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明水 ]——(2004-12-1) / 已閱27369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確定的歸責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法律沖突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了,它為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據,但由于該法在賠償責任主體、賠償原則等方面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新的變化,尤其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存在不同理解,爭論不斷,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不一,本文試圖作點膚淺的分析闡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確立了一個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此條款確立了一個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
1、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對于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無過錯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有減責事由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減責,即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減責。 第三,有免責事由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確立了一個嶄新的責任體系,它不是簡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而是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這樣有利于對受害者的保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過于概念化,《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制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時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1、現行的“三者險”是“商業三者險”還是“強制三者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2004年5月1日起所有機動車輛都必須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5月1日中國保監會已經因保險公司風險提高而對車輛保險的費率做了調整,其中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上調了10%。但因“強制三者險”具體的保險內容和賠付辦法等,國家至今沒有出臺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先前推出的第三者責任險其實是“商業三者險”,與交通安全法規定必須購買的“強制三者險”性質不同,統一的強制三者險制度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根據國家保監會的統計,目前,我國有24個省市先后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形式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保險,如安徽省人民幣政府于1994年2月3日發布了《安徽省機動車輛、船舶法定保險暫行規定》,對安徽省內車輛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筆者認為,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前,對已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省市應認定“三者險”為“強制三者險”。
2、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列保險公司為被告。目前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是持否定的觀點,認為交通事故是人身損害賠償,保險責任賠償是合同糾紛,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立法本意是要保險公司提前支付保險金及時理賠,并未將其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將保險公司作為此類事故賠償責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責任保險而產生的糾紛將涌向法院,保險公司將有打不完的訴訟官司。為此,受害人不能直接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另一種是持肯定觀點,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賦予了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賠償。因為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此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在發生第三者險時,可以直接由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進行賠償。《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也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當被保險人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當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賠付過程中與受害人發生爭議時受害人是可直接列保險公司為被告的。筆者對此是持肯定觀點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自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對(2004)婺民一初第2281號民事案件的審理,開創了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的先河后,各地又有一些法院作出了類似的判決,如2004年11月4日人民法院報第四版報道的《平陽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也是判決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賠償金的。
3、法院是否可依職權或應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方開始對事故車輛的責任保險是否訂立、與哪個保險公司訂立,保險限額是多少都不清楚,所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的并不多見,一般都以機動車一方為被告,常在訴訟中查明事故車輛訂立了第三者責任險,為此,法院是否可依職權或應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呢?回答是肯定的。理由是,(1)在發生第三者險時,直接由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進行賠償是法律規定的;(2)《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五條、七十六條對保險公司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是法定義務;(3)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范圍”是案件審理必須查明的事實,是計算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數額的前提;(4)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常常與當事人發生爭議,出現拒賠或少賠的現象,讓保險公司參加到訴訟中來,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審判 。因此,法院可依職權或應當事人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當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存在的法律沖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保險公司作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訴訟主體是毫無疑問的,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在適用中存在著相關法律沖突也是無法回避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著難以操作性:
1、實體上的沖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根據該條款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對方負全部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就是說,保險人的賠償義務依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大小確定,并不能說只要不超出保險責任限額,保險人就應當全額賠償第三者。對于肇事車輛不負責任的事故,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就不應負賠償責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承擔的具體的理賠限額是不一致的。這一法律沖突如何適用急需解決。
2、程序上的沖突
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是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而按《保險法》以及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是根據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及調解協議或法院的調解、判判文書來確定理賠金額的,即司法機關處理在前,保險賠付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由于該程序上的沖突,導致大量的案件無法先行解決,釀成糾紛,訴至法院。
上述問題已經成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過程中的障礙,《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之間的法律沖突應盡快通過法律的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妥善解決,同時為有效地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也應盡早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作者:安徽明和律師事務所王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