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詩權 ]——(2000-11-5) / 已閱28696次
論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
2000年11月5日 21:58 法商研究 發表時間:199603
當今中國,各部門法學的研究正方興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學卻似乎一片沉靜,步入低谷,表現出明顯的幼稚和落后。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單調、陳舊和僵化則為歸咎至此的要害。長期以來,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只是囿于單一的法律規范注釋評介以及對一定社會現象進行平面重復分析總結的歸納演繹。這是法學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唯一模式;橐黾彝シ▽W長期固步于此,形成封閉、偏狹、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發展到一定程度即難再有新的進步。因此,要改變現狀,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學必須迎納新興科學理論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單調的陳舊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論基點,開闊研究視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現代科學為適應社會需要和科學自身發展的規律,在傳統學科基礎上不斷分離、綜合,橫斷性、邊緣性、綜合性學科和方法相繼興起,并展示出強勁的活力和有效的社會應用價值;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打破傳統的分界線,相互滲透、借鑒和引用,并孕育出新的理論方法。這是科學發展中的競爭與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學擺脫困境的科學契機和不可逃避的現實挑戰。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學理當作出如下方法論選擇。
一、運用系統論的科學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學理論的宏觀視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理論基點
早在數年之前,系統論方法已被引入法學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論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實踐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學未能適時把握,表現出遲到的缺憾。所以當今日該方法在其他法學部門已不足為新之時,婚姻家庭法學不得不進行補課;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學的本身特點來看,這一方法更具獨到的價值和意義。
每個婚姻關系、家庭關系及親屬關系都是一個復雜、動態的系統,這種分散化的系統在社會中全面輻射、鋪開,形成一個龐大的社會網絡結構。同時,它又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分系統,以社會整體系統為背景和存在條件,并和社會系統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分系統交互作用和影響。因此,婚姻家庭絕不是獨立于社會的封閉體,從沒有超歷史、超社會的婚姻家庭。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橐黾彝サ母緦傩允瞧渖鐣裕瑳Q定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會結構,服從于社會的經濟基礎,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風俗習慣、文化觀念等上層建筑;橐黾彝サ男再|、形式、內容、功能、發展、變遷,在根本上歸決于社會各系統的力量和作用。人類社會每一次變革,每向前邁進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給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內容,賦予新的形式,強化新的功能,更換新的觀念。同時,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的分系統,也是能動的、積極的,時刻對社會各系統給予強大的反作用。
據此,婚姻家庭法學不能將婚姻家庭作為孤立的現象,而應以系統論的科學方法,將視野投入復雜、變動而宏大的社會系統中,透過錯綜復雜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把握婚姻家庭與社會各能動要素之間的辯證關系和作用規律,為婚姻家庭在社會系統中定質、定位、定量,從而為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觀的、高層次的理論指導。
將婚姻家庭置于社會大系統研究,剖析這一社會因子與各個社會分系統之間交互聯系和作用的整體效應及功能耦合與沖突,揭示婚姻家庭發展、變異、演化所依托的社會機制及其相對獨立的運行規律,并非是僅僅停留在歷史哲學的層面上,更重要、更有意義的是將婚姻家庭置于現實社會系統中,對各種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現實社會力量進行全面透視,確定婚姻家庭在社會走向21世紀的現代化進程中的方位,把握處于變革、流動中的各種社會機制在婚姻家庭領域所引起的正負效應及婚姻家庭的能動反應。這是一個博大精深、游離不定的研究視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學突破狹隘思路,跨上新臺階,走向現代科學之林的基本而關鍵的理論命題。這一研究的價值目標有兩個:一是不能簡單徘徊于確認和記錄具體社會現象的水平上,而應從現象中揭示婚姻家庭與各社會系統間深層聯系和作用規律,透過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內在的必然性,達到從記載社會現象進而極科學地分析社會現象。二是不僅要科學解釋、分析社會現實,而且要運用掌握的規律,探索實施社會控制的最佳對策,以期通過對策施控,保證婚姻家庭與各社會因素相互聯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運行,從而促進和達到社會整體系統的均衡協調。這是婚姻家庭法學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是其價值意義的實質所在。
從社會系統角度對婚姻家庭進行研究,其中心議題是婚姻家庭與社會現代化。但現代化是對社會的一種綜合抽象的界定,通過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國民素質等社會實體來表現。因此,婚姻家庭法學應將宏觀的理論視角投向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家庭與自然環境;(2)婚姻家庭與生產力水平;(3)婚姻家庭與商品經濟;(4
)婚姻家庭與社會文化;(5)婚姻家庭與社會結構; (6 )婚姻家庭與社會民主化;(7)婚姻家庭與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與人的素質;
(9)婚姻家庭與科學技術;(10)婚姻家庭與社會規范;(11)婚姻家庭與社會倫理;(12)婚姻家庭與“一國兩制”;(13)婚姻家庭與對外開放。研究這些問題,應注意到它們是構成現代化社會有機整體的能動要素,共存于現實社會中,互相制約,互相滲透,沒有絕對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織在它們共同作用的網絡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運行規律;橐黾彝シ▽W只有首先對這些宏觀論題予以研究和解決,才能將本學科根植于中國社會改革開放、提高生產力水平、發展市場經濟、實現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現代化坐標系上,為婚姻家庭法學在新的時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導和控制婚姻家庭變革作出定向選擇。
二、深入微觀領域,運用新的理論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內在機制,構建婚姻家庭法學的微觀理論模式,為法律控制確立本位選擇方向
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梢哉f,婚姻家庭是人類的原始動物性與社會性、個體需要與社會要求的一種不可調和而又必須調和的產物。調和的結果,是社會為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確立一種范式,引導或強制人們在這個范式中滿足其自然需要和社會需要,超越范式,則應遭受懲罰。這個范式最集中、最明確、最嚴格的表現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價值重心選擇有三種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個體利益為確認和保護重心的個體本位;二是以社會需要和社會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三是將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合為一體,協調兼顧。
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決定了婚姻家庭法價值選擇的雙重性:一方面,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極大地滿足社會成員個體需要的追求與滿足,保障個體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個體服從社會,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這兩方面決定了婚姻家庭法確認和保護的本位主體有兩個,一是社會,二是個人。從而,婚姻家庭法學在微觀層次上的研究應把握兩大支點,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會的人,弄清個體需要或利益的構成要素及運行要素及運行變化規律,為法律誘導、保護和限制個體利益提供優化模式;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會利益機制,為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會利益提供優化模式。
新的支點,不能憑空捏造,而應有新的理論內容和方法來充實構建。為此,我們應在馬克思主義基本方法論的指導下,容納新思潮,開放方法論,運用行為科學和價值論的原理、方法、將婚姻家庭法學引入行為法學和價值法學的新視野。
婚姻家庭法學的行為法學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行為機制,揭示行為的運行規律,為婚姻家庭法調控婚姻家庭關系,建立一般的、規范化的行為模式提供實證經驗和構想。
法律對社會的控制,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實際上主要是對各種社會行為的規范和調控。通過法律手段,設定人們追求一定利益,滿足一定需要的行為模式,建立和維護理想的社會秩序。反過來,社會秩序的建立,法律規范的社會化,又必須通過人的行為來實現。因此,對行為的研究,應作為婚姻家庭法學的重要課題。
人的行為是一個復雜、動態的系統,涵蓋豐富的內容。人無論是在社會關系中,還是在法律關系中,既是被主體化的客體,又是被客體化的主體。其一切行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會的、環境的、歷史的、文化的等多種客體化的內容,表現一種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選擇;另一方面,在其客體化過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價值觀的等多重主體化內容。這兩方面導致了社會中人的行為的共同傾向性和個體差異性,從而決定了法律控制和調整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對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進行研究,首先要把握兩個基本點:第一,透過婚姻家庭關系的各種表現形式,把握決定和制約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客觀機制,揭示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社會生活條件等客觀力量作用于人的行為的規律,理解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每個人并不是單一的主體,而是被客體化了的主體,認識人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行為選擇的受動性;從而明確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權利、義務要真正落實到人們的行為,必須首先從影響人的行為的客觀力量著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環境。第二,透過婚姻家庭關系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主觀能動機制,揭示其主體性特質。這種主體性特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主體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質、品德修養、價值觀、社會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們既決定著人們對客觀外在條件的認識,又決定著人們的行為選擇、行為過程及對行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體行為賴以發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動機等動力機制,這是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必備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為的內驅力,是每個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個人在不同階段、不同環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決定了行為的差異性和變動性。需要的產生與滿足,是行為主體與外界的互動過程,這一過程可表現為刺激—需要—動機—行為—目標—滿足狀況?梢姡说男袨榭偸且蛐枰_始,因需要的滿足而告終;舊的需要實現了,又會產生新的需要,開始新的行為。所以說,需要在人的行為動力機制中,是一個中心環節,貫穿行為始終。我們研究婚姻家庭關系,分析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決不可忽視人的需要這一內在規定性。
婚姻家庭法學要正確把握這兩個基本要點,必須運用行為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以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內在需要及其與社會相協調的行為選擇為重點,系統研究和解決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1
)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受到哪些客觀因素的影響,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對行為施以作用;(2
)決定和制約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生理機制和內隱心理狀態;(3)人的價值觀、文化素質、品德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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