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青 ]——(2005-4-4) / 已閱36120次
2001修改中憲法對這個方面制定的36個條款所作了變化,司法審判這樣的條文就更符合了歐洲人權標準。憲法的第38條對關于犯罪和刑罰有最重要的更新。最重要的是,對這條第七款的附帶中有 “除戰爭、非常近的戰爭危險和恐怖情況以外,不可以執行死刑 ” 的理論。
在土耳其以加入歐盟為目的所作的憲法改革中,歐盟的憲法標準就是土耳其的標準。因此 “戰爭和戰爭威脅”以外,取消了死刑刑罰。今天歐共體成員國中,除土耳其之外,全部在這個條款簽字,沒有一個國家執行死刑。所以這次憲法修改也將死刑的使用范圍大大的縮小了。毫不懷疑,這是肯定性的一步。僅僅在戰爭或者近代戰爭威脅之外,恐怖犯罪中適用死刑。但是土耳其法學家們認為,這種修改仍然與歐洲的標準相差太大。和這個一起, 憲法認為死刑僅僅適用于對恐怖組織的懲罰。
另外在憲法的第40條第二款中,對“行政訴訟,對政府工作的相關人員要通過哪一個法律之路和向哪一個地方申請、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2001年在對憲法的修改上進入了一個明確重要的更新階段。憲法臨時條款第15條第三款中“在這個階段(1980年9月12日 – 1983年12月7日 ) 制定的法律,法令法律理論中的決定書和2324號法令規定,任何法律法令不得違背憲法。9月12日以后,打開了對違背憲法事件的上訴權,憲法的第2條中“法制國家” 和第11條中 “憲法是根本大法””的原則被確定了。
憲法的修改,僅僅是土耳其法律改革的序曲。土耳其共和國建國初期所使用的西方法律在幾十年過去之后,為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已經作了多次修改。但僅僅從法律體系上看,顯然仍和歐盟要求的標準相差甚遠。這一點土耳其政府也很清楚,于是在2002進行了民法的修改。
民法篇:土耳其共和國建國至今有2部民法,《1926年民法》,《2001年民法》。
土耳其共和國建國初期,在研究了歐洲的法國,奧地利,盧森堡,德國民法系統之后,組成了由國民代表,教師,法官和律師為成員的26人法律委員會。認為《瑞士民法》是所有文明國家中最成功的民事法律,將瑞士民法翻譯后,于1926年2月17日被接受。4月4日公告,6個月后在1926年10月4號生效。隨著民法的頒布,《土耳其債務法》也在這個前后,將《瑞士債務法》翻譯后頒布了。當時土耳其的行動轟動了整個歐洲甚至世界,它的行為也掀開了土耳其法律史上輝煌的一頁;當初的舉動也使土耳其共和國成為了穆斯林世界中唯一的、獨樹一幟、無以倫比的一個穆斯林國家。在中東歷史上,寫下了輝煌的篇章。
《土耳其民法》的第一次修改是1938年,其中的15條被修改了。1988年和1990年發行的法令,將60個條款取締了。在對各種各樣條款所作的變化上,從50年前開始至今,一直持續著。 土耳其政府和法學人士曾經在1951年,1971年1974年1976年,1980年及1981年多次提出修改草案,但終因種種原因而擱淺。
這次民法的修改是1994年由審判機關、職業機構、與法律相聯系的民事團體以及司法部代表的參與下,以更適應當今的生活為目的成立的民法修改委員會。他們的修改工作在1998年完成。草案準備階段,以1971年以及1984年曾經做過的草案為基礎,吸收了瑞士民法,一部分德國民法,法國民法和意大利民法的精髓。這個委員會準備的民法草案于1998年9月16日遞交大國民議會。但因為當時正值人民代表選舉,依照大國民議會內部章程,是不適當的。草案更新重新通過和關于生效及其適用形式的法律規定草案準備后,1999年司法部成立了一個新的委員會,補充工作在同年完成。1999年10月18日接受,將1926年民法中大部分條款取締了。
把土耳其法律體系基礎組成部份之一的《土耳其民法》全部變化的法令草案,在1999年12月30日,由上一任(土耳其第57屆)送到了大國民議會。2000年1月14日大國民議會組成了司法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從2000年4月4日開始到2001年6月14日進行了研究。在土耳其法學家們的努力下,土耳其民法草案委員會,把最后的民法草案在2001年6月21日遞交給大國民議會。
2001年11月22日草案被接受,同時和它配套的4722號法令“關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適用形式的法律”也在 2001年12月3日被大國民議會接受。《土耳其民法》和《關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使用的形式法律》都在2001年12月8日公告生效。
《土耳其民法》由前言及人格,家庭,遺產和財產四大部分組成,一共1030條。這部民法將《1926年憲法》中沉重的專用名詞盡量的土耳其語化,使民法成為了更簡單易懂,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民事法律。生效的《土耳其民法》,和以前的民法發生了根本變化,這些變化一部分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的需要和目的;另一部分,在外國法律系統中,特別是從瑞士民法和德國法律中近年來的變化和發展中得到靈感,吸收瑞士民法的精髓,這部民法比以前的民法更現代化。
變化最大的家庭部分,在這里強調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和理論。這樣,全部現代法律系統中被贊賞的條款和原則,在生效的法律中占了很大的大位置。“平等原則”在新的法律規定中被確定,和這個原則相違背的其他條款全部被取締或修改。
這部民法的修改表現在:
1,語言的簡單化;更土耳其語化,更簡單、通俗、容易被接受;
2,生效的民法,居住地的規定在第21條法律的居住地形式中, 以新民法“合法居住地”的形式變更了。以婦女和男子平等原則為目的“丈夫的居住地即是妻子的居住地”的理論被更換了;
3,和協會相聯系的理論比以前以更詳細的規定了;
4,關于變性的條件。民法規定:要求變性人必須年滿18歲,未婚,在精神是正常的情況下,得到教育或者研究醫院正式的健康報告文件和得到法院的許可,才可以做變性手術(民法第14條);
5,婦女和男子結婚年齡不同的規定,以適合土耳其的情況和現代化趨勢為原則,對年齡的要求提高了 。規定變為:結婚年齡必須達到18歲。有特別情況或者重要原因的,年滿17歲時在得到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也可以結婚。(民法第124條)
6,結婚典禮以后不僅僅屬于男方,在婦女居住地的公務員主持下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民法第134條)
7,“生活區別對待” 和 “惡劣的態度” 原因是離婚的一個重要因素,并且附帶了"傷害感情的態度”。 (第162條)
8,離婚婦女可以使用娘家的姓。與婦女離婚的丈夫在性使用上有好處,或者不會對離婚丈夫造成傷害,在婦女的需要請求上,法院在離婚的丈夫沒有爭議的情況下,也可以準許繼續使用。(民法第173條)
9,取消了“丈夫是家長”這一條,婚姻狀態中實現夫妻平等。(民法第186條)
10,將“夫妻將要居住的房屋選擇權屬于丈夫”的理論修改了。以后夫妻將要居住的房屋,由雙方共同確定。(民法第186條)
11,原民法中規定了:“照看婦女和孩子的義務屬于丈夫”的理論。在新民法“平等原則”產生之后,被取消了。這樣一來,夫妻雙方以每一個人的能力比例、職業和財產來承擔相互扶養的義務。(民法第186條)
12,在共同婚姻階段中,代表權屬于夫妻雙方。(民法第188條)
13,取消妻子一方對職業和工作選擇,要得到其他一方許可的條款。只是在這方面要從因職業和工作的不同而產生的婚姻幸福及其夫妻雙方益處的角度考慮。(民法第192條)
14,婦女和丈夫關于債務抵押下的工作,在法院許可的理論下,遵循男女平等。
15,財產的管理和分配,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形式確定。在法律中明確夫妻可以選擇確定個人財產協議之外的其他財產制度。 (民法第 202條 ).
16,從種姓的角度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權利。這一條主要是阻礙在這種情況下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和以未來安全的角度出發。
17, 收養人的年齡從35歲降到了30歲。和這個一起,具有收養權的條件是最少結婚2年以上,被收養的小孩,收養方必須連續一年照看和給與教育。如果收養人在任何情況下給被收養人造成傷害或者給其他小孩造成傷害,必須解除收養關系。 (民法第 305, 306 和 308條 ).
18,精神病,智力障礙和壞習慣以及重病到一定程度,給家庭和周圍的人造成威脅的,經法院決定,以保護為目的可以進入收養院。只是因這種形式而被限制自由的人和他(她)的親屬有拒絕和上訴的權利。 (民法第 432 和 437條).
19,遺產法律中分配比例的減少,死者生前對財產的分配自由權利更寬了。(民法第506條)
20,按照土耳其民族的傳統習慣、家庭結構、 家庭近親,在爸爸死亡情況下,照顧侄兒的姑姑,舅舅,姨媽都有條件得到遺產。(民法第497條)
21,夫妻雙方之一的死亡情況,遺留的財產中家庭日用品和夫妻之間共同使用過的房屋,以保護活著的人為目的,規定了這些關于需要轉移遺產的所有權。新權利存在的情況中,在還健在的夫妻一方和死者的其他合法繼承人的需要上,所有權的運用和使用權是一樣的。(民法第652條)
23,在遺產中,擁有經濟的完整和足夠農業能力的一個單位,根據對這個機構管理有能力的遺產繼承人中的需要,以保護經濟完整為目的,將這個農業機構交付管理。在這條中,將每一個遺產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都一一的規定了。(民法第 659, 667 和 668條 ).
23, 股份所有權上,股東們對股份所有權的管理和收益相聯系的一切法律理論中不同的理解,在此規定了。(民法第 689條 ).
24,在分配所有權上,以阻止股份所有權在使用上將造成的煩惱為目的,制定了一個新的理論。這個理論認為,一個股份在使用權建立的情況,如果其他股東中的一個在3個月內有分配需要的話,以出賣來解決分配;在股份上,運用的權利話題中在使用股份價值上的連續性原則。(民法第700條).
25,在使用中,更應該注意的情況是因為許可權在進行訴訟的期限內所被使用的原則。 (民法第734條)
26, 在這種情況下, 743號法律中占一定地位的原始和局部的區別, 在財產的使用上 所使用的論點認為有區別的原因,從財產的所有權使用行為是否合法的角度被修改。
28,國內或者國外由經營的信用機構兌換貨幣的轉匯或者信用政策之下的買賣,可以用不動產進行抵押。(民法第851條)
29,在有因或無因的行為人的不同上占一定地位,一個合法行為直接產生的無因管理, 一個借助其他人行為而產生的行為等。 (民法第975條) .
隨著《民法》的修改之后,《刑法》的問題也擺在了面前,土耳其執政黨為了得到歐盟就土耳其加入歐盟的具體磋商日期的答復,得到歐盟明確的商討日期,將長期以來執政黨和法學人士之間的關于通奸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爭執暫且放置,以迎合歐盟的要求。因為土耳其舊的刑法法典中,奧斯曼時期的伊斯蘭法律里對通奸是否構成犯罪有非常明確的、詳細規定,答案是明確的。但隨著20世紀西方法律的引進和接受,這一方面的規定已經取消。就在2004年執政黨再次將這個草案提出來的時候,引起了土耳其法學人士和歐盟的反感。為了得到歐洲方面明確的答復,修改后的《土耳其新刑法》沒有將通奸罪規定在其中。
刑法篇: 《土耳其刑法》也是在20世紀初期,基于1889 年《意大利刑法》的基礎上,翻譯修改后在1926年5月29日生效的法律。目前修改的《土耳其刑法》,是土耳其建國后78年來第一次全部的更改。 《新刑法》中將 "犯罪和懲罰" 原則放在前面,讓人感覺好像對犯罪的刑罰增加了一樣。依照新的刑法規定, “法無規定者,不為罪”,對關于實施犯罪的人,以所實施行為的輕重比例和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來適用刑罰。 以不知道刑法為由,不能逃避刑罰的制裁。但是在這里又規定了因為不知道法令,認為是合法而產生的犯罪,可以不受懲罰。對這個新的法令, 因受意志之外(除了酒精和麻醉物質)原因的的影響,所實施傷害行為,并且沒有造成結果;或者根據實施行為相聯系的目的與動機;以及態度都是在可以減輕原因范圍之內的行為人可以免除刑罰。
為了適應歐洲標準,《土耳其新刑法》作了以下新的規定:
1,取消了死刑:原來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現在都適用無期徒刑,直到死亡為止。
2,對以消滅種族為目的的犯罪行為人將判處無期徒刑。這條規定將實施以消滅明確的人類、種族、宗教團體的全部或者部分為目的的行為計劃的團體。對實施這個行為團體中的成員將適用無期徒刑。
3,對人類的犯罪者將給與無期徒刑,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