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銀茍 ]——(2004-10-18) / 已閱6294次
本案賴某構成何罪
[案情]
司機賴某駕車行駛在國道上,被劉某駕駛的吉普車超車。賴某頓生不快,便加速超過劉某。不一會兒,劉某駕車又超過賴某,賴某不服又加速超過劉某。當劉某再一次試圖超車至賴某車的左側時,賴某對坐在副座的陳說:“我要嚇他一下,看他還敢超我嗎?”,隨即將方向盤向左邊打一下,劉某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當場死亡。
[分歧]
對賴某構成何罪,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司機賴某駕車客觀上違反交通規則而過失致使劉某傷亡,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賴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賴某、劉某駕車在國道上互相超車。在此情形下,賴某作為職業司機應當預見到此時違反交通規則,向左側打一下方向盤,可能會造成劉某的傷亡結果,而賴某卻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可見,賴某對此危害結果發生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而不是過失。因此,賴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存在的問題是如何認定賴某對劉某的傷亡主觀上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的問題。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如果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結果的發生,是間接故意犯罪。本案的賴某作為職業司機,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使劉某傷亡的結果,但賴某主觀上只是想嚇一下劉某,并不追求或放任劉某傷亡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或者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劉某傷亡的結果。這是過失犯罪,而不是間接故意犯罪。因此,賴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劉銀茍 陳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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