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3-7) / 已閱8949次
淺議律師代理費用列入賠償范圍的問題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隨著社會法治意識的普遍增強,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日益成為人們正確的選擇。但是,并非每個人都精通法律,因此聘請律師代理就成為必然選擇,由此就很自然地產生律師代理費用。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以律師代理費用屬于當事人必要支出的費用予以保護,有的法院以要求賠償律師代理費用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予以駁回;有的法院對當事人的要求全額予以保護,有的給予一定額度的保護,實踐做法頗不一致。
律師代理費用如何承擔,是否可以列入可請求賠償的范圍,成為目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審判也不一致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司法公正性和統(tǒng)一性,因此要討論的必要。本文擬從律師代理費用是否應列入賠償范圍和以何種標準列入賠償范圍兩個方面進行簡單的闡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有“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規(guī)定。該“合理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包括聘請律師進行調查所支出的代理費用。該法成為律師代理費用列入賠償范圍的唯一法律依據,但其適用僅局限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律師代理費用從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維護自身權益聘請律師產生的費用,該費用應當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但是當事人聘請律師,往往是因為對方當事人的違約或者侵權行為造成的。可以這樣說,沒有對方當事人的違約或者侵權行為,當事人就無需支出該費用,律師代理費用的支出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律師代理費用應當列入當事人可請求賠償的范圍。但是起訴者即原告的訴訟請求未必會得到法院的認可,因此,律師代理費用應當和訴訟費用一樣,由敗訴方承擔。
實踐中特別是擔保借款合同中,部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擔保的債務范圍包括律師代理費用,該種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
律師收費在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部分實行風險代理的案件收費很高。律師代理費用列入賠償范圍,還涉及按何種標準賠償問題。
本人認為,敗訴當事人只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律師收費標準進行賠償。因此,按照一般的收費標準一般律師即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于當事人自愿出高費聘請知名律師,法律自不應當禁止,但也不能將該費用全部轉嫁到敗訴當事人,因此如此一來將在雙方之間形成新的不公平,且超出國家規(guī)定最低標準之外的律師代理費用,也是當事人行為時所無法預見的,不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律師代理費用應當由敗訴方當事人按照國家最低收費標準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