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04-9-19) / 已閱19084次
淺議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正案
洪碧華
[內容摘要]:現行憲法實施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取得突飛沒猛進地發展,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要使“憲法成為反映時代要求、與時俱進的憲法”,就必須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實踐中積累的成熟經驗,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指導今后的實踐活動。于是,第十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14條新規定,修改后的憲法將成為21世紀中國政府和中國社會發展的行動指南。
[關鍵詞]:現行憲法、修正、意義
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分五部分:①序言(13段1700多字);②總綱(第1至32條);③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第33至56條);④國家機構(第57至135條);⑤國旗、國徽和首都(第136至138條),共有138條,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共通過31條修正案。本文現就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修憲理由、修憲內容和修憲意義做些膚淺的探析。
一、修憲的理由
(一)、為了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黨的“十六大”提出了許多新的重要理論觀點,總結了近年來改革開放的成功經驗,立憲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加以修改完善,以適應客觀形勢的發展需要。[1]以前我們對憲法的認識比較膚淺,現在有了新的認識、新的體會,就要及時補充;2002年12月4日,胡錦濤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蓬勃發展,是憲法得以充分實施和不斷完善的根本原因。實踐沒有止境,憲法也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根據實踐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經驗和新認識及時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的某些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補充,使憲法成為反映時代要求、與時俱進的憲法。”[2]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討論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成修正案,于2004年3月8日向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提出。
(二)、為了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從哲學上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經濟上了幾個大臺階,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尤其是近年來,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迅速,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為國家創造較多的財政收入。經濟基礎發生重大變化,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也要及時進行變革,尤其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更要如實反映經濟發展狀況,使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互相適應,引導和促進經濟的向前發展。
(三)、為了保障人權和改革政治體制。前三次修憲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經濟制度方面,對保障人權和改革政治體制關注不夠,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建設“政治文明”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提出,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簽署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特別是轟動全國的“中國違憲審查第一懸案”孫志剛案件;[3]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齊玉苓案;[4]“不明不白被關十二年”的楊志杰[5]和“處女賣淫案”的麻旦旦等案件的發生,人們開始反思現行憲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努力探索完善的具體對策。 2003年是中國人權建設年,孫志剛、楊志杰等案件在因特網上廣泛傳播,形成強大的網絡輿論壓力,促使公、檢、法限期清理超期羈押,推動了人權事業的向前發展。
總之,根據“十六大”精神和黨中央的修憲建議,按照我國的入世承諾和簽署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必要對現行憲法進行部分修改,以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
二、修憲的內容
按照黨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13條修改憲法建議,第十屆人大二次會議與會的2890名代表經過認真審議,高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主要增加了九個方面的內容:
1、“三個代表”成為國家指導思想。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后面增加“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入憲,是本次修憲最引人矚目的內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國共產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是一個科學的理論體系,是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的經驗結晶,是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因此,把“三個代表”寫入黨章后,又載入憲法,作為黨和國家發展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這是吸取前蘇聯和東歐劇變的教訓,防止我們的領導干部貪污腐敗,形成利益集團。因此,要求所有國家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干部要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帶領廣大人民群眾沿著小康社會邁進。
2、把政治文明載入憲法。在序言中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反映了新一屆黨中央領導集體的協調發展觀。黨的十六大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擺到重要的位置,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三大基本目標之一,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進入一個嶄新的境界,政治文明包括黨的領導、人民主權和依法治國三方面,政治文明入憲是對我國國情的一次新認識,既填補了理論的空白又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將這一理論創新成果上升到國家意志的高度,對推動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義。
3、擴大人民民主專政的內涵。 在“序言”對愛國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的內容,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愛國統一戰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之一,此次修憲涵蓋了新的社會階層,包括民營科技企業的創辦人員,技術人員,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社會階層,表明我們的政權基礎更加牢固,人民民主專政的聯盟范圍更加廣泛,有利于更廣泛、更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
4、加大私有財產保護力度。 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都明顯加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過去憲法僅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這次保護的范圍擴大到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二是對私有財產實行征用或征收時,要給予適當“補償”;三是用“財產權”取代原條文中的“所有權”,在權利含意上更加準確、全面。受益者不止是私營業主和個體戶,還包括城市拆遷戶和農村失地農民。加大私有財產保護力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資金外流。全國到處搞開發區,近20年來征用的土地相當于三個臺灣省的版圖,而且征地范圍寬、補償標準低,難怪群體性上訪增多,現在沒有業主點頭,房子不能說拆就拆。
5、繼續提升非公有經濟地位。對個體、私營等非公經濟的表述是前三次修憲的一個重要內容,實際上反映出中國市場經濟的進程。1988年修憲時提出“個體戶和私營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3年修憲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9年修憲認為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這次修憲,在憲法第11條中把原來的“個體戶和私營經濟”擴大到“非公有制”,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國家政策由“保護、引導、監督和管理”變為“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對其“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過去我們對公有制經濟才使用“鼓勵”一詞,現在對各種所有制均等對待,這對非公經濟的發展是非常有利的。
6、明確提出保障人權。在“公民基本權利”的前面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人權以前被列為禁區,把人權寫進憲法是我國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使老百姓夢想成真,這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中國政府對人權的高度重視。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新一屆黨中央領導集體多次強調要“以人為本”,國家對人權問題越來越重視,保障人權已經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二是從國際上看,我國簽署了二個國際人權公約。1997年10月政府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批準,1998年10月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B公約人大常委會尚未審批(因為公約中有“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即被告擁有沉默權,這跟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一致[6])。按照國際法規定,條約必須遵守,對于中國政府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們要承認其效力,遵守其規定,除了個別條款中國政府聲明保留的以外。對這兩個公約,我國又沒有聲明保留。
7、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據統計,我國嚴重缺乏社會保障體制,有80%的勞動者沒有基本養老保險,有90%的人缺乏醫療保險。 這次修憲增加了有關社會保障的內容,即“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以人為本”首先就要落實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讓群眾看病有醫保、退休有養老、生活有保障,并根據財力,逐步加大社保力度。
8、擴大國家主席職權。 在第80條中增加了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的職權,這將對我國的政治生活產生重大影響。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地位的不斷提高,對外交往大量增多,各國元首互訪頻繁。這就要求國家主席能夠參與更多的國內外活動,承擔更多的工作。因此賦予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的權力就顯得非常必要。
9、把“戒嚴”改成“緊急狀態”。 這是吸取應對“非典”和“禽流感”的教訓,“戒嚴”就是實行軍事管制,只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動亂、暴亂和嚴重騷亂,應對以后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襲擊或者重大事故,用“戒嚴”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而“緊急狀態”的適用范圍更廣,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直接規定緊急狀態的有三個條款,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的緊急狀態決定權。把傳統的非常狀態改變為現代的非常狀態,與時俱進,保證了國家長治久安。公共危機往往是社會變革的起因和理由,將“緊急狀態”入憲是為了保證國家政權不因為發生公共危機而動搖和改變。《緊急狀態法》作為貫徹實施憲法原則,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已經列入2004年的立法規劃中。該法將調整緊急狀態下對政府的授權和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和保障,這是一個國家憲政水平、法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標志。
此外,這次修憲還把序言中“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把憲法第59條“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改為“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和直轄市”,擴大全國人大代表的組成范圍;把憲法第98條中鄉鎮權力機關的任期由原來的3年延長為5年;在第四章中增加“國歌”,并把國歌確定為《義勇軍進行曲》。
三、修憲的意義
大部分人大代表反映本次修憲最大的特點是“與時俱進”和“修憲為民”。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同志總結兩個特點:一是充分發揚民主,自下而上地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二是近幾次修憲都是執政黨審時度勢,及時按照法定程序向權力機關提出建議[7]。中央黨校教授傅思明博士在接受《半月談》記者專訪時指出:“我國此次修憲是關于中華民族長治久安、興衰榮辱的一個戰略性問題,經過修改后的憲法將成為21世紀中國的發展指南。”[8]
本次修憲關系到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要問題,總的來看,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又反映了全黨全國人民對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兩個基本問題認識的深化,從而使憲法更加完善,成為體現時代特征、符合國情、與時俱進的憲法,對于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勝利進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發揮著巨大作用。
參考書目:
[1]孟鑫:《關于憲法修改的幾個問題——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崇德》[J] .《理論前沿》2004年第1期。
[2]胡錦濤:《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02年12月5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3]《21世紀環球報道》2002年12月30日(第7版)。
[4]《南方周末》2003年5月15日第1005期(第1版)。
[5]《南方周末》2003年1月29日(第7版)。
[6]陳光中、張建偉:《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論文資料庫.www.law—lib.com
[7]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
[8]傅思明:《談憲法修正案的內容和特點》[J]《半月談》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