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海軍 ]——(2004-9-9) / 已閱7562次
論法官閱歷
杜海軍
社會閱歷,是指一個人對社會、對事件的經歷及理解程度。我們每天都在經歷一些事情,每天都會對發生的事件進行思考,通過長時間的積累,對一些事物的看法則由淺入深,由表及里,這時,我們的閱歷則日趨豐富。閱歷對一個人來說,至關重要,它能幫助人們妥善解決生活及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能夠前瞻性地預測事件的發展,幫助人們正確決策。閱歷之于法官,尤顯重要。我下面從兩方面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社會閱歷是案件質量精益求精的保障。
案件質量,我們法官們每天都談論,提高案件質量也并非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我們會將法官的法學知識、社會閱歷和解決問題的綜合平衡能力相提并論。法官的法學知識,是法官辦理案件高質量解決糾紛的前提和關鍵。沒有較為濃厚的法學知識或者法學理論不全面,就可能出現理解上的偏差,追究某一條文的字面意思,而忽略其立法背影和立法用意,不能綜合理解并運用法律。
但是,有了較為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就能做一名稱職的法官嗎?當然不是。不管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從律師當中選任法官,并且將從事律師職業相當的年限作為前提。這樣的規定,當然也就涉及了我們的議題,涉及了法官的社會閱歷及解決糾紛的能力。
我國與西方國家不同,法官采取的是自動升任的辦法,只要你考取了司法資格,就會從書記員升為助審員,然后再到審判員(當然這需要報批,報批僅僅是形式而已),也就是說,在我國要想成為一名法官,只要考取了司法資格就成為現實。這與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原先則并無考取司法資格的限制,而是論資排輩,我就是論資排輩而當上審判員的。這一改革意義重大,杜絕了法盲法官的產生。但這一改革需進一步深化,逐漸與西方國家法官制度接軌,應當進一步限制條件,這些條件當然以閱歷作為重要一環。
閱歷有時是很難考量,現在唯一比較直觀的考量標準是年限,通常理解,年限越長,閱歷越深。但這又不是唯一標準,善于思考并加以調研則是閱歷豐富的又一重要條件。就拿我們法官來說,我們是辦案,當然,在辦案過程中會用心思考,并且對這一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法律分析并加以拓展,也就是法眼看案件,這樣,當然是經歷的案件越多閱歷則愈加豐富。但是,也有些法官辦案就案論案,不能用法學知識來分析、探討案件中出現的問題,只會拿著書本中的條文去框,其結果,充其量只能算一個辦案機器而已,這樣的話,即使干一輩子法官,只能說他經歷的案件多,若說閱歷豐富則實在太牽強。
法官辦案,光有法學知識,沒有深厚的閱歷和解決糾紛的能力,處理好每一起案件只能是空穴來風。處理案件的過程,是司法的過程,但并非單純運用法律的過程,在許多情況下,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的。這時法官就要在自己的法學理論指導下,分析情況,比對事件、案例,提出自己解決糾紛的方案或者判決,這一過程,就是法官閱歷充分發揮作用的過程。如果法官閱歷很淺,就不能進行對比分析,就不能預測判決以后將要產生的后果,就不會平衡各種矛盾和沖突,有可能會使很簡單的案件復雜化。
二、社會閱歷是法官調解得到突破的關鍵。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院調解,調解的益處我在此不再贅述。我們東營市二級法院非常注重法院調解工作,并且有一些新的舉措,比如在立案庭實行庭前調解。那么如何提高調解率,使調解工作更上一個新的臺階而取得新突破呢?閱歷同樣至關重要。我們每天處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同一類型的案件,有的甚至是極其相似的案件,我們就套用一種模式去調解嗎?這是行不通的。即使案件相同,當事人也不盡相同,性格脾氣甚至迥異,采取相同的方式進行調解,可能使一些能夠調解的案件最終因方法簡單而不能產生很好的效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因此,在調解時,法官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針對性的做工作,這樣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做這種工作時,法官的閱歷是相當重要的,法官憑借自己豐富的閱歷,分析案件的成因,預測案件的走向,對癥下藥,妥善的提出解決糾紛的合理建議,以使案件及時合理地解決。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憑借自己的閱歷有針對性采取措施會使糾紛及時解決,如果法官沒有相當的社會閱歷或者辦經驗,就不會提出最合理的解決方案,提出的方案有時只是理想化的方案,在現實生活中行不通,當然能達成調解只能是一句空話。
綜上,法官的閱歷對法官辦案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使我們選任的法官具有相當的閱歷呢?我認為應通過兩種途徑:一是建立法官選任制度,逐步實行從有實踐經驗的律師中選任法官。現在有些省市已經開始試行這一制度,我們山東省也將從2005年始從律師中選任法官。在實在沒有條件的情況下,也要盡量將一些考取了司法資格的有審判經驗的法官充實審判前線。其二、建立專業化法官隊伍,防止辦案法官與非辦案人員交流過于頻繁。現在許多法院,不從事辦案的人員也大多具有法官資格,因此,辦案法官與非辦案法官之間頻繁交流在現實社會中非常普遍。這種情況,不利于法官隊伍的健康發展。為了保證法官能夠充分汲取辦案經驗,豐富辦案閱歷,保持法官隊伍相對穩定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 墾利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副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