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1-11) / 已閱33410次
2、機動車的避讓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二款規定“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避讓”。由于這些道路上都有不間斷的中間虛線,所以,本條此時不適用。
3、事故認定
按照法律規定,正常情況下,機動車行經路口時,遇到行人橫穿路口,(1)優先通行權在機動車一方。(2)確保安全的義務在行人一方。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上,避讓義務在機動車方。
行人和機動車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就可以避免發生事故。
在有交通信號(干線有連續的中間虛線)的路口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應該由行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二)有交通信號的公路路口,非機動車橫過路口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1、路權規定
(1)非機動車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2)機動車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因此,在通過路口時,機動車有優先通行權。
2、事故認定
當非機動車從機動車行駛方向的左側橫過路口時,機動車處于非機動車的右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六十八條(二)項的規定,優先通行權仍然在機動車一方。
當非機動車從機動車行駛方向的右方橫過路口時,由于道路中線上有白色虛線,機動車有優先通行權。
非機動車和機動車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就可以避免發生事故。
如果發生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應該由非機動車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2004-12-22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軍 13903592043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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