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明放 ]——(2004-12-25) / 已閱13824次
淺析共同犯罪實行犯的犯罪中止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中止不僅存在于單獨犯罪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比單獨犯罪更具有復雜性,決定了共同犯罪的中止在認定與處理上的特殊性。本文僅就共同實行犯的中止問題進行探討。
在單獨犯罪中,行為人只要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就可以構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實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為已相互聯系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每個人的行為都是處于整體行為的有機統一體中而與犯罪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這就決定了每個共同犯罪人不僅應對自己 的犯罪行為負責,而且應對整體的犯罪行為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共同實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為造成了紡織結果,就認為全體共同實行犯均為既遂。因此,在考慮其中部分人的 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止時,就應該將其放在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整體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實行犯僅僅在實行過程中消極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積極阻止其他共同實行犯的犯罪行為;或者在犯罪行為實行完畢而犯罪未達既上遂時,采取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卻未再系奏效,則其自動停止犯罪不能構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據結果是否發生構成既遂形態或者犯罪未遂形態。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實行犯罪中的實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須具備以上條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對以發生一定的紡織結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實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上述條件。犯罪既遂形態有數種類型,在不同類型中,犯罪既遂構成的特點及其共同實行犯實行行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斷共同實行犯的犯罪中止時,這個原則也同樣適用。在強奸罪、脫逃罪等行為犯中,個實行犯的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實行犯只個共犯的既遂表現出各自的獨立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圖,只需自動放棄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實行犯的犯罪行為為必要條件。有人認為,各共犯的行為形成一種合力熱促使共同犯罪向前發展。在這種合力的作用下,每個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為的力量。因此,任何一個共犯犯罪行為的完成,實際誰就是整個共同犯罪行為的完成,若僅視為某個實行犯行為的完成,則否定了共同犯罪行為整體性特征。對這種共同犯罪實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條件的掌握,應當與結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條件完全相同。筆者認為,對共同實行犯行為的整體性不能作機械的、絕對的理解,應當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現不同的形式,共同實行行為的整體性也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如果以結果犯的犯罪中止標準來要求行為犯的犯罪中止,無疑將抹煞共同實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態上的差異,不符合我國刑法所要求的區別對待精神。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孫明放 巫國瑞
郵 編:463200
聯系電話:1393965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