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7) / 已閱11746次
關于財政局委托秸稈養牛貸款有關情況的說明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國家關于委托貸款的規定
(一)可以依照的根據
1、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構成委托貸款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的存款合同不作為存款關系的證明,借款方不能償還貸款的風險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如有證據證明金融機構出具上述憑證是對委托貸款進行擔保的,金融機構對償還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委托貸款中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部分無效。”
(二)可資參考的根據
3、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2000年9月29日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委托貸款試點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委托貸款,是指由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的財政部門(即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已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占用費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回收的貸款。貸款人不承擔因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貸款風險和經濟責任。”第二十一條第5項規定“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由委托人承擔。”
4、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00年4月5日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二、委托貸款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雙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中,作為受托人的信用社享有收取財政局繳付款項、按照財政局指定范圍發放貸款和按照約定比例收取手續費的權利;負有依照財政局規定范圍發放貸款、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及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作為委托人的財政局,享有指定貸款發放范圍、收取借款利息的權利,負有繳付委托款項、收回借款本息的義務。
三、信用社履約情況
委托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信用社嚴格按照財政局指定的“秸稈養牛”項目發放貸款,沒有超出委托人指定的貸款范圍,并采取保證、抵押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資金使用風險,并按期向財政局支付借款利息,及時通報貸款發放管理情況,對到期未及時還款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訴訟,盡到了作為委托貸款受托人的各種法定和約定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和委托貸款協議的約定,信用社不應當承擔此外的任何責任。
四、委托貸款協議履行依法的最終結果
委托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信用社已完完全全地履行了自身義務,對于貸款至今未能收回的風險,依法應當由作為委托貸款委托人的財政局承擔,而不應當由信用社承擔。此外,信用社為協助財政局收回委托貸款,支出了大量的訴訟費、執行費和代理費,依法應當由財政局承擔,或者從應當支付財政局的利息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財政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