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崇軍 ]——(2005-2-7) / 已閱9564次
用爆炸方法行兇是構成爆炸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李崇軍
案情:
周玉門是江西省吉水縣盤谷鎮某村村民。2000年5月,周玉門在村山場砍伐一棵松樹,被村委會罰款200元,周玉門認為是村支書周三根有意整他,因而對周三根心存不滿。2003年4月5日,村支書周三根帶領鎮政府干部到周玉門家中搞計劃生育,并將周玉門妻子張某強行抓去結扎。4月6日中午1時左右,周玉門在家中想自己這一生只能有兩個女兒,不可能再生育兒子,家中從此“絕代”,心中越想越惱火,并把這一切都歸罪于村支書周三根,心中怨恨難消,即產生了報復的念頭。隨后,周玉門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藥制成兩個炸藥包,于下午2時20分左右,竄至周三根家院內。周玉門從窗外窺視周三根正在午睡,便將窗戶玻璃砸碎,點燃用四管炸藥制成的炸藥包,扔進周三根家院內。周三根驚醒后,迅速從前廳跑進另一間臥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兒子,一起躲進屋內。周玉門見未炸著周三根,又點燃了用兩管炸藥制成的炸藥包,從前廳窗戶扔進房內,結果仍未炸著周三根。后在群眾的協助下,周三根將周玉門扭送公安派出所。周玉門的兩次爆炸,使周三根的家具等物遭到損壞,造成經濟損失350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周玉門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沒有異議,但對周玉門是構成爆炸罪,還是構成故意殺人罪存在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周玉門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觀方面采用了爆炸的方法,其行為使周三根周圍的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成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受到了威脅,已構成爆炸罪。
一種意見認為:周玉門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與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區別在于其爆炸行為是否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受到威脅。如果行為人雖使用爆炸的方法殺人,但其行為并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則應認定為爆炸罪。從本案來看,(1)被告人周玉門的主觀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將被害人周三根殺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當他見到扔進的第一個炸藥包未將被害人殺死,接著又扔進第二個炸藥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其故意殺人的目的是明確的,僅僅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2)周玉門爆炸的對象是特定的被害人周三根,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人。他的兩個炸藥包都是投入被害人的房內,并沒有投擲在公共場所。(3)被告人周玉門實施爆炸的結果,只是危及到周三根父子的生命,沒有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他的爆炸行為雖然損壞了被害人的家具等財物,造成了3500元的損失,但還未達到危害大量公私財產安全的程度。因此,對周玉門的行為應定故意殺人(未遂)罪。
需要說明的是,周玉門的爆炸行為,損壞了被害人周三根的財物,情節嚴重,又構成了刑法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但由于周玉門是出于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卻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兩個罪名,在刑法理論上屬于想象竟合犯,故只按其中一個重罪即故意殺人罪成罪判刑。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李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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