負責,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有與婚生子同等的待遇。訴訟中雙方對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原告享有探視權。
點評:原、被告雙方在違背了道德規范的婚外性行為,是錯誤的,也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因此他們對其錯誤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應負相應的責任�;橐龇ǖ诙鍡l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或生母都有撫養這個孩子的責任。雙方對子女撫養和探視權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雖然另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原、被告雙方也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是他們并不是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因此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應按同居關系處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周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