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安全 ]——(2005-4-8) / 已閱23181次
上述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狀況是很不利于我國公司制度的完善的,也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現有的立法對外商資本和國有資本的投資者與境內非國有投資者區別對待,是與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精神背道而馳的,特別是在當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我國面臨一個公平的WTO規則,這更需要我國對公司法加以完善,建立一個合理、平等、公平的競爭環境。另外,我國現有對一人公司的有關立法的不完善導致了我國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的廣泛存在,在實踐中有關實質股東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餓糾紛也是常常出現。為此筆者建議,我國應順應世界各國公司立法的潮流,在允許一人公司的前提下,嚴格規范其設立條件,趨利弊害,促進公司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六、 我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制度設想概要
正如上文分析所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于今日之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已成事實,否定之或者禁止之都難屬明智之舉,而且有悖于法律本身的公平與正義的價值目標。然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確對傳統公司法人格制度提出了挑戰,使得傳統公司法的一些規定難以適應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續,許多國家都對公司法予以修改和完善,加強對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通過監管引導一人公司有序存在,并健康發展:
1、修訂公司法,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存在。通過立法,允許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為了防止其濫設一人公司,可效仿法國公司法禁止一個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9] 鑒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會性、開放性、規模的無限膨脹性和集資功能,可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予以禁止,同時對存續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須在一定期限內(如1年)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
2、適用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規定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且在公司登記成立時必須一次性繳足。同時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3、堅持登記、公示及必要的書面記載制度。規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并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一人公司也應以書面形式記載其運營狀況,單一股東的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入檔;同時,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也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入檔。
4、建立一人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公示制度。使唯一股東定期向公司登記機關或社會公眾公示其個人財產狀況,以促進唯一股東個人財產與一人公司財產截然分開,保護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5、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通過事后規制對一人公司之濫用進行矯正。一人有限公司之最大缺點就在于唯一股東可以實際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有可能以公司名義為自己目的借貸和擔保;有可能有計劃地獨占公司財產;有可能詐欺債權人,回避契約義務等,一言以蔽之,即一人公司很容易濫用有限責任原則,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在特定的個案中,針對特定的法律關系,否認該公司擁有獨立人格,把本應作為相互獨立的公司極其背后的股東視為同一主體,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實踐中采取的做法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即允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直接追究股東的責任。在大陸法系中,不僅在司法實踐中這樣處理,而且在立法上有明確規定,如《聯邦德國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在濫用權利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迫單個股東承擔無限責任[10]。這種規定和措施在德國被稱為”直索“(Durchgriff)責任。無論是”揭開公司面紗“還是”直索“責任,目的都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西方國家的有益經驗對我國一人公司立法有借鑒意義。
注釋:
[1](注:[英]R· E·G·林斯等著:《英國公司法》,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84年3月中文版,第1—2頁。)
[2] 大隅健一郎語,轉引自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學研究》,第41頁。
[3]梅因哈特著,李功國等編譯《歐洲十二國公司法》,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332、338、375頁。
[4]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頁。
[5] 米也天:《澳門民商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287頁。
[6][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8、75條
[9] 法國1985年公司法第34條、36條之一、之二。
[10] 轉引自蘇一星《關于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思考》,〈甘肅社會科學〉(蘭州),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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