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鵬飛 ]——(2005-1-23) / 已閱19170次
(一)、公司知情權的權利主體問題探討。
1、公司知情權的權利主體是公司股東,在我國的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公司知情權的概念,因此,有些人會認為任何有權知悉公司相關經營管理事務的主體(如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公司監事等)均是公司知情權的主體。這種看法是一種誤解,從公司法的理論上講,公司知情權的本質是股東權體系中的子權利,公司知情權的主體為唯一主體即公司股東,公司知情權嚴格來說應當稱之為股東公司知情權,但由于在現代公司法的理論中,股東公司知情權簡稱為公司知情權已經成為一個約定成熟的說法。股東權按照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分為自益股東權和共益股東權。公司知情權作為股東權中的一個基礎性的權利,其具有共益股東權的特點,因為,股東在行使公司知情權的時要求公司公開或者糾正一些經營管理信息,這就客觀上促進了公司管理的透明化,便于公司監督主體對公司展開必要的監督和促進公司本身的決策管理主體自省,以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其最終結果必然是促進公司的整體進步,使公司的其他股東受益。
2、按照權利主體的不同,探討公司知情權的不同分類問題。
首先,按公司類別的不同,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知情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知情權。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的成立方式、股本來源、公司的組織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別。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與資合的特點,并且,首先是人合,其次才考慮資合。其人合性表現在股東人數有限,公司的成立在于各個股東之間要綜合考慮彼此的信譽的基礎上,俗說“要合得來”,如果股東之間的信賴基礎很差,或存在彼此的茅盾與隔閡,那么他們組成公司的可能性就不大。這種人合的特征使得股東之間一般要彼此寬容與忍讓,要彼此尊重各方的權利,要求彼此都要誠信,這樣股東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是迫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出資比例差別遠沒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大,其股東的出資利益一般關系著他個人的全部財產利益的基礎,因此,股東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就顯得更為重要。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規模一般比較小,而且各個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機會都比較大,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實現公司知情權要比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少數股股東容易一些。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上司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這兩種公司形式決定他們的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也是不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主要源于發起人和有限社會主體(一般為公司內部職工)的認購,股東數目有限,其股東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比較相似。但上市公司的股東成分是非常復雜的,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的股份均應在證券市場上合法流通,均為流通股,但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著70% 的非流通股(包括原發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非發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因此,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就存在流通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和非流通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之分。同時上市公司股份之中既有記名股票也有不記名股票,因此,就存在記名股東與無記名股票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之分。關于這些股東的公司知情權的特征和設計問題將在探討公司知情權的范圍、實現等問題時予以討論。
其次,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可分為少數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和多數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一般來說,股東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對公司管理的權利的份額。持有少數股份的股東一般對公司控制力比較弱,其權利比較容易受到大股東的侵害,因此,他們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顯得比多數股股東要強烈和迫切。相反,多數股股東對公司知情權的要求要弱一些。但是,在現代公司管理體系中,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的加大,董事會、經理等相關管理機構的權利越來越大,股東會的權利漸漸萎縮,大股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因此,多數股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同樣不應當忽視。
(二)、公司知情權權利內容—從知情權范圍的層次上探討。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的范圍很窄,只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這種范圍的狹窄極大的限制了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但從公司知情權的本質出發,一切承載公司經營信息的載體均應當成為公司知情權的權利知悉范圍。一般來說,這些載體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會計憑證、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相關公司工商注冊信息等。這里要重點探討幾個問題,第一、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知悉的范圍是否適當,第二,股東是否有權檢查財務會計賬簿,第三、對于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相關資料,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是否受到限制。
首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知悉的范圍是否適當。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的范圍過窄。法律賦予股東公司知情權的目的在于股東能夠全面深刻的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近而為自己投資的利益分配和資本安全性判斷提供合理的決策依據。在現代公司管理體制中,董事會的權力愈加膨脹,事關公司經營發展的很多決議都是由公司董事會做出的,而法律又沒有董事會會議必須公開的要求,而且董事會的召開往往沒有少數股股東,因此,少數股股東對董事會會議記錄情況比自己親自參加的股東會作出的決議的情況了解的愿望要強烈的多。這說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知情權的范圍狹窄。同樣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相關公司工商注冊信息也應為股東公司知情權的范圍。
其次、關于股東是否有權檢查財務會計賬簿、憑證的問題。
公司的財務信息對于股東來說是最為不容易知悉的信息,記載公司財務信息的載體有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但是,在上述載體中,前三種載體受人為因素的影響比較大,在加入控股股東的意志后,上述載體反映的信息往往是虛假的,股東在了解上述信息時,公司知情權的實現沒有保障。而最能客關反應公司財務信息的公司資料是形成公司財務報告的各種財務會計賬簿、憑證。這些帳簿、憑證客關直接的反應公司地情況,因此,從滿足股東公司知情權的角度來說,股東應當有權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憑證。但是,我們知道公司財務會計賬簿、憑證對公司管理、公司的管理機關等來說也至關重要,因此,要對股東檢查公司財務會計賬簿、憑證要求一定的資格、對方式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在下面探討公司知情權的實現時予以闡述。
又次、對于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相關資料,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是否受到限制。
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一般來說,股東有權知悉公司的一切信息,包括管理信息、經營信息。在這些信息中,往往會包含能夠為公司帶來利益、并且不為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那么這些秘密是否應當為公司股東所知悉?對于這個問題,要區別對待。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與公司聯系的非常緊密,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可能性比較大,一般來說,股東利用公司商業秘密的損害公司的可能性比較小,相反,如果公司受到損害,受害的主體范圍也比較狹窄,因此,從社會價值比較的角度講,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切財務信息都應當為各個股東平等知悉,如果有個別股東利用公司的商業秘密損害了公司利益,應當通過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來予以救濟。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結構比較復雜,股東人數比較眾多,尤其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其流通股股東不僅人數眾多、持股比例小,而且轉換頻繁,每個股東與公司的利益聯系比較小,不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那樣聯系的緊密。因此,作為與社會成千上百股民的利益相關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其商業秘密不應當為所有流通股股東所知悉,否則,公司的商業安全和經營利益將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對于非流通股股東的公司商業秘密的知情的資格要從其持股比例、持股時間上進行嚴格限制。非流通股東的知悉秘密的資格也應當從股權比例上加以限制。
(三)公司知情權的實現。
實現公司知情權必須平衡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即要充分保保護公司知情權,同時又要對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方式等問題加以明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知情權妨礙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公司知情權的實現,需要股東的主動行使和公司的義務兩個方面的規范,我們就從下面兩個角度探討這個問題。
首先,股東正確行使公司知情權的方式。
股東在知情權受到侵犯時,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會計憑證、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相關公司工商注冊信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知情權侵害公司的利益,應當作出幾點限制:1、在公司向股東公布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的審計報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后,股東沒有證據表明上述文件是虛假的或者公司對上述文件進行過修改,股東一般不得主張對上述文件要求查閱;2、對于法律和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必需向股東公布而又事關股東公司知情權實現的資料,公司對股東的查閱的次數要適當予以限制;3、股東查閱上述材料的地點應當在公司指定的地點,不得帶出指定地點外,造成公司材料的不當泄漏。4、對于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東、無記名股票股東的查閱權要作出適當限制,法律應當規定只有這些股東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或者聯合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并且連續持股達到一定日期,才賦予他們的查閱權。
股東在查閱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后,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內容虛假或者公司沒有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情況下,其有權主張對公司的財務賬簿、憑證進行查閱或者進行審計。公司的財務賬簿、憑證數量巨大、對公司和相關主管機關來說意義重大,是公司最為重要的財物資料,應當安排專人保管,防止丟失。針對這一情況,要對股東的賬簿、憑證查閱權進行適當限制。同時為了真正保護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在公司控制股東出具虛假的財務報、審計報告,或者公司不能形成審計報告的情況下,法律應當賦予其他股東有對財務賬簿、憑證重新進行審計的權利,并由公司稱承擔費用,這樣有助于打擊控股股東故意侵害少數股股東權益的行為。
股東在行使查閱權和對公司賬簿、憑證進行審計時有權聘請專業人士予以輔助。現代公司的經營治理結構非常復雜,公司的經營業務和財務信息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股東一般緊緊依靠自己的了解和判斷往往并不能真正知悉公司的狀況,甚至不能看破控制股東設計的騙局,因此,為了應付這種局限性,真正保護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法律賦予股東有權聘請、選任專業人士輔助自己。
其次、公司要按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股東公開公司信息。
從公司知情權的本質和公司的 社會責任出發,公司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向股東公布公司的信息,以滿足股東公司知情權。從股東是公司的主人地位和社會效率來看,要求公司合理及時的向公司股東公布公司信息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如果公司履行這個義務,往往就能滿足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有利于緩解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矛盾,有利于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利于減少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的社會成本。對這一情況,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基礎上,筆者提幾點意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應當將董事會決議、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監事會檢查報告及時遞交給各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和證監會的規定及時公布信息,以滿足公司的知情權。
(作者:北京市普華律師事務所 李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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