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胤應 ]——(2005-4-8) / 已閱39936次
[3] 卓澤淵:《法治國家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頁。
[4] 【俄】B.B拉扎列夫:《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王哲等譯,法律出版社版1999年版,第357頁。
[5] 李龍,黃锫:《正確的觀點、缺憾的論證——評郝鐵川先生〈中國依法治國的漸進性〉一文》,《河北法學》2004年第9期。
[6] “差序格局”一說最早見諸于費效通先生的《鄉(xiāng)土中國》一書,見費效通:《鄉(xiāng)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頁。依據我掌握的資料,首先將其引入法學研究領域是郝鐵川教授,見郝鐵川:《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
[7] 此一部分的出現,連同前面“冗長”的“提出問題”,可能會使文章看起來結構不嚴謹,但這個背景必須交代,這是下一步分析的前提。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年鑒社2002年版,第1119頁。
[9] 郝鐵川:《中國依法治國的漸進性》,《法學研究》2003年第6期。
[10] 同注5。
[11] 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頁。
[12] 李良榮:《新聞學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67、354頁。
[13] 同注12,第143—146頁。
[14] 李良榮:《新聞學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頁。
[15] 蘇力:《當代中國法理知識的譜系及其缺陷——從“黃碟案”透視》,《中外法學》2003年第3期。
[16] 陳云良:《法治中國 可以期待》,《社會科學論壇》2004年第3期。
[17] 王磊:《選擇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頁。
[18] 大眾媒介在有些時候也會制造輿論,難免形成對法治建設的不利影響,這是個需要另文詳述的復雜問題。
[19] 潘麗華:《城市化與法制現代化》,《法律科學》2004年第6期。
[20] 同注11,第121頁。
[21] 至2001年9月底,全國共建立法律援助機構2207個。其中省級地方全部建立了機構,副省級和地市級地方有84%建立了機構,縣區(qū)級地方有近67%建立了機構。此外,工、青、婦、殘聯(lián)、老齡委、法律院校等社會團體在省級地方和相當數量的大中城市建立了法律援助組織,成為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的重要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同注8,第237頁。
[22] 同注11,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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