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6) / 已閱14013次
房屋侵權糾紛案件二審代理詞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上訴人彭xx的委托,本人擔任本案二審訴訟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中房屋拆除經過被上訴人同意,不存在侵權問題
本案一審中已認定拆除房屋經過被上訴人彭xy的同意,重審中又以被上訴人否認為由推翻一審認定。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當事人自認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推翻自認的,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重審中僅僅以被上訴人否認為由推翻自認是不符合證據規則的!此外,上訴人提供的郭xx和馬xx(二證人因年邁體弱不便出庭)的證言,已足以證實當時拆房經過被上訴人的同意。一審和重審均認定被上訴人把房屋拆除后的有用物品如檁條、瓦、墻土、椽子等拉走,被上訴人對此認定也未提出異議;如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拆除房屋,是不會自己主動拉走東西的,這是常識性問題!
綜上所述,上訴人拆除房屋是經過被上訴人同意的,因此不存在侵權問題。
二、本案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如前所述,上訴人不存在侵權。退一萬步說,即使存在侵權,被上訴人的起訴也已超過法定兩年的訴訟時效。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屬于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典型的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所涉房屋于1995年9月被拆除,即使侵權成立,被上訴人在拉走物品時,即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1997年被上訴人參加上訴人在原址新蓋房屋舉行的婚禮,即使房屋拆除時不知,那么此時被上訴人也應當知道。不論從1995年9月還是從1997年開始計算,均已超過兩年的法定訴訟時效,依法應當駁回被上訴人各項訴訟請求!
三、本案一審判決賠償損失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申請損害賠償,權利人應當就損失的具體金額向法庭舉證,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和“無損害即無賠償”的損害賠償原則,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參照的賠償標準,屬于河南省國家征用補償標準,僅僅適用于河南省范圍內的國家征用的行政行為,不能在民事賠償隨意套用;且該標準已被省政府授權市級政府進行調整,原標準不再執行,在原標準廢止后已失去依照或者參照的效力!
根據代理人的調查資料,地處農村的房屋連同宅基地一起,三間或者四間七八成新的磚混結構房屋,售價只有四五千元左右。被拆除房屋建于60年代,屬于土木結構,房屋年久失修、破爛不堪,已無法正常居住;拆除后的物品,除根基石和瓦勉強可廢物利用外,檁條和椽子易腐爛不能再用,其余物品只剩墻土一堆,三間房屋價值不過區區百元!
四、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的起因
被上訴人拒不贍養其父,并唆使妻女對其父進行毆打,造成其父輕傷的嚴重結果,后在被上訴人和其妻的苦苦哀求之下,其父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后,被上訴人仍拒不贍養老人,其父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支付贍養費用,被上訴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此案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其父起訴后,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也不履行贍養義務,上訴人斷然予以拒絕,被上訴人一怒之下,竟然以已沉寂近十年的陳年舊事為由起訴上訴人,與情、與法、與理均不能成立!
上述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xxx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