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2-18) / 已閱8613次
貸款審查莫忽略納稅和拖欠工程款情況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貸款審查中,我們一般注重對借款人、擔保人主體資格、擔保物“三易性”、借款資料合規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審查,但往往忽視了對借款人(包括擔保人、下同)納稅和拖欠工程款情況的審查,這種漏審極可能導致借款人無力還款,最終造成貸款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質押或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條規定,工程承包人對拍賣、變賣建筑工程所得款項具有優先權,其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
按照這一規定,當納稅人已經發生欠稅,又將擁有的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財產被留置的,該筆財產應優先被執行用以繳納稅款、滯納金。該企業以欠稅后的財產設定質押來獲取貸款,而銀行又未對其納稅情況進行調查,稅務機關對企業欠稅進行清繳,而企業又無款繳稅,其質押、抵押的財產必須優先用于清繳稅款,從而造成銀行抵、質押權的落空。因此,銀行在發放抵、質押貸款時,必須認真審查借款人納稅情況,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從而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確保金融債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