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任喜 ]——(2004-10-13) / 已閱13819次
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難辦的原因及對策
農村林業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雖然數量較少,但涉及村民眾多,訴訟標的額較大,矛盾復雜尖銳,處理難度大。如處理稍有不慎,必將影響農村的穩定和發展,F筆者結合我院審判工作實際,談談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難辦的原因及其對策。
一、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難辦的原因:
(一)林業發包、承包不夠規范。大部分鄉鎮的村組都擁有一定數量的林木、毛竹,有的山場分給村民做自留山,有的歸村民組集體所有,有的歸村委會所有。長期以來部分山場上的林木因管理不力或無人管護,導致部分山場變成荒山。因此,林業主管部門等建議個鄉鎮對不屬于村民自留山的山場可通過發包的形式來加強對山場林、竹的發展和管理。然而,在林業發包承包的過程中,有的沒有召開全體村民大會或未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草草簽訂承包合同,即發包出去;有的還強行承包,簽定了一些霸王條款,承包人僅交少量的保證金即獲得了大面積的山場林業承包權;還有的雖然召開了村民代表大會,但尚未超過半數,亦無會議記錄,僅憑一紙合同,就決定承包人取得了數十年的林業承包權,并以此抗辯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上山砍柴等項權利。
(二)承包合同未能反映各方的合同利益。林業承包不象目前土地承包那樣數量相對較少。在林業承包中,其山場畝數之多,面積之廣,承包期限之長。發包方與承包方于簽訂林業承包合同時,幾乎都沒有對發包的數百畝甚至上千畝的山場林木的價值進行評估或測算,就這樣簡單地發包給承包人承包經營。承包期一般規定在30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長。數百畝乃至上千畝的林木、毛竹等,其價值逐年遞增。承包人承包山場后,主要是對現有的山場進行管護,將荒廢的地方進行補植,對部分林竹予以間伐。在絕大部分的林業承包合同中,只是簡單地約定按比例交納承包金,按比例分成等。雖然承包林業山場砍伐林木有嚴格的政策限制,但仍有濫坎亂伐現象以及管理上的漏洞,以致承包各方利益上的失衡和山林竹木的毀壞。
(三)雙方履行承包合同均有過錯。發包方與承包方在林業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缺乏合同約束力,承包方在沒有報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上山砍伐、間伐林木出售。有的承包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屆期不向發包方上交承包金。發包方發現承包方間伐的不是次品竹木,也不是不能成林的竹木,而是以“疏山”、間伐為名,進行濫伐或盜伐林木。大部山區的村民日常生活缺乏燃料,即上山砍柴燒,卻受到承包方的嚴厲阻止或拒絕,發包方不是采取與承包方進行充分協商的方法予以解決,而是以自己的想當然之觀念去擅自作出處理決定,導致糾紛發生。
(四)承包雙方極易矛盾激化。承包人依據合同承包大面積的山場后,由于嚴格管護,嚴禁村民上山砍柴,并用“武力”阻止偷盜行為。使幼林不繼成長,荒山逐漸變成綠林。承包人在承包數年后,誤認為滿山遍野的林木歸其所有,即擅自任意砍伐出售,導致發包方的村民有意見,他們認為這都是全體村民的集體財產,卻讓少數人長期占有任意處分,極不合理。
二、關于處理林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對策。
(一)宣傳政策、維護農村的穩定。在黨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廣大山區的村民采取各種經營方式發展經濟。但是隨著農村形勢不斷變化,部分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時有發生。鑒于農村村民的實際情況,通過林業發生經營,有力促進山區林業的改善和發展。增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財富。林業承包合同產生糾紛后,我們應大力宣傳黨在農村的優惠政策,調查了解糾紛原因,充分考慮承包雙方的利益,建議合同當事人對有爭議的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或簽定補充協議,盡最大努力使承包合同有效繼續履行,避免造成經濟損失,維護農村山區發展經濟的大好形勢。
(二)及時調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所有的幾百畝甚至千余畝的山區,在有關領導的參與下進行發包經營,目的是發展農村經濟。承包方系家庭或若干戶合伙承包,他們投資修路、架設電線和建房,在非常困難的情況還拿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常年支付雇請人員的工資,幫助購買農藥防止病蟲害,日夜管護所承包的山場,避免山上的林木,毛竹等受到偷盜或破壞。若干年后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承包方投入的資金、人力、物力很難計算,承包后的增長部分也無法計算,故應先由鄉鎮村及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把調解工作做為訴前的一個前提程序。鄉鎮村對農村山區的情況非常熟悉,直接參與發包承包會議及合同的簽訂,對承包雙方履行合同、投入管護、產生糾紛之原因及糾紛雙方的思想動態等情況,知悉并有所了解,有針對性地做工作,耐心地說服教育,竭力消除對抗情緒,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這樣,即避免承包方受損失,又不使發包方即全體村民因承包合同解除而背上賠償損失的沉重經濟袍袱,促進雙方團結協作,共同發展。
(三)慎重引導,讓當事人自己選擇救濟途徑。林業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不同,承包期限較長,投入資金較大,承包前后的價值很難界定和分清。解決這類糾紛應慎重思考,當事人絕不能以過激的方法“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見,更不能集體越級上訪。綜上,應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處理:
1、自行和解。發包方與承包方都是本村委會或同一個村民小組的村民,相互之間非常了解,當林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后,雙方應平等協商,各自都要為對方著想,均應認真檢討自己的過錯或違約行為,如有不符合一方或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條款,可以協商變更或達成新的補充約定。雙方在平等協商的過程中自行和解,澄清是非,鈍化矛盾。
2、縮短承包期。從審判實際來看,林業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有的長達50年到70年。中央關于發展林業方面的政策,是從農村農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家庭承包期可長達50年至70年,但對招標方式承包的期限沒有作出此規定,雙方協商,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變更承包期限,將較長的承包期縮短為20年以內,只要收回成本略有獲利即可。集體財產不能數十年為少數村民受益和占有,否則不利于維護全體農民的合法利益。
(3)依法訴訟。全體村民或承包方如選擇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從林業承包合同的實際情況出發。如果承包人實際投入較大,山場林竹長勢又較好,只是承包人不按合同的約定辦事,對發承包方提出的建議或警示不聽不理的,發包方可提起違約損害賠償之訴,這樣即補償了發包方的實際損失,又懲罰了承包人的違約行為。如認為承包人確實不能再繼續承包下去,即根本違約,依法可請求解除承包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方應充分考慮相對方(一般為承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可得利益。因為承包合同依法被解除后,承包人返還的是一片茂密、生長旺盛的林木、毛竹等,其中增值部分凝聚著承包人的心血和汗水,解決合同方應當賠償承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可得利益。
安徽宣城市宣州區法院:楊任喜 張輝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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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