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6) / 已閱12443次
淺議商品汽車抵押登記部門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來汽車銷售市場火爆,成交量迅猛上升,但不少汽車經銷商一度陷入流動資金不足的困境,并已直接制約汽車銷售行業的發展;而用商品汽車抵押貸款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此舉不僅能幫助經銷商解決燃眉之急,還能拓展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促進信貸資金的良性循環。目前,國內許多地方已經開展了商品汽車抵押貸款的業務,但其中還有不少問題亟待規范,抵押登記部門也是其中一個問題。
汽車作為交通運輸工具,在我國一直作為需要登記的特殊動產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公安部也發布了《機動車登記規定》,對機動車登記作出詳細規定。
商品汽車是指經銷商買斷、未履行汽車牌照登記手續,并且尚未銷售出去的車輛。對商品汽車抵押,應當到何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存在爭議。擔保法第四十二條“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的規定,并不適用于商品汽車,因為商品汽車尚未在運輸工具登記部門辦理入戶手續,無法通過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權利憑證辦理抵押登記。
有人認為,商品汽車不屬于擔保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抵押登記部門的財產,因此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汽車的抵押登記部門應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汽車在我國作為特殊動產對待,這是沒有爭議的。商品汽車也屬于動產,這也應當屬于沒有爭議的問題。關鍵是,商品汽車作為動產與已登記的汽車作為特殊動產存在區別,也就是已登記的汽車屬于特殊動產,未經登記的商品汽車應當屬于一般動產,與企業的桌椅、電腦等動產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因此商品汽車屬于企業的動產。
因此,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汽車抵押應當向商品汽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