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3-28) / 已閱9664次
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的代理詞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審判長、審判員:
我接受原告劉xx的委托作為其委托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查找法律根據,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被告從原告處借款的事實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對被告進行詢問時,被告明確回答“通過我給梁xx兩萬元錢,這錢不是我的,是俺單位劉xx的,1997年他分兩次給我”、“這錢是劉xx的”。兩份證人證言也對此予以印證,各份證據之間形成有效鏈條,均證實這樣的事實:1997年原告分兩次借給被告20000元錢。此外,根據原被告共同確認,被告于2001年償還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還。
二、本案所涉借款與梁運松無關,雙方之間屬于合法的借貸關系
庭審中,雖然被告一再強調從原告處借款項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給閆xx,閆xx又交給梁xx,但根據原告的陳述及庭審的調查情況來看,作為原告的劉xx對款項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來的催要過程中才從被告處得知,因此該款項的去向與原告無關。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作為出借人沒有詢問和得知款項去向及款項借出后如何使用的義務,原告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被告從原告處借得款項后將該款項拋棄,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對此負責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與梁xx之間合法或者非法關系與原告無關,其行為性質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合法借貸關系!被告妄圖將自己的責任轉嫁給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
款項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間斷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一直處于不斷中斷之中,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退一萬步講,即使款項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為從原告處借款時,雙方只約定原告需要用時被告返還,并沒有確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因此該借貸合同屬于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法律行為,根據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為,從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錢,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償還原告3000元錢。從2001年開始起算,到原告起訴時止,未超過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實十分清楚,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且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張要偉
二○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