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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文獻綜述與評說

    [ 許光耀 ]——(2004-12-21) / 已閱31577次

    論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
    ——文獻綜述與評說

    許光耀;王 巍

    摘 要: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準,屬于社會法。首先,可以從西方法律思想的視角認知法的社會本位理念;其次,可以從法律理性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特征;再次,可以從毗鄰學科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內涵。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的根本性質,也是經濟法區別于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標志。經濟法只有堅持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才能完成時代賦予它的歷史使命。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本位

    “本位”是一種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稱之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內涵而言,無非是指“中心”,當然還包括基本觀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務等派生性內涵。人們常說權利本位或義務本位,意即以權利或義務為中心,以權利或義務為基本觀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務,構筑法規范體系。以主體價值的選擇為標準,法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本位——國家本位、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國家利用法實現其政治統治,建立和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利益的秩序,這種以“國家中心”為價值取向的法就是“國家本位”的;主張個人至上,個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認為法是為了維護和促進個體自由的秩序,這種以“個人中心”為價值取向的法就是“個人本位”的;追求社會公共和總體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會整體發展的均衡,保障社會整體效率的提升,這種以“社會中心”為價值取向的法就是“社會本位”的。社會本位假定人作為社會成員彼此之間是聯系(連帶)的,因而強調,法應當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點。經濟法是社會化的產物,是適應經濟和市場社會化的迫切要求,為解決社會化引起的矛盾和沖突應運而生的。它是社會價值的體現,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義,側重于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與社會的關系,并超越統治階級的“國家利益”,而關注真正的社會利益,其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

    一、從西方法律思想的視角認知法的社會本位理念
    1755年,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經濟法”的十二條內容。1843年,另一位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泰奧多爾·德薩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經濟法”為標題進一步闡述了自己的思想。盡管空想社會主義是在“不成熟的資本主義生產狀況、不成熟的階級狀況下,產生的一種不成熟的理論”,但是,“在空想社會主義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極為豐富的經濟法律觀點”。我們認為,摩萊里和德薩米的“經濟法”理想里已經閃現出“社會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萊里的“分配法或經濟法”第十條:“每個城市、每個省份的剩余物品運往缺乏這類物品的地區,或者儲存起來以備將來需要!钡滤_米在“分配法和經濟法”中指出:“每個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將其全部收獲、工藝產品等的報表送交中央產業管理局!鼻罢唢@示了物資調劑和物資儲備的思想,后者則透露出產業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思想?傊,《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隱約地表現出對社會經濟進行平衡協調和對社會利益給予統籌兼顧的“社會本位”理念。摩萊里和德薩米對經濟法實是冥會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經濟法的本質。
    1865年,法國著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家蒲魯東(P.J.Proudhon)在其著作《論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應當通過普遍和解來解決社會生活矛盾,為此需要改組社會,由“經濟法”來構成新社會組織的基礎。因為公法會造成政府過多地限制經濟自由,私法則無法影響經濟活動的整個結構,必須將社會組織建立在“作為政治法和民法之補充和必然結果的經濟法”之上。在此蒲魯東精辟地論證了“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即“經濟法”是和解社會矛盾的產物,是改組社會組織的基準,是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應運而生的。可見,一百多年前蒲魯東就對經濟法的性質作出了精準的定位,這種極富前瞻性的預見確實難能可貴。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功利主義的創始人、分析法學的先驅邊沁(Jeremy Bentham)認為,政府的職責就是通過避苦求樂來增進社會的幸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斷是非的標準。”這是一種抽象的、寬泛的“社會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職責與社會幸福聯系在了一起。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以來,社會法學興起,他們強調社會、社會連帶(合作)、社會整體利益;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相當一部分法學家強調義務,傾向于社會本位。社會法學的出現是20世紀西方法學領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其中,利益法學提出,必須把法律規范看成是價值判斷,亦即“這樣一種看法:相互沖突的社會群體中的一方利益應當優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該沖突雙方的利益都應當服從第三方的利益或整個社會的利益。”這是從利益沖突的角度反映出“社會本位”的法律價值理念。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已經觸及到了“社會本位”的精髓——社會整體利益優先。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創始人萊翁·狄驥(Leon Duguit)認為,國家沒有主權,而只有實現社會連帶關系的義務;個人也沒有權利,而只有服從社會連帶關系的義務。這是從國家、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來認識“社會本位”的,其重要意義在于把社會置于國家和個人之上,提出基于社會連帶關系的社會最高準則——“客觀法”,高于由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實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實施“客觀法”,而且必須服從“客觀法”。
    美國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以“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或者說社會控制論作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把利益分為三類:個人利益(包括在個人生活中并從個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從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和社會利益(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并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活動而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他強調,在三類利益中社會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并指出對利益進行分類是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護社會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確認社會利益的范圍,可稱之為立法保護;然后再尋找保護的方法,可視為司法保護。同時,他為了說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發展劃分為五個階段——原始法階段、嚴格法階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階段、法律的成熟階段、法律的社會化階段,并指出從19世紀末以來,法律從抽象的平等過渡到根據個人負擔能力而調整負擔,法律的重點從個人利益轉向社會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盡可能地滿足人們的要求。另外,他還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學》一書中補充了第六個階段——世界法階段,即“一個世界范圍的法律秩序”(一種新的萬民法,旨在發展人類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也許,這種“世界法”的性質就是“社會本位”的必然趨勢——“人類本位”吧。龐德的社會法學思想是“社會本位”法律理念發展的里程碑,這既符合了“法社會化的時代潮流”,又極大地推動了社會法的理論和實踐。他創立的社會學法學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幾乎成為了美國法庭上的官方學說,時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國占支配地位的法學流派之一。
    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法律試圖通過把秩序與規則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機構運作之中的方式,在兩種社會生活的極端形式(無政府狀態與專制政體)之間維持一種折衷或平衡。似乎也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正義提出了這樣一個要求,即賦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應當在最大程度上與共同福利相一致。我們應當堅持認為,社會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問題方面起到一種適當尺度的作用,就應當是一種強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趨勢。博登海默從秩序和正義的高度,把社會正義視為對個人自由的限制,把社會整體利益作為一種追求平等與自由的均衡,并且預見到“社會正義觀的改進和變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F代經濟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會正義的改進和變化而進行改革的產物嗎?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耶林也認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而美國20世紀初期現實主義法學家卡多佐則認為,法律的最終起因是社會福利?偠灾麄兊姆伤枷攵紭O大地豐富了社會本位的理念,既影響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勢,也為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

    二、從法律理性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特征
    如果說國外“以社會法學派為代表的法哲學群體以‘社會化’為基調對法律進行了新的觀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會傳統的法觀念的局限,擴展了法律理論和實踐的范圍,為現代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必須的新的法觀念!蹦敲慈缃駠鴥确▽W界則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特征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初步達成共識。
    法理學家認為:“公法與私法的相互滲透,不僅造成了公法與私法的復合領域,而且開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領域。例如,經濟法即是民法與行政法相結合的產物。按照傳統的法律觀點,現代經濟法既不歸屬于公法,也不歸屬于私法。事實上,經濟法既不以國家利益為本位,也不以個人或者個體利益為本位,而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即社會福利本位。法的這種變化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相適應的。因為無論是傳統的公法或是傳統的私法都已經無法達到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私法的作用已經無法滿足控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要求,而公法的過多運用則會影響市場競爭主體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將兩者的特殊作用結合在一起產生一種新的法律部門,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社會日益發展的需要,F代法律是‘交往’的,權利義務的配置來源于參加者的‘交往’。隨著社會公共關系的發展,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為人們共同關注的問題!边@段話精辟地闡釋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質。沈宗靈教授認為,“在我國體現公私法混合性質的法律主要是通稱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等”。張文顯教授認為,勞工法、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公共交通法、經濟法等社會立法不斷制定出來,“法律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 of law)成為時代的潮流。毫無疑問,法律是社會的調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調整社會必須適應時代精神和社會要求。當公私法建構的社會基礎業已發生巨大變革,而我們依然抱殘守闕,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標準,不能正視公私法融合的發展態勢,顯然是無法對現實作出合理解釋的。
    目前,國內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本位的認識有所不同。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適應生產社會化要求而產生。它是關于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以社會為本位!崩畈杞淌谡J為,“經濟法所強調的,應當是國家對全局經濟生活的干預,因此,它體現的是社會本位!迸遂o成和劉文華二位教授認為,“經濟法迫于社會化要求,為調和個別主體或私人間的利害沖突,使社會不至毀于一旦而產生,由此決定了其社會本位特性。”王保樹教授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即政府以全社會的名義對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時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周林彬教授認為:“經濟法主要調整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薄ⅰ敖洕ǖ哪繕耸墙鉀Q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良性發展。”史際春教授認為,“現代經濟法為消除無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組織協調、平衡發展、公有精神之追求為己任,平衡協調原則作為經濟法之社會本位的體現和基本要求,無論在宏觀抑或微觀領域的調整中均發揮著基本指導準則的作用!眲⑷饛徒淌谡J為,“國家獲得了‘共同的即社會的機能’。在形式上,國家的‘社會機能’與‘階級機能’分離了。隨著經濟壟斷化的發展,要求立法反映‘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福利’、‘社會經濟的健全穩定的發展’、‘社會責任’、‘社會經濟秩序’等,并將其強制地規范化!睏钭蠠@教授認為,“經濟法作為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法,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主!眲⒙『嘟淌谡J為,“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處理‘利’的原則是兼顧國家、集體和勞動者個人三者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本質和社會主義物質利益規律的反映,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定經濟工作方針政策的一個基本出發點,也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钡,比較多的經濟法學家認為經濟法屬于社會法,即以社會為本位的法。雖然也有一些學者仍舊認為經濟法屬于公法,但他們并不否認經濟法主要是維護和保障社會的共同利益,這實質上是受到了傳統公私法劃分的思維定式的影響,同時也是我國經濟管理和調控“行政化”在經濟法領域的縮影。畢竟我國的市場經濟才起步不久,許多經濟現象被打上了“轉軌”的烙印,我們不能苛求學者們在這樣一個不成熟的經濟環境下創造出一套成熟的經濟法理論。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196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法律行為的條件的解釋,必須始終符合國民經濟發展中整個社會的利益,符合社會主義組織共同協作的要求”!段含攽椃ā窂娬{“經濟生活”的社會成分,處于這一憲法傳統之上的《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1款和第28條第1款都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社會聯邦國家。依據這一“社會國家原則”,德國的經濟行政只能為公共利益、共和國利益服務,必須將其行為放到謀取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上。日本的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為滿足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采取公法的規制,同時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規制。從這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钡ぷ谡研、厚谷襄兒認為:國家“必須用具有社會屬性的具體的人的集團(勞動者、中小企業、消費者等)來代替現代私法上抽象的‘人’,以這種具體的人作為法律主體,構成保護這些法律主體的實在法”、“這些法律在修正私法這一點上與私法不同,并且和傳統公法(即國家對私人)的兩面構造也不同,在采取了公私法混合形態這一點上,也不屬于公法,可以說形成了第三個法律領域。當今這種法律領域被稱之為社會法。”另外,丹宗昭信和伊從寬在其最新著作《經濟法總論》中詳細地論述了“經濟法的社會法的性格”。德國的拉德布魯赫、法國的阿萊克西·雅克曼等人,則以實在法嚴格劃分法律部門為背景,借助于公法與私法劃分的理論,從資本主義社會經濟演變入手,指出傳統私法的不足以及經濟法產生及存在的合理性,認為從市民法到經濟法,是法律隨時代變遷而變遷的歷史軌跡;經濟法為現代法,是對傳統民商法的補充與修正;傳統私法的不足及社會化,是經濟法的法文化基礎;民商法以個人為本位,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的確,民商法是以“經濟人”亦稱“理性人”為基本假設的。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經濟人”行為的兩個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經濟人”的靈魂。“經濟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導致市場經濟產生種種市場失靈,因此國家愈來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權力調整經濟,以彌補市場作用之不足。這正是經濟法產生的初衷,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面對日益加快的社會化進程,傳統法律部門民法和行政法也在力求適應并作出變革,但由于它們固有的屬性使它們并不能完全做到。民法是個人本位、私權本位、自我救濟和意思自治的法;行政法是調整公共行政管理關系、以政府為本位、實現國家利益和規范公共行政管理行為的法。民法所信奉的“個體權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片面強調社會個體的意志和權利,而忽視甚至對抗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和自由,而忽視其為國家、社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將權利與義務割裂開來。所以,民法無法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全面、綜合、系統的調整。行政法所信奉的“行政權力本位”就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的意志為主導,并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上下隸屬關系,形成的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調節機制。這在行政領域是絕對必須確立和實行的,在經濟領域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完全用它作指導調節社會經濟,則常常會造成違背經濟規律,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協調發展等不良后果。因此,行政法也無法達到保障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目的。
    總之,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會利益。私法與公法的相互交錯,出現了作為第三法域的中間領域、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會法。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立足于整體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它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根本使命,體現了對我們共同生活的社會的終極關懷。在經濟法的眼中,公權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權利的行使,只有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傳統私法所標榜的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在經濟法面前得到了修正,競爭法對壟斷契約的禁止是典型例證;傳統公法中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在經濟法看來,僅僅是服務社會的工具而已?梢哉f,經濟法在某種程度上使傳統的公法和私法達到了一種均衡。
    另外,也有人提出民法向社會本位發展的觀點,例如有學者認為,19世紀中期以后,出現了各種嚴重的社會問題,民法思想為之一變,由極端尊重個人自由變為重視社會公共福利,并對三大原則有所修正,于是形成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觀之將來民法之趨向,惟有在個人與社會之間,謀求其調和。由法律制度之進化過程觀之,民法系由義務本位進入權利本位,最后進入社會本位。我國制定民法典應體現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以權利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立法思想。但是,民商法朝社會本位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保證個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它向社會本位的邁進是有一定限度的——對個體私利的關懷并不必然意味著社會公益的成就;對社會公益的消極尊重也不能替代積極推進。所謂民商法的社會本位,僅僅是對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強行性規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義的發展。
    就我國現有的法律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制定本法!边@表明民法以個體為本位,首先保護的是私權利。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也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钡牵@說明民法對社會利益的保障是位居其次的,因為個體利益的實現僅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要件,而并未促成社會公共利益的增加。與此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該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第六條第1款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該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钡谒臈l第1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鄙鲜鋈糠沙浞终f明:首先,經濟法以保護社會整體的利益為首要價值目標;其次,國家(政府)以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為職責;再次,全社會擁有保證前述目標和職責順利實現的權利。由此可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開始成為我國經濟立法和司法的基調,盡管這種價值取向無法在我國的經濟基本法中得到凸顯,但是我們從當前正在起草的《反壟斷法》的定位以及社會各界對“王海打假”的反映等各個方面已經看到了這種不可逆轉的趨勢。

    三、從毗鄰學科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內涵
    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個時代的特定社會背景是:受近代啟蒙哲學和古典經濟學深刻影響的近代法律體系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已經暴露出嚴重的局限性。崇尚個人自由的法哲學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經濟學理論是近代民主政治和法律體系的兩大理論支柱。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正是對傳統法哲學和經濟學以及建立在這一理論基石上的近代法律體系反思的結果。經濟法產生和形成獨立部門法的社會根源在于由生產高度社會化引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和現代國家職能的變化,即國家調節機制和國家經濟調節職能的形成和發達。由此產生對于保障國家調節的法律部門的需要,經濟法于是應運而生。可見,經濟法產生的最深刻的經濟根源在于生產的高度社會化。
    薩繆爾森(P.Samuelson)指出,“現代的人看來已經不再相信:‘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薄罢趹椃ㄉ系臋嗔Ρ粡V泛地加以解釋,被用來‘維護公共的利益’和‘督察’整個的經濟制度”。哪里有市場失靈,哪里就有政府的潛在作用。當存在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s)時,政府可能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并提高經濟效率。亞當·斯密(Adam Smith)用“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這一比喻來描述自利行為如何給社會帶來利益:“他盤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它受到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非笞约旱睦,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钡,市場作為資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方式和一種具體制度安排,只能在其最適宜發揮作用的范圍和限度內發揮作用,一旦超越了最適宜發揮作用的范圍和限度,市場就會失去效用。在現實經濟社會中,市場無法自動達到帕雷托最優狀態,從而產生“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八個方面:(1)市場無法解決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問題;(2)市場無法解決外部效應問題;(3)市場無法解決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利用問題;(4)市場無法解決社會分配不公問題;(5)市場無法解決壟斷問題;(6)市場無法解決經濟波動問題;(7)市場對有益和有害物品的調節無視社會道德;(8)市場中存在著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對稱問題。
    市場失靈是其自身無法糾正和彌補的,于是就不得不借助政府力量予以矯正和彌補?梢,政府的作用也經歷了一個肯定——否定——再肯定的自我揚棄的過程。管制通常是對經濟事件或市場失靈感應的特殊回應。管制的歷史向我們揭示,結構性的經濟變化經常相伴著政府干預市場的新形式。政府對市場配置機制的干預可能會改變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消費和分配行為。盡管對市場參與者行為的監管要支付成本,管制者仍然必須執行政策和強制實施法規。因而,經濟法是克服市場失靈之法。然而,政府也存在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因此“政府失靈”同樣不可避免,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1)政府行為并非永遠代表公共利益;(2)信息不完全和政府能力有限;(3)政府干預市場的成本擴張;(4)政府機構及其官員的尋租與腐敗。鑒于政府與市場都存在著固有的缺陷,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這兩方面的問題,我們就需要在“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之外尋找“第三只手”——社會,即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建立一種緩沖力量。當然,這種以社會為本位的“緩沖力量”就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因而,經濟法是克服政府失靈之法。除此而外,經濟法還是經濟穩定增長之法,這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領域,并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發展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此處就不再贅述。
    目前,國內外的社會學研究者們正在以極大的熱情關注“第三部門”這一前沿課題,這不僅顯示出他們在重新看待社會轉型時期國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其變化性,而且也體現了他們已逐步將注意力放在了政府體制之外的社會利益空間的擴展!暗谌块T”的發展壯大,說明社會性力量已經成為國家——市場之外的重要發展因素。另外,二戰以后出現了很多非政府組織(社團),使得各國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之唯一代表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有學者認為,“具有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的社會團體是一種介于現代國家與市場之間的社會組織形式與調節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政府(國家)與市場兩個方面的缺陷,起到政府與市場不能起的作用。”還有學者提出,“關于社會團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理論將其抽象為行政相對人,民法理論將其定位于社團法人或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其他組織,二者對其調整都存在缺陷。由于社會團體代表了獨立于國家利益、私人利益之外的第三利益——社會利益,由屬于第三法域的經濟法進行調整優先!背硕猓吧鐣虚g層”理論也認為,“政府——中間層——市場”的三層框架,比“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或“政府——市場”)的兩層框架能更好地分析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現實問題。有學者提出,“政府——中間層——市場”的研究框架產生的“動態的社會契約”基礎是:將原先讓渡給政府(國家)的一部分權力,讓渡給社會中間層;將原先所保留在個人(市民)手中的部分權利,讓渡給社會中間層,這種讓渡最終達到一種動態的平衡。還有學者認為,“以‘市民社會——團體社會——政治國家’的三元社會結構為基礎的‘私法——社會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結構論,則有助于解釋法律之變遷與法學史上的若干新現象!碑斎唬覈纳鐣爸虚g層”還很不發達,需要有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
    上述前沿理論從一個嶄新的視角觀察社會發展賦予經濟法的特殊使命,并進一步說明: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特征是需要有深厚的社會基礎的,并不能主觀臆造或是從外部強加。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社會“中間層”會不斷發展壯大,我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取向將越來越清晰。在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領域”是由營利組織構成的“私人領域”,“政治領域”是以政府組織為主體的“公共領域”,“社會領域”則界于兩者之間,是以團體社會為特征的,它被理解成為市場與政府之間的互動領域,也可以說是私域與公域之間的一個彈性空間。正是這種經濟與國家之間的互動關系,導致第三法域的形成。經濟法就是公法與私法交融衍生的“第三法域”的典型代表。
    此外,“所謂社會本位之法制,亦僅權利本位法制之調整,絕非義務本位法制之復活!边@句話同樣適用于經濟法。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由此可知,權利的核心內涵是利益,法律也無非是確認、界定、分配、協調、保障和促進利益的調節方式而已。利益來源于對資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取決于對資源控制的多少。然而,社會中的現有資源總是處于匱乏的狀態。正如美國社會學沖突理論的代表科林斯所說,“人是社會的但具有沖突傾向的動物”。因此,社會并不是均衡化的,到處都充滿了利益沖突。利益沖突是法律的產生之源,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沖突通常需要靠法律來制衡。就每一個法律部門而言,它不可能毫無主次地平行地保護和實現每一種利益,而只能首先保護和實現一種性質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進而實現又一種利益。由此,每一個法律部門的法益只能是一個凸現一種利益目標,并由多種利益目標組成的利益保護機構。作為獨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而言,也只能是首先保護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并進而保障其他利益的實現。而且,當社會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相沖突時,經濟法還起到了制衡的作用。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正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社會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
    但是,必須明確一個問題,即社會利益不同于國家利益,也不同于公共利益,這三種利益是不能混淆的。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兩個方面,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同為并列的下位概念。在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局利益、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的經濟關系中,它仍然是一個特殊的物質利益實體。國家利益是一種抽象性的、中介性的、再分配的、政治性的、未必公共性的利益,它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利益。隨著社會的演變和人類的進步,社會利益已經發展成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式,具有整體性、普遍性、可轉化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等特征。國家利益并非社會利益,也不能取代社會利益,否則就可能導致非法國家利益“合法化”和對社會利益的限制。國家曾經被認為是一種惡的存在,是不得已之惡,是實現人類自由與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F在國家已經通過干預社會經濟來保障社會利益。這僅僅說明國家權力或政府權力的行使只不過是社會利益的代表形式而已,而非社會利益本身。經濟法制度設計以社會為本位,為追求社會理性實現,按一定標準把主體分成不同的類,按其功能、地位,給各個“成員”一種獨立的和有“選擇性”的激勵,以“驅使潛在集團中的理性個體采取有利于集團的行動”,即其所有規制旨在保證社會利益實現。
    另外,有很多學者認為,從19世紀后半葉起,在經濟及其法律調整的實踐中,出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間的隔閡漸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滲透、融合之趨勢。由此出現了所謂“私法公法化”(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銀行法、計劃及產業政策法、國有企業法等)現象。法學界的反應則是許多學者認為出現了公私法形態混合,既不屬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會法,社會法包括分別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和勞動法。由此可見,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法公法化”,社會主義國家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都從法律、法學的演變中造就了現代經濟法。當然,“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都只是一種發展趨勢,是一個量變的積累過程,僅僅向我們回答了“會怎樣”的問題;而經濟法的出現和不斷成熟則是一個質變的結果,向我們回答了“是什么”的問題。另外還必須強調的是,有學者認為,法律本位是由社會經濟形態決定的,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經歷了一個從家族本位到個人本位,一直到社會本位的歷程,社會主義法是社會本位的,公民權利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
    綜上所述,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價值取向,屬于社會法,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正義、交易公平、宏觀效率和公共福利,F代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經濟法正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所以,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側重于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和社會的關系,注重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在效率問題上同時注意個體、團體、社會乃至全人類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長遠乃至子孫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問題上同時兼顧個體自由、權利與他人的自由、權利,以及與社會的正常運行發展之間的關系。一言以蔽之,現代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

    注:本文發表于《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5。參考文獻請查閱發表的原文。


    作者簡介:
    許光耀: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 巍:男,1979年12月生,中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bluesword20@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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