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宇輝 ]——(2005-2-25) / 已閱45005次
3、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征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規稅費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理所應當應該由政府返還,其價格標準則應區別情況處理:因國家方面的原因,如為了公共利益、實施城市規劃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現時價格計算、返還四項費用,土地的增值歸土地使用者所有,以體現“有償”收回的法律規定;因土地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單位遷移、解散、撤銷、破產而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原價格標準計算、返還四項費用,土地的增值歸政府所有。
因此,“有償”收回和“無償”收回的主要區別在于土地增值的歸屬;“無償”收回并非絕對的“無償”,應區別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2]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 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7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 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的通知([1997]國土[法]字第153號)對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的法律性質作出了認定,其中有多處值得商榷。
[6] 根據國家財政部門的規定,這里的“耕地”實際是指“農用地”。
[7]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財經[2004]8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后分。申請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繳納。繳款時,由市、縣財政部門填制一份“一般繳款書”,就地全額繳入國庫。各級國庫收到庫款時,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將庫款的30%逐級上劃中央總金庫;將庫款70%的部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市、縣具體分成比例進行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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