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玉峰 ]——(2004-9-17) / 已閱23880次
[10] 本規則設計了兩條啟動庭前證據交換的途徑:一條是當事人申請,一條是法院根據案情決定。這樣更靈活,更能夠根據具體案情作出不同的處理,避免了“一刀切”所帶來的拖延訴訟等弊端。有些法院將適用普通程序作為組織庭前證據交換的標準,這種做法不足取。法院僅靠起訴時的程序性審查是很難確定案件應該適用何種程序,如果將庭前證據交換作為全部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必經程序,未免形而上學,同時也難以解決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證據交換問題。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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