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駱玉生 ]——(2004-9-29) / 已閱8450次
法官為何接收律師的行賄?
駱玉生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3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師賄賂,枉法裁判;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數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師賄賂,私分“贊助款”。這些法官腐敗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震動。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措辭嚴厲,全文共用了25個“不得”,13個“應當”來詳細規范律師和法官的行為。
作為掌握審判權和執行權,熟知法律的法官為什么會集體收受律師的賄賂呢?筆者認為,可能有以下這么一些原因。
一、少數法官職業道德低下、廉潔意識差。這些法官認為,因為工作上經常與律師有聯系,在案件處理上采納、照顧了律師意見,給律師介紹了案件,接受律師的吃請、財物,是為了增進雙方感情,方便今后的工作,沒有什么大不了的事。社會上風氣也是這樣。因此,這些法官就將手中的審判權、執行權進行“尋租”。至于法官的職業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官的有關規定,可以統統拋之腦后。當然,這里也不排除極少數法官錯誤的心理,即律師請他吃飯,送他禮物,是他“混得好”。而你拒吃請、拒禮物,是“假正經”。
二、法官的待遇差。少數法官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韙,冒著受處分、開除公職,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去接受律師的吃請和財物,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澀。作為受過法律教育的人,他不會不知道這是他的職業所禁止的。但不容遮掩的事實是,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法官的待遇還是比較低的。與其他行政機關人員相比,收入處于中下等地位。就法官辛勤的腦力和體力勞動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無法與之成比例。有的法官親屬還無工作,有的親屬是下崗待業。自己一旦娶妻生子,養老育小,頓感在物質世界面前抬起頭。加之少數不守職業道德的律師的腐蝕,自然而然地就“下水”了。雖然有被查處的風險,但總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別人是不會發現的。現實生活中,曾有法官這樣說:“如果我收入高的話,誰還去吃人家、拿人家的?”這是肺腑之言,不無一定的道理。
三、隊伍管理的松弛。法官之所以接受律師的吃請和財物,與所在法院對法官管理松弛不無關系。作為管理機關,對于少數法官違法、違紀之事,應該說是“心知肚明”的,非法官偶爾為之。但有時苦于沒有確鑿證據,有時礙于情面,一般不主動查處。而對當事人或案外人舉報、反映的法官違法、違紀問題,雖然要進行調查,但為了“保護”干部,往往淺嘗輒止。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看起來這的確一時保護了干部,但實際上是縱容、損害了干部。“小洞不補,大洞吃苦”,“千里之堤,潰于蟻穴”這樣的道理,大家不是不知道的。如此下去,只能是違法違紀的法官有恃無恐,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法官隊伍建設、管理過程中看起來雖然沒有什么問題,實際上潛伏著嚴重的危機,不進行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遲早是要出問題的。
回過頭來,要解決法官接受律師賄賂的問題,無外乎針對上面的原因尋找對策。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加強思想組織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加強人生、理想、信念教育,樹立法官正確的權利觀、人生觀、價值觀,增進法官的敬業意識、廉政意識,保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意識,自覺抵擋住物質的誘惑。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提高法官的待遇。當地人民政府和法官管理機關一定要將“從優待警”落在實處,切實解決法官及其親屬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使法官安心、熱心審判執行工作。同時,法官也應該意識到,只有通過自己辛勤、努力的工作,去創造條件贏得上級管理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重視與支持。
三、法官管理機關要加強對法官的管理。我們知道“嚴是愛,松是害,不教不管要變壞”。法官也是平常人,是時時刻刻變化著的。法院不僅要加強制度建設,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實。如果僅僅將紀律、制度寫在紙上,貼在墻上,掛在嘴上,而不落實在行動中,只能是“葉公好龍”而已。最后受損害的往往是我們的法院和法官。武漢市中級法院和宜昌市中級法院的多名法官收受律師賄賂,枉法裁判,最后案發,就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我們的法官切莫在走上這條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