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雁飛 ]——(2004-12-29) / 已閱30218次
(7)《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99頁
(8)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其內容有三點:首先,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了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其次,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已經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雖與注冊資金不符,但達到了有關法定的數額,并且具備了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該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開辦企業應當在該企業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責任;最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上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有關的法定數額的,或者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承擔。
(9)“大即是好,大即是強”背后的真正邏輯是“大而不倒”。
(10)日本就是一個正反兩方面的例子。日本銀行(也是股份制的)過去十年虧損嚴重,需要政府進行重組。重組開始困難重重,但在加強問責機制后,改革進展卻很快。
(11)巴曙松:《“一沙一世界”——過分依賴抵押的銀行貸款對經濟增長的威脅》,中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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