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2-3-26) / 已閱5379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钡诙倨呤龡l第二款規定,“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币虼耍旈_發商將小區房屋出售給購房者后,小區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作為共有部分也隨之轉移至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小區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無論其建設成本是否納入商品房的建設成本,均隨著專有部分的轉移而一并轉移,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否成立也毫無關系。所以,《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有理論基礎也更為合理,小區交付后,由物業公司按照小區共有部分的管理模式,代為申請小區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并進行維護、管理,收益首先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剩余部分的按照小區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規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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