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星林 ]——(2004-12-3) / 已閱8646次
股權出資和取消對外投資規模限額可能產生的后果
葉星林 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
據悉,《公司法》修改草案允許以股權進行出資,且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我認為不妥,立法不宜允許用股權進行出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自有的核心資產,是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信用基礎,注冊資本的充足和真實性是公司經營安全性最基本的保證。如果允許用股權出資且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注冊資本將變得毫無意義,并產生一系列的后果。為說明這一點,我先做一個假設:
甲和乙各出資500萬成立一個注冊資本1000萬的A公司,各自擁有A公司50%的股份。然后,甲和乙各以A公司45%的股份(按評估各為450萬)出資,A公司出資900萬成立一個注冊資本1800萬的B公司。這時,市場上就出現了一個注冊資本1000萬的A公司和一個注冊資本1800萬的B公司,但實際運營的資本還是只有1000萬。也就是說1000萬的資金派生了2800萬的注冊資本。用圖表示就是:
如果甲、乙、A公司、B公司再分別以現金、股權出資,那么市場上將會出現C、D、E……等公司,甲和乙最初的1000萬元就派生了幾個億的注冊資本。而這一系列公司上億的注冊資本都控制在甲和乙兩個人的手里。這就是立法允許以股權出資且取消公司 對外投資規模限制的結果,由此可能產生的后果是:
1、注冊資本喪失了最根本的公司經營信用職能,進一步導致公司信用的喪失(相對于企業來說,信用即資本或凈資產的多少)。
2、增加社會的交易成本。與這些公司進行交易的單位如何確定這些公司的信用情況,調查交易對手的信用成本將會成倍地增長;在發生交易糾紛時,交易目的實現的成本也會增加,最終導致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增加;
3、法律允許以股權出資且取消公司的對外投資規模限制,就使一般的公司具有了銀行的資本派生功能,加重社會經濟風險,并可能引發經濟危機。
銀行資本派生功能的發揮受到一套完善而嚴格的監管體系的控制。一旦公司有了資本派生功能,將不可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監控機制進行監管。如果某一行業的公司進行普遍的成倍的資本派生,一旦這個行業受到政策調整或行業風險,將會引發行業危機,進而引發社會經濟風險。
4、容易導致損害小股東和債權人利益事件的發生。
對國家、社會而言,以股權出資并不增加社會的實際經濟總量,且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公司變成具有資本派生功能的實體,也容易導致圈錢、洗錢的發生。
故,我認為修改的《公司法》不宜允許用股權進行出資,且仍應在公司的對外投資方面作出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