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忠 ]——(2005-1-15) / 已閱96258次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文件
內公通字[2004]85號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縣、呼鐵、大林公安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
法》印發給你們,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還未進行損害賠償調解的,其損害賠償按此辦法執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內蒙古自治區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依法保護各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簡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依法應當得到相關賠償的死者近親屬。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簡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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